討論:1931年西敏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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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條目名[編輯]

原條目名"西敏法令"在google上的搜索結果只有104項,參見[1],而大多來自維基百科,疑為原創研究。"威斯敏斯特法案"的搜索結果則多達7,440項,參見[2],故將條目名改為更常用的「威斯敏斯特法案」。--長夜無風(風語者) 2007年12月5日 (三) 12:19 (UTC)[回覆]

雖然這個結果最多,但翻譯上這是錯的,因為「Statute」譯作「法令」,「Act」才叫「法案」,就正如「Statute of Westminster Adoption Act 1942」,應作「1942年西敏法令採納法案」,而非「1942年西敏法案採納法案」。我雖要再在此重申,網上資料不一定可靠,世上僅以網上資料完成的百科全書,曠古無今,維基百科也不例外,故在此再呼籲網上資料不可盡信。—CLITHERING100th DYK+2008年4月30日 (三) 17:52 (UTC)[回覆]
維基百科不是正名的工具,任何翻譯都必須有參考資料作為來源,否則就是原創研究了。請你提供翻譯成「1931年西敏法令」的資料來源吧,翻譯成「威斯敏斯特法案」的來源我可找到很多,如大陸官方新聞社——新華社的網站中就是以「威斯敏斯特法案」來命名,請參見[3]--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長夜無風討論貢獻)於2008年5月1日 (四) 01:23 (UTC)加入。[回覆]
新華社並非普通法權威,愚以為,以該站作引並不可靠,根據香港律政署雙語法例資料系統,香港法律一概以「Statute」譯作「法規」,我建議條目可稱呼:
「1931年威斯敏斯特法規」或
「1931年西敏法規」
因為已知的是,「ACT」與「STATUTE」是不同的東西,故以「1931年西敏法案」或「1931年西敏法案」命名是一定不正確的,亦會與維基內其他的「法案」條目出現混淆。—CLITHERING100th DYK+2008年5月1日 (四) 16:20 (UTC)[回覆]
在普通法語境中,statute一般譯作「法規」,act才譯作「法令」,例如香港法例第8章《證據條例》第32條「大英國協國家法規的證明」(Proof of statutes of Commonwealth Country)。在香港法例第347章《時效條例》附表「停止適用的成文法則」中,Statute of Frauds Amendment Act 1828譯作《1828年欺詐法規修訂法令》。聯合國檔案S/951中使用「一九三一年西敏寺法規」(Statute of Westminster 1931)。《1931年西敏法規》並非唯一的西敏法規,西敏法規(Statute of Westminster)是多項法規的總稱,其中最早的是《1275年西敏法規》(Statute of Westminster 1275)。《1275年西敏法規》包含51章單獨的法令(act),將其譯作「西敏法令」明顯不妥。--Mosowai留言2022年9月26日 (一) 04:13 (UTC)[回覆]
意見同Mosowai。--ClitheringMMXXII 2022年10月29日 (六) 03:51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