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关系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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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人理论(英语:Stakeholder theory)是一个组织管理商业道德的理论,用于解决组织管理中的道德和价值问题。这一理论是1984年由R·爱德华·弗里曼英语R. Edward Freeman在《Strategic Management: A Stakeholder Approach》一书中提出,他将利害关系人的概念与理论带入企业管理的领域内,首先他界定“利害关系人”是在一个组织中会影响组织目标或被组织影响的团体或个人,因此,他认为一位企业的管理者如果想要企业永续发展,那么这个企业的管理者必需制定一个能符合各种不同利害关系人的策略才行。

在弗里曼之后,萨瓦奇及其同僚在1991年发展出从公司的董事会成员、雇员及社区代表等三方利害关系人的观点来提出公司的经营策略,因此从企业的观点来看,一个企业除了注重股东的权益外,必需同时关注员工顾客、社区以及所有有与企业有关的个人或团体才行,类似以企业拥有者为核心的一个同心圆,层层向外扩散。

主要利害关系人[编辑]

股东在公司中拥有剩馀权益,因为在所有负债都清偿后,他们对公司的净资产拥有索取权;股东对董事会的选举和其他重要的公司事务拥有投票权,这使他们能够有效地控制公司及其管理层;他们对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增长感兴趣,因这两者都可以增加其所有权股份的价值。

董事会有保护股东利益的责任;能聘用、解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确定其薪酬;制定公司的战略方向;并监控公司正在进行的活动的财务业绩和其他方面。

高级管理人员通常会收到由薪水、基于某种衡量公司业绩的奖金和额外津贴(例如:使用公司飞机、特殊退休福利、额外休假时间)组成的补偿(报酬)。他们收受的奖金通常与公司业绩的某种衡量标准挂钩,促使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成功产生浓厚的兴趣。

员工也对公司的可持续性和成功感兴趣,基于他们关心自己的工资率、职业发展机会、培训和工作条件。

债权人向公司提供债务资本,主要是公司未偿债券和向公司提供贷款银行的所有者;向公司提供债务资本的提供者通常在公司管理中没有投票权,并且除了收到承诺的利息本金支付外,不参与公司发展;债权人的利益在与公司的债务协议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保护。

公司的供应商对保持与公司的持续关系、与公司贸易的盈利能力以及公司的增长和持续稳定感兴趣;由于他们通常是公司的短期债权人,因此他们也对公司的偿付能力和持续的财务实力有所关心。

利害关系人管理[编辑]

利害关系人管理建立在充分了解利害关系人利益并与利害关系人保持有效沟通的基础上。利害关系人关系的管理基于四种类型:

  1. 法律基础:识别利害关系人的相关法律和权利受到侵犯时的法律追索权
  2. 合约基础:是指公司与利害关系人之间明确规定公司与利害关系人权利责任的合约。
  3. 组织基础:是指公司的公司治理程序,包括处理其如何管理利害关系人关系的内部系统和实践。
  4. 管制基础:包括公司须遵守的相关法规。

参见[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