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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百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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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百修
 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
任期
2008年11月1日—2016年10月31日
提名马英九
个人资料
性别
出生 (1947-06-19) 1947年6月19日77岁)
籍贯台湾彰化县
学历
经历

叶百修(1947年6月19日),司法院大法官,台湾法律学者。现任辅仁大学法律学系兼任教授及学士后法律学系兼任副教授、世新大学法律学系兼任教授,讲授《行政救济法》、《损失补偿法》、《国家赔偿法》等。

求学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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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读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时,曾师承司法院院长翁岳生

民国60年(1971年)司法人员乙种特等考试推事检察官考试及格、考试院律师考试及格。后于翌年(1972年)司法官训练所第11期结业。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曾获西德Hanns-Seidel-Stiftung奖学金。后于1986年1月由司法院选派赴德国慕尼黑大学公法研究所进修,从学于名讲座教授Prof.Dr.Peter Badura(时为公法研究所所长)。

法庭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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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司法院行政诉讼及惩戒厅厅长期间,推动修正通过《行政诉讼法》、《行政法院组织法》,确立行政诉讼改为“二级二审制”。

任职首任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院长期间,为增进报到之书记官、录事、庭务员、执达员对于行政诉讼法之了解,特安排行政诉讼法总则及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审诉讼程序课程,办理在职训练、充实专业知能,以贯彻在审判方面确实督促行政权之合法行使,在行政方面落实“司法为民”之理念。

2006年任期届满,荣调最高行政法院法官,由司法院秘书长范光群监交并代表司法院院长翁岳生致赠感谢状嘉许其致力司法工作不遗馀力任内诸多贡献。

就任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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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19日获总统马英九提名为大法官立法院10月3日行使同意权,并于同年11月1日就职。

2014年4月30日获颁服务40年绩优奖章,由司法院院长赖浩敏于大法官全体审查会议中,表扬其于司法机关连续服务逾40年之长期的付出及贡献,及对行政诉讼之理论与实务的贡献。

2016年10月28日举办大法官卸任欢送会,由赖浩敏院长亲自颁赠一等司法奖章及服务奖章,表彰大法官8年来在释宪工作上的辛劳与无私奉献。

任内(2008年~2016年)共计作成解释90件(释字第651号至740号),议决不受理案件3600馀件,提出意见书49件;所作成之解释,充分发挥释宪功能,导正国家法治建设,影响基本人权之保障及民主宪政体制之维护至钜。

主要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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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务员不法行为所生之国家赔偿责任,台大法研所硕士论文【指导教授为翁岳生
  • 从财产权保障观点论公用征收制度,台大法研所博士论文,【指导教授为翁岳生
於1989年獲國家政策資料研究中心獎狀。口試委員為: 吳庚城仲模黃茂榮廖義男法治斌張劍寒
  • 行政撤销诉讼之研究,于1990年获司法院核颁优等奖状
  • 德日行政确认诉讼之研究,于1991获司法院核颁优等奖状
  • 行政法院公用征收裁判之研究,于1994年获司法院核颁优等奖状
  • 西德行政法院法,叶百修
  • 司法院79年度德日奥行政诉讼制度报告 叶百修曾华松
  • 国家赔偿法 【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下)第20章】
  • 损失补偿法 【新学林 ,2011年初版】
  • 国家赔偿法之理论与实务【元照 ,2014年四版】
  • 土地征收法【三民 ,2016年初版】
  • 行政上损失补偿之意义【当代公法新论(下】,翁岳生教授七秩诞辰祝寿论文集)
  • 从财产权保障观点论公用征收之意义,【诉讼理论新思潮与实务-陈计男教授七秩华诞祝贺论文集】
  • 简介类似征收侵害与有征收效力侵害之概念-广义的公用征收概念【上、中、下】(司法周刊413、414、415期)
  • 西德基本法上之公用征收概念【一→五】(司法周刊379~382期、384期)
  • 德国公法学上公用征收法理论之确立【宪政时代/第 10 卷 第 4 期】(芝池义一著,叶百修译)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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