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芦洲大囍市社区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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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调整之说明[编辑]

移除了参考文献中未提到的热空气,而是强调高温浓烟的扩散。而火烟被扩写为火势与烟雾是不对的,文献中的火烟是高温浓烟的别称,而不是火势与烟雾两者的缩写。 --Jasonzhuocn留言2016年2月22日 (一) 20:12 (UTC)[回复]

相应调整之说明之二[编辑]

依据事件当时的政区平铺直述地记载。避免百科全书的作者额外地针对省政府业务功能调整去修改政区的记载方式。--Jasonzhuocn留言2016年4月24日 (日) 05:39 (UTC)[回复]

事发时间改为1时55分[编辑]

事发时间有两种不同的记载,条目先前版本采赵钢、林金宏合著之 《火场求生新观念》的1时54分,后来发现〈台湾板桥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九十三年度瞩易字第一号〉有更详尽的时间纪录,依照当时的监视录影记录到秒,较为精准。所以改采判决书上的记载,修改为1时55分。--Jasonzhuocn留言2016年4月25日 (一) 08:11 (UTC)[回复]

求偿陈述[编辑]

关于事后居民对起火户的互动关系陈述,引用板桥地院判决书说法。--Jasonzhuocn留言2016年5月29日 (日) 05:15 (UTC)[回复]

假设在条目里,脚注标示方式只有这二种,你会选哪一种?为什么你会这么选?[编辑]

芦洲大囍市社区火灾为例,脚注标示方式:

请问各位,在这二种方式当中,为何大家比较喜欢用第一种?若采用第二种,对编者与读者而言,这会是有什么问题呢?你们会建议用哪一种比较好?--111.252.233.233留言2016年9月18日 (日) 14:47 (UTC)[回复]

个人支持前者。原则上对于来源无需进行这般详细的归类(读者无需在行内即立刻了解来源的类别),行内使用过多影响阅读,且若有需要标注注释(即H:FOOT中的解释性加注,补充说明,非数据源),容易与这些来源混杂在一起。--Morningstar1814留言2016年9月18日 (日) 19:25 (UTC)[回复]
同意不需像第二种分这么细,而且很少人用的同时也表示很少人懂,对于后来的编者而言,第二种方式修改与增加来源并不容易。-游蛇脱壳/克劳 2016年9月19日 (一) 04:31 (UTC)[回复]
(!)意见:怎么找个这样的例子,换个例子吧:

--7留言2016年9月19日 (一) 16:04 (UTC)[回复]

@Jarodalien:你想换例子去讨论你举的例子,请自便。但是呢……我(111.252.233.233)很清楚自己就是找芦洲大囍市社区火灾为例,而且也知道自己想讨论的就是第一种第二种的脚注标示方式。所以说,我很确信自己找来的例子与你举的例子是不一样,并且百分百没看错。(p.s.你我之间的例子需要细心点看才会看出差异)--111.252.232.134留言2016年9月19日 (一) 16:28 (UTC)[回复]
两个例子证明了没有绝对的事情,来源越来越多时(像是KOKUYO写的条目常常三四百个,甚至更多),做些分类我想是不错的,但是来源不多时,这么分反而会显得空洞(如芦洲大囍市社区火灾)--Liaon98 我是废物 2016年9月20日 (二) 19:42 (UTC)[回复]
我(111.252.233.233)是第一次看到有人用第二种对脚注依来源性质而分类的标示方式,但是我看很多条目并不会这么做,仅管是长条目陈列的来源非常多,例如我在二二八事件看到对脚注标示的当前版本陈列来源多达690个,还有在中华民国对脚注标示所见到当前版本也陈列多达756个来源,它们却也不会这么用(……更多例子不胜枚举)。若是这么好用的话,为何编者选择弃而不用呢?--111.252.232.16留言2016年9月21日 (三) 17:09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