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Hello Kitty藏尸案
外观
Hello Kitty藏尸案曾获提名优良条目评选,惟因其尚未符合标准而落选。下方条目里程碑的链接中可了解落选的详细原因及改善建议。条目照建议改善之后可再次提名评选。 | ||||
|
本条目页依照页面评级标准评为乙级。 本条目页属于下列维基专题范畴: |
||||||||||||||||||||||||||||||||||||||||||||||||||||
---|---|---|---|---|---|---|---|---|---|---|---|---|---|---|---|---|---|---|---|---|---|---|---|---|---|---|---|---|---|---|---|---|---|---|---|---|---|---|---|---|---|---|---|---|---|---|---|---|---|---|---|---|
|
关于骇人听闻的案件需不需要警告?
[编辑]因为如十八禁跟情节透露都有模版,像这种详细描述如何犯案死状如何的等易引起心理正常人不快的内容要不要警告一下?
为什么字体显示为红色?
[编辑]是制造恐怖气氛么?我建议用常规黑色字体。有什么办法改回去吗?--鸟甲 20:37:12 2006年6月10日 (UTC)
中文习惯
[编辑]按大陆的中文习惯,在陈述事情时,总是使用人物姓名,而不是用“女死者”,因为当时她还活着。也许是香港中文与大陆有差异,当看到“死者开始神智不清”、“死者终于支持不住”这些话时总觉得别扭,人都死了还有反应吗?--Hennessy 09:36 2006年6月11日 (UTC)
- 确是港人的语病。若然是“死者与某某来往”、“死者在某地出现”、“死者神恐慌张”等的字句,十之八九会被字面吓晕。 --杰 11:20 2006年6月11日 (UTC)
- 已将未死时的“死者”改成“事主”。--minghong 11:31 2006年6月11日 (UTC)
- 事主是否仍然不准确?似乎被告也可以叫做事主。我建议改为“被害人”或“受害人”。--鸟甲 12:50:39 2006年6月11日 (UTC)
- 事主即使可能就是指被害人,但毕竟似乎不是一个准确用语。“被害人”是中国法律所采用的法律术语,我觉得比较准确。--鸟甲 13:15:59 2006年6月11日 (UTC)
- 那我就改吧。;-)--minghong 13:17 2006年6月11日 (UTC)
- 多谢。--鸟甲 13:20:48 2006年6月11日 (UTC)
- 不过是一个代名词,你想太多了。一国两制下,香港的法庭供词为甚么要用大陆的法律用语而不用香港的?被害死的“被害人”还不是死人一个—Xtctjames (留言) 2008年1月17日 (四) 08:46 (UTC)
- 多谢。--鸟甲 13:20:48 2006年6月11日 (UTC)
- 那我就改吧。;-)--minghong 13:17 2006年6月11日 (UTC)
Good Heavens
[编辑]不管我多么左,永远都不支持废除死刑,原因就是这种案子。--wooddoo | 《Grey's Anatomy》神作神作神神作 06:08 2006年6月12日 (UTC)
- 被告并没有故意杀人,罪不至死。--鸟甲 08:23:16 2006年6月12日 (UTC)
- 今日香港粮食充足, 他们有足够的钱去负担终身监禁的成本. --Yau 19:48 2006年6月17日 (UTC)
优良条目评选
[编辑]以下内容从Wikipedia:优良条目评选搬至
- Hello Kitty藏尸案(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分类:香港罪案 --Yau 10:34 2007年1月9日 (UTC)
- (-)反对,没有该案件的社会影响等内容,基本上只是讲述故事--百無一用是書生 (☎) 13:18 2007年1月9日 (UTC)
- (!)意见,“该案件被香港人选为历来最轰动案件中第四位”可有参考来源?!说起来会更有说服力。Stewart~恶龙 15:00 2007年1月9日 (UTC)
- (-)反对,整理混乱,用语修辞没有达到水准,多处内容不可考,叙述不中立,内容不完整--Droxiang 12:30 2007年1月10日 (UTC)
- (-)反对,内容混乱--あるがままでいい(talk) 14:12 2007年1月10日 (UTC)
- (-)反对,条目内容太混乱了--约翰哈博克 02:02 2007年1月13日 (UTC)
- (-)反对,是Yau的条目,我全都反对,Yan这个衰人,老是把我的条目提出合并和删除。--甚么是爱情???(有事找我?) 03:52 2007年1月14日 (UTC)
- (+)支持以平衡上面的无原则的反对--用心阁(对话页) 07:09 2007年1月17日 (UTC)
"当回到单位后,梁伟伦质问受害人为何不还钱、为何不肯回电话,连踢受害人超过五十次。三名被告用木板封着该单位的玻璃窗,以滚油泼向受害人的口腔,在伤口上涂上辣椒油,逼她吞吃粪便及喝尿。被告之后把烧溶的塑胶吸管滴在她的腿上,并命令受害人发出笑声。受害人开始神志不清,并不时挑起伤口上的焦疤,被告于是以电线紧紧捆缠受害人双手多个小时,之后又用铁通殴打她双手。" 用铁通殴打?恐怕应该是“铁桶”吧 --小马 (留言) 2009年2月20日 (五) 09:26 (UTC)
外部链接已修改
[编辑]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Hello Kitty藏尸案中的2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 向 http://www.kungfuboard.org/forums/showthread.php?t=3049 中加入存档链接 https://archive.is/20120804160700/http://www.kungfuboard.org/forums/showthread.php?t=3049
- 向 http://forum.netvigator.com/forum/thread.jspa?threadID=47084&start=1275&tstart=0 中加入存档链接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60322211735/http://forum.netvigator.com/forum/thread.jspa?threadID=47084&start=1275&tstart=0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