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試場規則 (中華民國國家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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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場規則 (中華民國國家考試)曾於2007年8月9日通過新條目推薦投票,登上維基百科首頁的「你知道嗎?」欄位。 |
新條目推薦
[編輯]- ~移動自Wikipedia:新條目推薦/候選~(最後修訂)
- 可不可以攜帶手機去應試台灣高考?(自薦)--winertai 2007年8月7日 (二) 07:56 (UTC)
- (+)支持:有趣且詳細.--YYT|>>> 2007年8月7日 (二) 08:14 (UTC)
- (+)支持:上品矣,但建議把問題改為「可否攜帶手機去應試台灣高考?」—★卓別林五星上將★ ♨參謀部 ★戰績 2007年8月7日 (二) 08:20 (UTC)
- (+)支持—黑暗魔君 2007年8月7日 (二) 08:20 (UTC)
- (+)支持—J.Wong 2007年8月7日 (二) 08:44 (UTC)
- (+)支持——顧心陽≡¤≈☆★☆ 2007年8月7日 (二) 09:06 (UTC)
- (+)支持--DoraConan 按此入稟本人的對話頁起訴本人 2007年8月7日 (二) 09:39 (UTC)
- (!)意見,是否應該改為「中華民國試場規則」、「試場規則」、「試場規則 (台灣)」或「試場規則 (中華民國)」?—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7年8月7日 (二) 13:02 (UTC)
- (!)意見大致同上,建議改為「中華民國試場規則」或「試場規則 (中華民國)」,因為法規的通行範圍應以政府(中華民國)而非地區(台灣)為單位。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8月7日 (二) 13:54 (UTC)
- 在未有人回應更名建議前暫時(-)反對。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8月8日 (三) 03:06 (UTC)
- (:)回應,因為怕又被冠上「綠帽」,本不想解釋與擅動,見Kevinhksouth頗善意提問及建議,因此深思後,酌採各位意見將此條目移動至試場規則 (台灣國家考試)。因為以google搜尋 符合「試場規則 國家考試 台灣」為4980,符合「試場規則 國家考試 中華民國」為4490,因此將後者重定向至此。另外,Kevinhksouth疑慮,請見台灣國家考試搜尋結果:1,680,000及中華民國國家考試搜尋結果:187,000差異。以搜尋數據得知為在台灣或其他地方,『台灣國家考試』說法遠比『中華民國國家考試』多。--winertai 2007年8月8日 (三) 06:48 (UTC)
- 個人並不同意這種說法。首先,網絡世界往往不能反映真實世界的使用情況,當中重複網頁更常常造成大幅的誤差。何況,以第一個搜尋字眼,兩者相差僅約500個結果,相差太小,本身就很難下一個「誰多誰少」的定論。另外,未知上面提供的搜尋字眼,又是不是一個慣常使用的字眼?即使是的話,這種普遍性又是否只限於搜尋上?最後,個人以為,如果《試場規則》是一部具法律效力的文件,那麼其字眼的使用就不應由「搜尋工具」來決定,而是這部《試場規則》本身的立法對象、涵蓋範圍而定。若果把條目命名為「台灣國家考試」,那就好像說成《試場規則》適用於台灣,但不適用於中華民國了。—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7年8月8日 (三) 07:31 (UTC)
- (:)回應,對名稱我並不堅持。但同時喜研究書寫中華民國及台灣1911年-1945年期間史文條目的我,總認為中華民國與台灣的許多條目要分開論述比較好。就以1930年這時間點來論,中華民國國家考試與台灣國家考試,可能是同時舉行的,1930年那年,經由中華民國政府舉辦的國家考試考上的律師及台灣總督府代辦的國家考試考上的辯護士實在是完全不搭嘎的產物。這樣子就如同,1930年的中華民國法律與1930年的台灣法律是兩者並存的完全不一樣百科條目。另外,維基很多朋友每每以「金馬」不到百分一管轄統治區域來否定以冠「台灣」名稱的文史條目,就比例原則而言,個人認為也並不恰當。當然,話說回來,倘使「試場規則」原法律條文名明明白白寫《中華民國試場規則》(如:中華民國憲法)我就不會有以上看法。--winertai 2007年8月8日 (三) 07:51 (UTC)
- 個人以為,歷史原因並不適用於這裡的情況(蓋這種情況很常見),因為始終現行政體或法律一類的因素有更重的考慮價值。以上面閣下所引的例子,台灣總督府代辦的考試,其實可寫入台灣殖民地時期考試,中華民國1930年的考試可寫入中華民國國家考試 (遷台以前),或寫入中華民國國家考試的歷史沿革部份,因此以台灣國家考試命名現行考試,並不精準。再看《中華民國憲法》,如果《憲法》僅適用於台灣,個人認為「試場規則 (台灣國家考試)」沒有問題,但如果《憲法》適用於台灣以外,則法理上似乎不合。—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7年8月8日 (三) 09:17 (UTC)
- 意見大致同上。既然是「國家考試」,適用範圍理應是全國(的實際管轄區)了。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8月8日 (三) 09:47 (UTC)
- 我對於到底是用台灣或是中華民國沒有太大的意見,但要提醒一下,台灣的某些制度,例如機關或法律,其名稱是否要冠上台灣或中華民國,必須依照原名,否則是不一樣的東西。我們只有兩部法律有冠上「中華民國」之名-「中華民國憲法」及「中華民國刑法」,所以像是「中華民國民法」、「中華民國試場規則」都是不正確的名稱,用「試場規則 (中華民國)」然後再將其他非正式的名稱重定向會比較好一點。「台灣」也是一樣,除非該法律之名就有冠上台灣二字,否則不宜逕稱「台灣試場規則」,以「試場規則 (台灣)」為佳,我想這個winertai兄應該十分清楚。像我之前參與編輯的中華民國最高法院、中華民國最高行政法院,我也因為此原因改成「最高法院 (中華民國)」、「最高行政法院 (中華民國)」了,趁這個機會插嘴說明一下。至於本條目,個人認為以「試場規則 (中華民國)」為主,將「試場規則 (台灣)」重定向似為可行之方法。未命名 2007年8月8日 (三) 11:13 (UTC)
- (:)回應,各位見解,除了台灣殖民地時期考試這條目名稱我無法認同之外,其餘高見我都有某程度的贊同,也獲益良多﹔謝謝大家。--winertai 2007年8月8日 (三) 13:53 (UTC)
- 若說要寫成台灣殖民地時期考試是比較怪,因為也許原作者想寫的就是台灣這個區域的考試制度發展,此時沒有必要切割成殖民地時期或是戰後時期。不過若是討論到制度的條目,我認為以「台灣的XX」或是「台灣XX史」命名會較妥當。這是想到winertai兄過去撰寫的某些條目,大家都有討論到的。一段時間沒上,小囉嗦一下。未命名 2007年8月8日 (三) 14:03 (UTC)
- (+)支持—Iflwlou [ M { 2007年8月8日 (三) 10:01 (UTC)
- ~移動完畢~—天上的雲彩 雲端對話 2007年8月9日 (四) 00:05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