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试场规则 (中华民国国家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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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场规则 (中华民国国家考试)曾于2007年8月9日通过新条目推荐投票,登上维基百科首页的“你知道吗?”栏位。 |
新条目推荐
[编辑]- ~移动自Wikipedia:新条目推荐/候选~(最后修订)
- 可不可以携带手机去应试台湾高考?(自荐)--winertai 2007年8月7日 (二) 07:56 (UTC)
- (+)支持:有趣且详细.--YYT|>>> 2007年8月7日 (二) 08:14 (UTC)
- (+)支持:上品矣,但建议把问题改为“可否携带手机去应试台湾高考?”—★卓别林五星上将★ ♨参谋部 ★战绩 2007年8月7日 (二) 08:20 (UTC)
- (+)支持—黑暗魔君 2007年8月7日 (二) 08:20 (UTC)
- (+)支持—J.Wong 2007年8月7日 (二) 08:44 (UTC)
- (+)支持——顾心阳≡¤≈☆★☆ 2007年8月7日 (二) 09:06 (UTC)
- (+)支持--DoraConan 按此入禀本人的对话页起诉本人 2007年8月7日 (二) 09:39 (UTC)
- (!)意见,是否应该改为“中华民国试场规则”、“试场规则”、“试场规则 (台湾)”或“试场规则 (中华民国)”?—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7年8月7日 (二) 13:02 (UTC)
- (!)意见大致同上,建议改为“中华民国试场规则”或“试场规则 (中华民国)”,因为法规的通行范围应以政府(中华民国)而非地区(台湾)为单位。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8月7日 (二) 13:54 (UTC)
- 在未有人回应更名建议前暂时(-)反对。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8月8日 (三) 03:06 (UTC)
- (:)回应,因为怕又被冠上“绿帽”,本不想解释与擅动,见Kevinhksouth颇善意提问及建议,因此深思后,酌采各位意见将此条目移动至试场规则 (台湾国家考试)。因为以google搜寻 符合“试场规则 国家考试 台湾”为4980,符合“试场规则 国家考试 中华民国”为4490,因此将后者重定向至此。另外,Kevinhksouth疑虑,请见台湾国家考试搜寻结果:1,680,000及中华民国国家考试搜寻结果:187,000差异。以搜寻数据得知为在台湾或其他地方,‘台湾国家考试’说法远比‘中华民国国家考试’多。--winertai 2007年8月8日 (三) 06:48 (UTC)
- 个人并不同意这种说法。首先,网络世界往往不能反映真实世界的使用情况,当中重复网页更常常造成大幅的误差。何况,以第一个搜寻字眼,两者相差仅约500个结果,相差太小,本身就很难下一个“谁多谁少”的定论。另外,未知上面提供的搜寻字眼,又是不是一个惯常使用的字眼?即使是的话,这种普遍性又是否只限于搜寻上?最后,个人以为,如果《试场规则》是一部具法律效力的文件,那么其字眼的使用就不应由“搜寻工具”来决定,而是这部《试场规则》本身的立法对象、涵盖范围而定。若果把条目命名为“台湾国家考试”,那就好像说成《试场规则》适用于台湾,但不适用于中华民国了。—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7年8月8日 (三) 07:31 (UTC)
- (:)回应,对名称我并不坚持。但同时喜研究书写中华民国及台湾1911年-1945年期间史文条目的我,总认为中华民国与台湾的许多条目要分开论述比较好。就以1930年这时间点来论,中华民国国家考试与台湾国家考试,可能是同时举行的,1930年那年,经由中华民国政府举办的国家考试考上的律师及台湾总督府代办的国家考试考上的辩护士实在是完全不搭嘎的产物。这样子就如同,1930年的中华民国法律与1930年的台湾法律是两者并存的完全不一样百科条目。另外,维基很多朋友每每以“金马”不到百分一管辖统治区域来否定以冠“台湾”名称的文史条目,就比例原则而言,个人认为也并不恰当。当然,话说回来,倘使“试场规则”原法律条文名明明白白写《中华民国试场规则》(如:中华民国宪法)我就不会有以上看法。--winertai 2007年8月8日 (三) 07:51 (UTC)
- 个人以为,历史原因并不适用于这里的情况(盖这种情况很常见),因为始终现行政体或法律一类的因素有更重的考虑价值。以上面阁下所引的例子,台湾总督府代办的考试,其实可写入台湾殖民地时期考试,中华民国1930年的考试可写入中华民国国家考试 (迁台以前),或写入中华民国国家考试的历史沿革部分,因此以台湾国家考试命名现行考试,并不精准。再看《中华民国宪法》,如果《宪法》仅适用于台湾,个人认为“试场规则 (台湾国家考试)”没有问题,但如果《宪法》适用于台湾以外,则法理上似乎不合。—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7年8月8日 (三) 09:17 (UTC)
- 意见大致同上。既然是“国家考试”,适用范围理应是全国(的实际管辖区)了。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8月8日 (三) 09:47 (UTC)
- 我对于到底是用台湾或是中华民国没有太大的意见,但要提醒一下,台湾的某些制度,例如机关或法律,其名称是否要冠上台湾或中华民国,必须依照原名,否则是不一样的东西。我们只有两部法律有冠上“中华民国”之名-“中华民国宪法”及“中华民国刑法”,所以像是“中华民国民法”、“中华民国试场规则”都是不正确的名称,用“试场规则 (中华民国)”然后再将其他非正式的名称重定向会比较好一点。“台湾”也是一样,除非该法律之名就有冠上台湾二字,否则不宜迳称“台湾试场规则”,以“试场规则 (台湾)”为佳,我想这个winertai兄应该十分清楚。像我之前参与编辑的中华民国最高法院、中华民国最高行政法院,我也因为此原因改成“最高法院 (中华民国)”、“最高行政法院 (中华民国)”了,趁这个机会插嘴说明一下。至于本条目,个人认为以“试场规则 (中华民国)”为主,将“试场规则 (台湾)”重定向似为可行之方法。未命名 2007年8月8日 (三) 11:13 (UTC)
- (:)回应,各位见解,除了台湾殖民地时期考试这条目名称我无法认同之外,其余高见我都有某程度的赞同,也获益良多﹔谢谢大家。--winertai 2007年8月8日 (三) 13:53 (UTC)
- 若说要写成台湾殖民地时期考试是比较怪,因为也许原作者想写的就是台湾这个区域的考试制度发展,此时没有必要切割成殖民地时期或是战后时期。不过若是讨论到制度的条目,我认为以“台湾的XX”或是“台湾XX史”命名会较妥当。这是想到winertai兄过去撰写的某些条目,大家都有讨论到的。一段时间没上,小啰嗦一下。未命名 2007年8月8日 (三) 14:03 (UTC)
- (+)支持—Iflwlou [ M { 2007年8月8日 (三) 10:01 (UTC)
- ~移动完毕~—天上的云彩 云端对话 2007年8月9日 (四) 00:05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