噶倫
藏人行政中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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噶倫(藏語:བཀའ་བློན་,威利轉寫:bka' blon,THL:Kalön),一作噶布倫、噶卜倫、噶隆,是清代西藏官府噶廈的長官,「綜理藏務」[1]。書面語稱頓那東(mdun na vdon),尊稱為夏卜拜(zhabs pad)。首席噶倫稱為噶倫赤巴。
吐蕃時即有「大貢論」(論茝)等諸「論」之官。清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清軍將準噶爾蒙古兵逐出西藏,並護送達賴喇嘛轉世靈童格桑嘉措進入拉薩。同時廢除第巴官職,置噶倫三員,共同輔佐達賴喇嘛掌政。雍正元年(1723年),噶倫員額改為五人。雍正三年(1725年),封噶倫康濟鼐為貝子,命其總理藏內事務,由噶倫阿爾布巴等協理。然而各噶倫之間明爭暗闘,各自為政。雍正五年(1727年),康濟鼐為阿爾布巴、隆布鼐一黨所殺。另一噶倫頗羅鼐平定了阿爾布巴之亂,被乾隆皇帝封為札薩克郡王,主持藏政。但頗羅鼐死後,其子珠爾默特那木札勒心懷異志,被駐藏大臣傅清、拉布敦斬殺,其黨羽遂後發動叛亂。乾隆十六年(1751年),清軍入藏平定珠爾默特那木札勒之亂,並頒布《西藏善後章程》十三條,正式設立噶廈衙門,定噶倫員額為四人,三俗一僧,正三品。噶廈始置時的四噶倫為輔國公班第達、札薩克台吉策棱旺札勒、色裕特塞布騰、喇嘛尼瑪嘉木燦。此後,西藏大部分地方的日常行政事務,由噶倫擬定後呈送駐藏大臣及達賴喇嘛批准施行。噶倫的任命是由噶廈提名四五人,達賴喇嘛通常從中選擇。[2]
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大將軍福康安領兵擊退廓爾喀入侵。為整治西藏吏制,乾隆皇帝下諭頒行福康安所奏《欽定藏內善後章程》二十九條,定噶倫年俸為白銀一百兩、大緞四匹,並撥給公田。如遇出缺,由駐藏大臣會同達賴喇嘛於噶廈四品官(即戴琫、仔琫、商卓特巴)中揀選,並奏請朝廷補放。[3]噶倫權位頗重,號稱「四相」。
1914年以後,昌都總管由噶倫中的一位兼任。1923年,十三世達賴喇嘛與九世班禪額爾德尼矛盾激化,班禪出走漢地,日喀則附近原屬班禪額爾德尼的幾個宗也歸噶廈管理。1951年,噶倫阿沛·阿旺晉美代表噶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簽訂《十七條協議》,中國人民解放軍進駐西藏。
1959年,十四世達賴喇嘛流亡印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廢除噶廈這個機構,籌建西藏自治區,噶倫職位也隨之被廢除。同年,十四世達賴喇嘛在達蘭薩拉設立西藏流亡政府,重新設立噶廈等流亡政府機構。噶廈中設有噶倫職位,相當於內閣部長。
參考文獻
[編輯]引用
[編輯]- ^ 《清史稿》卷一百一十七職官志
- ^ Melvyn C. Goldstein; Gelek Rimpoche. A History of Modern Tibet, 1913-1951: The Demise of the Lamaist Stat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January 1989: 13–14. ISBN 978-0-520-06140-8.(英文)
- ^ 《衛藏通志》卷十二《乾隆五十八年欽定西藏章程》
來源
[編輯]- 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