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裁判法院
外觀
裁判法院 The Magistrates' Court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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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管轄權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所在地 | 分佈香港各區 |
設立法源 | 《裁判官條例》 |
上訴法院 | 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
網址 | http://www.judiciary.gov.hk |
總裁判官 | |
現任 | 蘇惠德先生 |
首長上任時間 | 2020年1月6日 |
裁判法院(英語:Magistrates' Courts)是香港最初級的刑事法院,可以聆訊的控罪包括簡易程序罪行和可公訴罪行,民事訴訟、較嚴重的可公訴罪行會移交至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所有刑事案件的程序都是於裁判法院開始。與香港其他法院不同,裁判法院的裁判員稱為裁判官(1992年前則稱為裁判司),而非法官。
裁判法院在1992年前的名稱為裁判司署。
裁判程序
[編輯]所有刑事案件不論案情大小,審理程序都是在裁判法院開始;某些嚴重案件(例如謀殺)差不多肯定交由上級法院審理,故此程序俗稱「過堂」。執法機關(如香港警務處)拘捕疑犯後,必須在48小時內連同足夠證據將疑犯提交裁判法院進行起訴(提起公訴),查考表面證供是否成立。如果案件簡單則可以立即判決;如果裁判官認為案情複雜或者嚴重,則需要提交至更高級的法院進行審理(下詳),讓疑犯保釋;又或被告有可能棄保潛逃,則可以批准羈押。
判刑
[編輯]在一般情況下,裁判法院的最高刑罰為監禁2年和罰款10萬港元(就一宗案件只涉及單一罪行而言)。但是,當裁判法院同時處理兩項或以上的可公訴罪行時,裁判官可判處最高3年的刑期。就某些條例而言,單一罪行可判處監禁3年和罰款500萬港元。至於有關違例小販、交通違例事項、亂拋垃圾、公司沒有遵守《公司條例》事項以及僱主違反《僱傭條例》事項等性質較輕微的罪行,則由特委裁判官負責審理。 特委裁判官不能判處監禁刑罰,而一般罰款的上限為5萬港元,除非在任何其他條例中明確訂定一個較高的金額。
現時運作之裁判法院
[編輯]裁判法院 | 地址 | 管轄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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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 | 香港西灣河太安街29號東區法院大樓 | 香港島、離島 (不包括大嶼山) |
西九龍裁判法院 | 九龍長沙灣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 | 深水埗、旺角、葵青、荃灣 、離島 (大嶼山) |
九龍城裁判法院 | 九龍九龍城亞皆老街147M號九龍城法院大樓 | 九龍城、油麻地、尖沙咀、黃大仙 |
觀塘裁判法院 | 九龍鯉魚門道10號觀塘法院大樓 | 觀塘、黃大仙、西貢、將軍澳 |
屯門裁判法院 | 新界屯門屯喜路1號屯門法院大樓 | 屯門、元朗 |
粉嶺裁判法院 | 新界粉嶺璧峰路1號粉嶺法院大樓 | 大埔、北區 |
沙田裁判法院 | 新界沙田宜正里1號沙田法院大樓 | 沙田、馬鞍山 |
已關閉之裁判法院
[編輯]裁判法院 | 關閉年份 | 地址 | 其後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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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裁判司署 | 1979 | 香港中環亞畢諾道1號 | 最高法院、入境事務處、舊中區警署,現為「大館」一部分 |
銅鑼灣裁判司署 | 1986 | 香港銅鑼灣電氣道20號 | 拆卸及重建成柏景臺以及港鐵天后站 |
西區裁判法院 | 2004 | 香港西營盤薄扶林道2A | 勞工處勞資關係科(西港島)辦事處及就業中心/渠務署淨化海港計劃部辦公室 |
南九龍裁判法院 | 2000 | 九龍油麻地加士居道36-38號 | 勞資審裁處/土地審裁處 |
北九龍裁判法院 | 2005 | 九龍石硤尾大埔道292號 | 薩凡納藝術設計學院香港分校(2020年6月1日起停辦),大樓現已交還政府 |
新蒲崗裁判法院 | 2001 | 九龍新蒲崗太子道東690號 | 拆卸及重建成住宅商業綜合項目譽·港灣及商場Mikiki |
前粉嶺裁判法院 | 2002 | 新界粉嶺馬會道302號 | 香港青年協會領袖學院 |
歷任總裁判官
[編輯]- 湯寶臣 先生 (1998-2000)
- 李瀚良 先生 (2000-2008)[1]
- 唐 文 先生 (2008-2013)[1]
- 李慶年 先生 (2014-2018)[2]
- 羅德泉 先生 (2018-2020,署任)
- 蘇惠德 先生 (2020-)[3]
參考文獻
[編輯]外部連結
[編輯]- 香港裁判法院 官方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