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原子能共同體
外觀
歐洲原子能共同體 (EAEC / Eurat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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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單位 | 歐洲聯盟委員會 |
官方語言 | 24種語言 |
類型 | 國際組織 |
成員國 | 27個歐盟成員國 2個有關國家 瑞士 英國 |
成立 | 1958年 |
1958年1月1日 | |
• 合併條約 | 1967年7月1日 |
歐盟歷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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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聯盟主題 |
歐洲原子能共同體(英語:European Atomic Energy Community),由歐洲聯盟成員國組成的國際組織。 在1957年3月25日,《歐洲煤鋼聯營條約》成員國簽訂《羅馬條約》,決定成立共同市場及原子能共同體。 後來,根據《1965年布魯塞爾條約》(Merger Treaty)在1967年將《歐洲煤鋼聯營條約》及歐洲經濟共同體的合併到統一架構內。如今,歐洲原子能共同體已經在歐洲聯盟架構內。
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成立目的為核能聯營及分銷共同市場,並可出售剩餘核能至境外國家。
歷史
[編輯]最初歐洲煤鋼共同體提議擴展其權力以涵蓋其他種類的能源。但是歐洲煤鋼共同體的主席讓·蒙內特認為需要另一個組織去處理核能。一個由路易·阿曼德負責對歐洲核能使用的研究認為,基於煤的衰竭和減少對石油的依賴核能是需要發展的。比荷盧三國關稅同盟和德國都認為需要一個共通的市場,而法國則基於保護主義反對。最後蒙奈提議一個分開的原子能源經濟組織以聯合各國。
參見
[編輯]外部連結
[編輯]- DG Energy and Transport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website on Nuclear Issues.
- 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Atomic Energy Community (EURATOM)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CVCE
簽署 生效 條約 |
1948 1948 布魯塞爾條約 |
1951 1952 巴黎條約 |
1954 1955 布魯塞爾條約修正(巴黎會議) |
1957 1958 羅馬條約 |
1965 1967 合併條約 |
1975 N/A 歐洲理事會成立 |
1986 1987 單一歐洲法案 |
1992 1993 馬斯特里赫特條約 |
1997 1999 阿姆斯特丹條約 |
2001 2003 尼斯條約 |
2007 2009 里斯本條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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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三支柱 | |||||||||||||||||||||
歐洲各共同體 | |||||||||||||||||||||
歐洲原子能共同體(Euratom) | |||||||||||||||||||||
歐洲煤鋼共同體 (ECSC) | (條約於2002年終止) | 歐洲聯盟 (EU) | |||||||||||||||||||
歐洲經濟共同體 (EEC) | 歐洲共同體 (EC) | ||||||||||||||||||||
TREVI | 司法與內政合作 (JHA) | ||||||||||||||||||||
刑事領域警務與司法合作 (PJCC) | |||||||||||||||||||||
歐洲政治合作 (EPC) | 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 (CFSP) | ||||||||||||||||||||
(鬆散個體) | 西歐聯盟 (WEU) | ||||||||||||||||||||
(條約於2010年失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