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中華民國—蒙古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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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已修改[編輯]

各位維基人:

我剛剛修改了中華民國與蒙古國關係中的2個外部連結,請大家仔細檢查我的編輯。如果您有疑問,或者需要讓機械人忽略某個連結甚至整個頁面,請訪問這個簡單的FAQ獲取更多信息。我進行了以下修改:

有關機械人修正錯誤的詳情請參閱FAQ。

祝編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件缺陷) 2017年6月12日 (一) 10:48 (UTC)[回覆]

外部連結已修改[編輯]

各位維基人:

我剛剛修改了中華民國與蒙古國關係中的6個外部連結,請大家仔細檢查我的編輯。如果您有疑問,或者需要讓機械人忽略某個連結甚至整個頁面,請訪問這個簡單的FAQ獲取更多信息。我進行了以下修改:

有關機械人修正錯誤的詳情請參閱FAQ。

祝編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件缺陷) 2017年9月9日 (六) 12:38 (UTC)[回覆]

中華民國與外蒙古的正式邦交[編輯]

近日查閱資料,方知1946年時,民國政府與外蒙古建立過正式的外交關係。1946年2月15日《申報》的報道:「《外蒙與我政府樹立外交關係》:【中央社重慶十四日電】外蒙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蘇龍甲布,昨已與我國政府商定正式建立外交關係,互換外交代表。今下午四時,蘇氏再訪王部長世傑,作最後商談,五時赴蘇大使館之鷄尾酒會。該代表等現以任務業經順利完成,日內返國。今下午二時,該代表團曾假勝利大廈招待中外記者,發表介紹外蒙古歷史及現狀之書面報告。各記者提出問題,均由蘇氏逐一答復。」從該報道可知,2月13日便正式建交。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檔案:1949-1955》的蒙古篇收錄了1949年10月7日蘇聯塔斯社的報道:「各報所刊登的蒙古人民共和國政府的聲明宣稱,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宣佈成立,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之成立,蒙古人民共和國政府決定與廣州政府斷絕外交關係,該廣州政府在國內事實上已喪失一切權威,已不再能夠代表中國人民。」由這一報道可知,蒙古國在1949年10月6日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同時,與中華民國政府斷絕了外交關係。則中華民國與外蒙古的正式邦交時間,應該是1946年2月13日至1949年10月6日。

其實,1946年2月13日國民政府與蒙古國正式建交這一說法曾在2007年時被Alex 1203寫入中華民國外交條目對應章節,但沒有給出來源。2013年時,我隱藏了這段內容,當時給出的理由是「僅是表達建交意願,沒有正式建交」。現在看來,是我當時搞錯了。保持邦交期間雙方是否互換了使節,以及10月6日以後,中華民國政府短期內作了什麼回應(是否像對待其他邦交國一樣發表斷交聲明,還是已經開始醞釀不再承認外蒙獨立),則有待進一步查找資料。或許還需要麻煩@Tp0910閣下問問貴方的外交部?--大南國史館從九品筆帖式留言2018年9月29日 (六) 11:36 (UTC)[回覆]

感謝提供,我也會幫您詢問,等我方外交部回覆後,再將相關內容寫進條目中。--Tp0910留言2018年9月29日 (六) 11:47 (UTC)[回覆]
我是在翻黃剛的《世界各國與臺海兩岸政府之使領或實質關係演變時程 1949-2017》一書無意間翻到的,他在書里說明建、斷交時間分別引用的是1946年2月15日的《中央日報》和2000年大陸世界知識出版社的《中國外交辭典》(我方外交部長唐家璇先生掛名主編)。爾後,我又在郭廷以《中華民國史事日誌》裏找到關於建交時間的相同記載。--大南國史館從九品筆帖式留言2018年9月29日 (六) 12:03 (UTC)[回覆]
@逐风天地今天收到天差地遠的消息:我方外交部回覆「我國僅於1946年承認蒙古(俗稱外蒙古)獨立,未曾與蒙古建交。.....」我又有個奇想,我方承認蒙古、商定建交,但沒有簽署建交公報。如果沒有簽署建交公報,也就沒有斷交的問題(蒙古人民共和國政府決定與廣州政府斷絕外交關係,也許是片面之詞)。可否請兄臺也詢問貴方外交部,以利查證?--Tp0910留言2018年10月5日 (五) 11:27 (UTC)[回覆]
謝謝。
  1. 按照《中國外交辭典》的說法,建交是以換文的方式完成的。在1960年代以前,兩岸與各國建交方式主要是換文,而不是簽聯合公報。換文建交就是雙方通過文件往來,互相協商,達成建交意向,然後同時對外宣佈建交,不簽總結性的聯合公報。舉個簡單的換文建交例子,蘇聯與我方建交,蘇聯先發來電文,「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表示願意建交」;我方次日回復電文,「同意建交」,這換文建交就算成了,而這兩份電文就是雙方的建交文件。
  2. 蒙古決定與廣州政府斷絕外交關係,應該是一種外交姿態。雙方應該一直沒能互派常駐使節,1947年北塔山事件之後,更是應該中斷了官方往來,形成了像民國與芬蘭、奧地利一樣的「冷斷交」,1949年蒙古方面的說辭是對這種情況做個正式的了結。
  3. 民國大陸時期外交部的文件都被打包帶到台北了,縱然稍有遺留,也都作為民國史料移送檔案館、圖書館了,問我方外交部問不出來什麼一手資料。而且1949年10月1日以前的外交往來不屬於我方外交部的業務範圍。--大南國史館從九品筆帖式留言2018年10月5日 (五) 12:33 (UTC)[回覆]
  1. 我會在前言「1946年1月5日,中華民國承認外蒙古獨立。」內文「於1946年1月5日,中華民國國民政府表示接受公投結果,正式承認蒙古人民共和國,不再將其視為領土之一部分。」的後面,用註釋的方式加入您上面的提供。
  2. 說到文件,今天也收到我方外交部的補函復(上次沒收到的):「由於當時國家處於動盪時期,檔案多有佚失,致使今日不易查證,本部正透過相關單位協助查考,俟有結果,即另函復。」也許不用抱太大的期望,但也覺得處理芬蘭一事的承辦單位比較用心。--Tp0910留言2018年10月5日 (五) 13:02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