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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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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小學初中高中大學等各類學校行政、業務等各方面的負責人。

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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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大學校長稱為「president」,為學校最高行政首長與代表人。而有多個校園的大學校長則稱為「Chancellor」,如伊利諾大學[1]

大多數的(單一主校區)美國大學,並無校長與校監職權分立之設計,因此校長便相當於校監,既是學校的對外代表人,亦是最高行政首長。另設置常務副校長(Provost)協助校務。

但少數擁有多個校區的美國大學,則會增設校監一職,位階高於個別校區的校長,以方便校務整合與推動。

然而,亦有些州立大學系統反其道而行,例如:伊利諾大學麻薩諸塞大學加利福尼亞大學,改以校長擔任大學系統之最高行政首長,各州立大學系統分校另設置分校校監進行管理。

英國、澳大利亞、新西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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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有些校長仍然教書,稱為「教師長」。在書本或文件可見到此職位。

在英國、澳大利亞和新西蘭,大學校長稱為「Vice-Chancellor & President」,負責行政團隊的管理與日常行政事務,相當於企業的執行長(CEO)角色。但許多中文翻譯會誤將「Chancellor」翻譯為校長,或將「Vice-Chancellor」錯誤翻譯為副校長。正確翻譯如下:

  • 校監Chancellor
    • 副校監(Pro-Chancellor
  • 校長Vice-Chancellor & President
    • 常務副校長(Deputy Vice-Chancellor,或譯「首席副校長」)
      • 副校長(Pro Vice-Chancellor

在上述三國的學校中,校長是學校的最高管理人,但也由校董會等組織監督。校長可以招聘或解僱教師

中國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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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高校目前實行中共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校長一般代表政府執行國家教育政策,接受校黨委的領導。該體系下的主管人員多具有博士及以上學歷或教授級別,個別分管行政工作的人員可能為碩士學歷。

黨員校長與副校長一般為校黨委常務委員會委員或校黨委委員,黨外人士擔任校長、副校長的,校黨委可根據情況邀請其列席黨委常委會或黨委會。

黨委書記:由於中國特殊國情,高校黨委書記的行政地位高於校長,但一般不參與主持校務,不以「校長」稱。但由於黨委書記召集的黨委會或黨委常委會對學校的重大工作有決定權,並對所有學校中層幹部的任免有決定作用,校長辦公會是執行黨委常委會決議以及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決議的機構,因此高校黨委書記對學校校務具有重要影響。

  • 行政職責:全面主持學校黨委工作,根據分工領導校黨委辦公室等黨務部門。
  • 主管領域:一般主管組織、統戰宣傳、工青婦以及思想政治工作。對學校安全穩定工作負總責並把握學校的社會主義辦學方向。

校長:校長全面主持主持校務,領導校辦公室。

  • 地位與主要職責:對內為最高行政及學術主管,對外代表學校,主要職責一般為學科建設及對外交流。校長在黨內組織地位相當於校黨委副書記。
  • 校務職責:一般包括教務、科研行政等,具體職責由副校長協助。
  • 校務權力:一般包括對學校行政工作的重大問題有決策權;對學校各項對內、對外工作有指揮權;經學校黨委會或常委會決定並提出建議後,對學校中層行政幹部有任免權,對教師的任免、使用及考核獎懲有人事權;對學校經費及其他收支的安排有財經權
  • 任命與任職條件:由有關部門任命或由學校教職工選舉產生;具有相應的學歷,並有一定的教學經歷,熟悉教育理論學校管理學,有組織管理才能和健康的身體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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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所有公立法定大專院校均需根據規管該院校的法例規定,設有校監中大科大城大浸大為監督)(Chancellor)和校長(Vice-Chancellor / President / Director)。法例同時訂明法定院校的校監,由香港行政長官兼任(香港回歸前為香港總督),而校長則由校董會任命(港大為校務委員會)。

香港的學校如要獲得政府資助,都需要按規定設立校董會或法團校董會,因此香港大部分學校都設有校董會,而校長是由校董會遴選和聘用[2],其職責是管理學校的日常行政運作,並須向所屬學校的校董會負責。

校長主要負責學校日常營運和行政的決策,確保學校有秩序運作。其工作包括制訂學校內部的規則、決定上課日和假期、主持校內工作會議、制訂收生準則和決定一般教師的任免等,而全校適用的規則、公告和重要文書,也需要校長簽署才能正式生效。雖然校長是校內日常行政的決策人,但在重大政策的決定和涉及大筆款項的財務調動,仍需獲得校董會批准或交由校董會決定。由於校長需要集中處理學校的日常行政決策工作,所以一般較少直接參與日常課堂的授課,而中學、小學的副校長則仍會參與日常課堂的教學工作。

香港大部分學校的校長人選,都要經校董會批准和任命。較常見的產生辦法是校內晉升。因此,香港很多中學小學幼稚園的校長,在獲得晉升爲校長前,都曾經在所工作學校的任職教師。另外,有部分學校的校長是公開招聘的,並在應徵者獲聘用為校長後由校董會任命。此外,也有學校的校長是由校董會直接委任。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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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有意擔任校長的老師必須通過檢定考試。大學校長有些仍會授課、做研究及指導研究生,但大學以下的各級學校校長由地方政府聘任,最主要的職責就是負責處理校務,並對外代表學校,不需擔任教師。國立大學由於校園民主、教授治校抬頭,會公開徵求校長人選,並由專任教師及研究員、行政職員(部分大學)、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學生代表(部分大學)與教育部派代表投票選舉出校長(例如管中閔案)。私立大學則公開徵求後,由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決議任命。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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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Office of the Chancellor - University of Illinois. [2014-01-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9-26). 
  2. ^ 校長遴選. 香港教育局. 2012-03-07 [2013-09-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25). 

另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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