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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學位認證失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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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學位認證失信行為,全稱「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失信行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外及境外學歷學位認證評估機構所認定的失信行為。
是指提起學歷及學位認證的申請人,在學歷學位認證申請過程中提供虛假國(境)外學歷學位證書或其他虛假材料、不實信息,以騙取學歷學位認證的不正當行為。[1]
一旦被認定為失信行為,該申請人會被列入《失信行為公示名單》,並且處至少三年的公示懲罰,公示期間不得重新申請認證。

失信人[編輯]

申請人是指向認證評估機構,申請認證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外或境外所獲學歷及學位之人。其並不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被認定是存在失信行為的申請人即是失信人,現稱為提供虛假材料(信息)行為的申請人。並不僅限於在《失信行為公示名單》的公示期間的被列入者。


行為種類[編輯]

注:本列表所列舉的行為種類名稱均為公示名單原文。

虛假的學習過程材料
  • 學校學習證明假
  • 學習經歷材料假
虛假的學習結果材料
  • 國(境)外學士學位證書假
  • 國(境)外學士成績單假
  • 國(境)外碩士學位證書假
  • 國(境)外碩士成績單假
  • 國(境)外博士學位證書假
  • 國(境)外博士成績單假
  • 國(境)外大專學位證書假
  • 學位授予證明假
  • 國(境)外文憑證書假
虛假的身份記錄材料
  • 護照假
  • 簽證假
  • 出入境證明假
  • 認證書假

相關法規[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當前國外及境外學歷學位認證評估機構為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
現根據《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辦法》(2023年1月28日施行)執行學歷學位認證的核查與認定。
此前的《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評估辦法》、《關於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申請材料涉假行為的處理辦法(試行)》、《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失信行為公示辦法》已經廢止。[2]


參考資料[編輯]

  1. ^ 根據《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失信行為公示辦法》第六條的定義
  2. ^ 對部分尚未完結的申請仍適用原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