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途秋恨
外觀
《客途秋恨》是廣東南海人葉瑞伯在清代道光年間寫成的南音曲,描述文人繆蓮仙與妓女麥秋娟的愛情故事。白駒榮是詮釋此曲的代表人物,杜煥、新馬師曾、梁漢威、阮兆輝[1]、文千歲[1]、羅家寶[2]、梅艷芳、張國榮等亦曾演唱過此曲。
本事及作者考證
[編輯]對於《客途秋恨》中繆蓮仙與麥秋娟的愛情故事之本事,以及作者是誰,學者梁培熾有專文考証、整理歷來研究者觀點。[3]
本事
[編輯]繆蓮仙與麥秋娟均真有其人。繆蓮仙即繆艮,字兼山,號蓮仙子(因慕李青蓮),又號古狂,別署為雲遊道人,原籍及出生地為浙江杭郡仁和縣,生於乾隆三十一年。繆氏於嘉慶十六年到廣東,當時他已四十多歲,他輾轉於廣東各地活動至少至道光元年,即至少經歷十三年。據說他於嘉慶二十四左右遇上廣州花舫名妓麥秋娟。麥秋娟又名大安、安卿,其事見於繆氏的著作《文章游戲》及繆氏友人的文章中。
作者
[編輯]說法包括繆蓮仙本人、宋湘、葉瑞伯,而梁培熾同意葉瑞伯說。其分析簡述如下:
- 繆蓮仙說:否定此說的主要理由是,《客途秋恨》中誤將其號蓮仙說成是表字,不像本人之作;繆氏並非廣東人,四十多歲時才到廣東,不像能以粵語寫詞。
- 宋湘說:宋湘是廣東文人,有說他為全篇或下卷的作者。否定此說的主要理由是,繆蓮仙到廣東時,宋湘已長期在外出仕,久未回鄉,應不知其事。
- 葉瑞伯說:即葉庭瑞,號連城,字瑞伯,福建同安人,生於乾隆五十一年,卒於道光十年。葉家後人流傳他是《客途秋恨》作者,並有家藏手鈔本。後人所述其生平亦與本曲背景吻合。1936年李希三、1956年勞緯孟、1971年簡又文先後提出、論証此說。
唱詞研究
[編輯]魔障
[編輯]「把那災星魔障兩不相牽」一句,白駒榮版將「魔」(陰平)唱作「磨」音(陽平),方言學者陳志清對此作過考證,認為在1782年前粵語「魔」與「磨」同讀作陰平調,最遲在五十年後,名詞「魔」讀作陰平調,動詞「魔」仍讀作陽平調,後逐漸演變為名、動詞均一律讀作陰平調。[2]
衍生作品
[編輯]1931年電影《客途秋恨》:默片,由薛兆榮(薛紹榮)演繆蓮仙、立健嫻演麥秋娟。[3]:63[4]:5
1936年電影《客途秋恨》:由白駒榮、關影憐等主演。[3]:63[4]:25
1949年電影《客途秋恨》:由新馬師曾、周坤玲等主演。[3]:63[5]
1950年代,梁啟超門人伍百年,聯同女畫家潘峭風,按原曲之意,繪撰為圖文並茂的抒情小說(梁培熾稱畫作名為《客途秋恨抒情畫》[3]:63),刊載於《自然日報》副刊,轟動香港文壇。[6]
影視作品中的應用
[編輯]- 1987年電影《胭脂扣》:以1930年代塘西妓女的愛情悲劇為題材,梅艷芳、張國榮飾演的片中角色多次唱出此曲。[7][8]
- 1990年電影《客途秋恨》:同名,以異鄉客(身為中日混血兒的導演許鞍華自身經歷改編)為題材的時裝電影,以白駒榮演唱版本貫穿全片。[7]
- 2001年電視劇集《小寶與康熙》:故事背景為康熙年間,早於此曲所知的創作時代。於妓院出身的主角韋小寶以此曲首句「涼風有信,秋月無邊,虧我思嬌嘅情緒,好比度日如年」作為自己口頭禪的開端(其後部分則並非出於此曲),雖然這種創作被人詬病為風馬牛不相及,但由於當時該劇在香港甚受歡迎,令此曲首句一度成為風靡兒童的流行語。[7]
參考文獻
[編輯]- ^ 1.0 1.1 陳志清. 南音粤謳的詞律曲韻. 香港: 香港文學報社. 1999: 44. ISBN 9629620243.
- ^ 2.0 2.1 陳志清. 附一:「魔障」讀「磨障」考. 南音粤謳的詞律曲韻. 香港: 香港文學報社. 1999: 197–199. ISBN 9629620243.
- ^ 3.0 3.1 3.2 3.3 3.4 梁培熾. 客途秋恨及其作者問題. 南音與粤謳之硏究. 香港: 三藩市州立大學亞美硏究學系. 1988: 63–96.
- ^ 4.0 4.1 郭靜寧 (編). 香港影片大全第一卷(1914-1941) 增訂本. 香港: 香港電影資料館. 2020: 5,25. ISBN 978-962-8050-73-4.
- ^ 傅慧儀 (編). 香港影片大全第二卷(1942-1949). 香港: 香港電影資料館. 1998: 371. ISBN 962-8050-05-2.
- ^ 伍百年文、潘峭風畫、方滿錦編:《客途秋恨》(台北縣板橋市:天工書局,1998),頁1。
- ^ 7.0 7.1 7.2 余少華. 流行文化中的〈客途秋恨〉. 樂猶如此. 香港: 國際演藝評論家協會香港分會. 2005: 125–126. ISBN 9628321447.
- ^ 吳月華. 曲中寄情:《胭脂扣》的音樂敘事. 香港電影評論學會. 2018-02-25 [2022-07-16].
相關文獻
[編輯]- lazyoldman,"《客途秋恨》"[1],Flowers In December,2007-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