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途秋恨
外观
《客途秋恨》是广东南海人叶瑞伯在清代道光年间写成的南音曲,描述文人缪莲仙与妓女麦秋娟的爱情故事。白驹荣是诠释此曲的代表人物,杜焕、新马师曾、梁汉威、阮兆辉[1]、文千岁[1]、罗家宝[2]、梅艳芳、张国荣等亦曾演唱过此曲。
本事及作者考证
[编辑]对于《客途秋恨》中缪莲仙与麦秋娟的爱情故事之本事,以及作者是谁,学者梁培炽有专文考证、整理历来研究者观点。[3]
本事
[编辑]缪莲仙与麦秋娟均真有其人。缪莲仙即缪艮,字兼山,号莲仙子(因慕李青莲),又号古狂,别署为云游道人,原籍及出生地为浙江杭郡仁和县,生于乾隆三十一年。缪氏于嘉庆十六年到广东,当时他已四十多岁,他辗转于广东各地活动至少至道光元年,即至少经历十三年。据说他于嘉庆二十四左右遇上广州花舫名妓麦秋娟。麦秋娟又名大安、安卿,其事见于缪氏的著作《文章游戏》及缪氏友人的文章中。
作者
[编辑]说法包括缪莲仙本人、宋湘、叶瑞伯,而梁培炽同意叶瑞伯说。其分析简述如下:
- 缪莲仙说:否定此说的主要理由是,《客途秋恨》中误将其号莲仙说成是表字,不像本人之作;缪氏并非广东人,四十多岁时才到广东,不像能以粤语写词。
- 宋湘说:宋湘是广东文人,有说他为全篇或下卷的作者。否定此说的主要理由是,缪莲仙到广东时,宋湘已长期在外出仕,久未回乡,应不知其事。
- 叶瑞伯说:即叶庭瑞,号连城,字瑞伯,福建同安人,生于乾隆五十一年,卒于道光十年。叶家后人流传他是《客途秋恨》作者,并有家藏手钞本。后人所述其生平亦与本曲背景吻合。1936年李希三、1956年劳纬孟、1971年简又文先后提出、论证此说。
唱词研究
[编辑]魔障
[编辑]“把那灾星魔障两不相牵”一句,白驹荣版将“魔”(阴平)唱作“磨”音(阳平),方言学者陈志清对此作过考证,认为在1782年前粤语“魔”与“磨”同读作阴平调,最迟在五十年后,名词“魔”读作阴平调,动词“魔”仍读作阳平调,后逐渐演变为名、动词均一律读作阴平调。[2]
衍生作品
[编辑]1931年电影《客途秋恨》:默片,由薛兆荣(薛绍荣)演缪莲仙、立健娴演麦秋娟。[3]:63[4]:5
1936年电影《客途秋恨》:由白驹荣、关影怜等主演。[3]:63[4]:25
1949年电影《客途秋恨》:由新马师曾、周坤玲等主演。[3]:63[5]
1950年代,梁启超门人伍百年,联同女画家潘峭风,按原曲之意,绘撰为图文并茂的抒情小说(梁培炽称画作名为《客途秋恨抒情画》[3]:63),刊载于《自然日报》副刊,轰动香港文坛。[6]
影视作品中的应用
[编辑]- 1987年电影《胭脂扣》:以1930年代塘西妓女的爱情悲剧为题材,梅艳芳、张国荣饰演的片中角色多次唱出此曲。[7][8]
- 1990年电影《客途秋恨》:同名,以异乡客(身为中日混血儿的导演许鞍华自身经历改编)为题材的时装电影,以白驹荣演唱版本贯穿全片。[7]
- 2001年电视剧《小宝与康熙》:故事背景为康熙年间,早于此曲所知的创作时代。于妓院出身的主角韦小宝以此曲首句“凉风有信,秋月无边,亏我思娇嘅情绪,好比度日如年”作为自己口头禅的开端(其后部分则并非出于此曲),虽然这种创作被人诟病为风马牛不相及,但由于当时该剧在香港甚受欢迎,令此曲首句一度成为风靡儿童的流行语。[7]
参考文献
[编辑]- ^ 1.0 1.1 陈志清. 南音粤謳的詞律曲韻. 香港: 香港文学报社. 1999: 44. ISBN 9629620243.
- ^ 2.0 2.1 陈志清. 附一:「魔障」讀「磨障」考. 南音粤謳的詞律曲韻. 香港: 香港文学报社. 1999: 197–199. ISBN 9629620243.
- ^ 3.0 3.1 3.2 3.3 3.4 梁培炽. 客途秋恨及其作者問題. 南音與粤謳之硏究. 香港: 旧金山州立大学亚美硏究学系. 1988: 63–96.
- ^ 4.0 4.1 郭静宁 (编). 香港影片大全第一卷(1914-1941) 增订本. 香港: 香港电影资料馆. 2020: 5,25. ISBN 978-962-8050-73-4.
- ^ 傅慧仪 (编). 香港影片大全第二卷(1942-1949). 香港: 香港电影资料馆. 1998: 371. ISBN 962-8050-05-2.
- ^ 伍百年文、潘峭风画、方满锦编:《客途秋恨》(台北县板桥市:天工书局,1998),页1。
- ^ 7.0 7.1 7.2 余少华. 流行文化中的〈客途秋恨〉. 樂猶如此. 香港: 国际演艺评论家协会香港分会. 2005: 125–126. ISBN 9628321447.
- ^ 吴月华. 曲中寄情:《胭脂扣》的音樂敘事. 香港电影评论学会. 2018-02-25 [2022-07-16].
相关文献
[编辑]- lazyoldman,"《客途秋恨》"[1],Flowers In December,2007-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