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
外觀
大陸法系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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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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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法人 |
-法人類型- |
客體 |
-物- |
-準物權- 漁業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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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物權(英語:collateral;德語:Pfandrecht;法語:sureté réelle;日語:担保物権;留置權)以擔保債務清償為目的,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權利上設立的定限物權。限制物權(定限物權)還包括用益物權。用益物權的目的在於物的使用價值,而擔保物權最終通過將標的物出賣而獲得的金錢用於實現債權。擔保物權分為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的法定擔保物權以及根據契約而產生的約定擔保物權。民法上的留置權、優先權屬於法定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屬於約定擔保物權。此外,隨着經濟活動的多樣化,目前出現了讓與擔保,所有權保留等多種非典型擔保方式。
擔保物權的特徵
[編輯]- 優先受償性
- 從屬性
- 不可分性
- 物上代位性
擔保物權分類
[編輯]依據標的物不同,可以分為不動產擔保物權、動產擔保物權和權利擔保物權。
依據登記與否,可以分為登記擔保物權和不登記擔保物權。
依據是否轉移標的物的佔有,可以分為移轉佔有的擔保物權和不移轉佔有的擔保物權。
依據是否由法律命名,可以分為典型擔保物權和非典型擔保物權。
依據發生原因不同,可以分為法定擔保物權和約定擔保物權
共同擔保
[編輯]承擔了擔保責任的第三人的追償權
[編輯]共同擔保形式 | 擔保責任範圍 | 須否先向債務人追償 | 能否請求其他第三人擔保人分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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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同擔保 | 各擔保人在約定的份額內承擔擔保責任 | 只能向債務人追償 | 不能向其他第三人擔保人追償 | |
非按份共同擔保 | 任何擔保人擔保範圍內對全部擔保債權承擔擔保責任 | 擔保人之間約定相互追償及分擔份額的 | 無須先向債務人追償 | 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請求其他擔保人按照約定分擔份額 |
擔保人之間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或約定相互追償但未約定分擔份額的 | 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先向債務人追償 | 各擔保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 | ||
擔保人之間未約定相互追償且未約定連帶共同擔保,各擔保人在同一份合同書上簽字、蓋章、按指印的 | 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先向債務人追償 | 請求其他擔保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 | ||
其他不屬於上述兩款例外情形的 | 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向債務人追償 | 請求其他擔保人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的不予支持 |
參考文獻
[編輯]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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