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實施的制裁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美國以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制裁計劃及武器出口管制制裁的國家
  被全面制裁的國家或地區
  被定向制裁的國家或地區(主要針對威脅和平、社會穩定和國家主權,和/或助長衝突的個人和實體)
  武器禁運的國家或地區
  被定向制裁及武器禁運的國家或地區
  美國

美國實施的制裁一般針對侵犯美國利益的國家。自《1807年禁運法案》的實質性失敗後,美國聯邦政府直到20世紀才再度對外國實施禁運經濟制裁。美國的貿易政策在過去曾完全是一個經濟政策問題,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才正式重返舞台,而伍德羅·威爾遜總統提倡將此類製裁作為國際聯盟執行和平的一種方法。[1]然而,他未能將美國帶入國聯,美國也沒有加入1935年國聯對意大利的制裁。[2]

不過,在1940年,美國參與了對抗日本的ABCD包圍網,在《1925年氦氣法英語Helium Act of 1925》中禁止氦氣的出口。冷戰時期,人們對貿易作為外交政策工具的興趣擴大,並實施了許多經濟制裁,1986年的《全面反種族隔離法英語Comprehensive Anti-Apartheid Act》便是其中之一,雖然僅生效了五年。後來,制裁又針對美國政府列為「支持恐怖主義的國家」的國家。

國家性制裁的概念是在二戰結束時聯合國成立時實現的。制裁的舉措減少了奴隸販賣、毒品交易,並為各國提供了用於外交政策的非暴力脅迫方法。

美國政府進行的禁運和制裁包括:

  • 禁止與武器相關的出口[3]
  • 對軍民兩用技術出口的控制
  • 對經濟援助的限制
  • 財務限制:
    • 要求美國反對世界銀行和其他國際金融機構的貸款
    • 放棄外交豁免權,允許恐怖分子受害者家屬向美國法院提起民事賠償
    • 對於在所列國家/地區賺取的收入,公司和個人的稅收抵免被拒絕
    • 免稅商品免除暫停從這些國家的進口
    • 有權禁止美國公民與名單上的政府進行金融交易,除非獲得美國政府的許可
    • 禁止美國國防部與名單上國家控制的公司簽訂超過10萬美元的合同。[4]

執行機構[編輯]

授權法源[編輯]

以下法律授予總統批准禁運:

另外,一些法律明確禁止與某些國家進行貿易:

  • 1963 年古巴資產管制條例
  • 1992年古巴民主法案英語Cuban Democracy Act
  • 1996 年赫爾姆斯-伯頓法案(古巴)
  • 1996 年伊朗和利比亞制裁法案
  • 2000 年貿易制裁改革和出口促進法(古巴)
  • 2006 年伊朗自由和支持法案
  • 2010 年全面伊朗制裁、問責和撤資法案

目標方[編輯]

截至 2020年12月,美國已制裁:

國家[編輯]

國家 推出年份 文章 概括
 伊朗 1979 年(1981 年解除),1987 年重新推出[a] 美國對伊朗的制裁 幾乎對所有經濟活動實行全面經濟禁運,始於1979年,作為對伊朗革命的回應,近年來由於伊朗核計劃和伊朗糟糕的人權記錄而迅速擴大。伊朗和美國沒有外交關係。列為支持恐怖主義的國家

被列為禁止參與國際軍事教育和培訓(IMET)、外國軍事融資(FMF) 和外國軍事銷售(FMS) 的第 3 級人口販運報告的國家[1]

 北韓 1950年 朝美關係 朝鮮和朝鮮核計劃的極端侵犯人權行為證明了嚴厲制裁是合理的。朝鮮和美國目前沒有外交關係。

被列為禁止參與國際軍事教育和培訓(IMET)、外國軍事融資(FMF) 和外國軍事銷售(FMS) 的第 3 級人口販運報告的國家[1]

 敘利亞 1986年 敘利亞與美國的關係英語Syria–United States relations 引用的原因包括敘利亞糟糕的人權記錄、內戰以及被列為支持恐怖主義的國家。自2012年以來,敘利亞和美國沒有外交關係。

被列為禁止參與國際軍事教育和培訓(IMET)、外國軍事融資(FMF) 和外國軍事銷售(FMS) 的第 3 級人口販運報告的國家[1]

 古巴 1958年 美國對古巴的禁運 封鎖的原因包括古巴糟糕的人權記錄。自1992年以來,聯合國大會每年都會定期通過決議,批評美國實施的禁運的持續影響。
 委內瑞拉 2019 [b] 委內瑞拉危機期間的國際制裁[5] 制裁的理由包括委內瑞拉糟糕的人權記錄、與非法毒品貿易的聯繫、高度的國家腐敗和選舉操縱。

自2019年以來,委內瑞拉和美國在尼古拉斯·馬杜羅( Nicolás Maduro) 的領導下沒有外交關係,但通過有爭議的總統胡安·瓜伊多 (Juan Guaidó)維持關係。[8]

被列為禁止參與國際軍事教育和培訓(IMET)、外國軍事融資(FMF) 和外國軍事銷售(FMS) 的第 3 級人口販運報告的國家[1]

個人[編輯]

國家 描述
 白俄羅斯 美國政府認為某些人正在破壞白俄羅斯的民主進程或制度(包括總統亞歷山大·盧卡申科和其他官員)。

被列為第 3 級人口販運報告的國家。然而,白俄羅斯受到某些豁免。

 布隆迪 美國政府聲稱威脅布隆迪和平、安全或穩定的人。

被列為第 3 級人口販運報告的國家,該國家禁止參與國際軍事教育和培訓(IMET)、外國軍事融資(FMF) 和外國軍事銷售(FMS)。

 中非 美國政府認為導致中非共和國衝突的人。

被列為第 3 級人口販運報告的國家,該國家禁止參與國際軍事教育和培訓 (IMET)、外國軍事融資 (FMF) 和外國軍事銷售 (FMS)。

 中華人民共和國 美國政府認為中國政府中的某些人在新疆香港嚴重侵犯人權。

被列為第 3 級人口販運報告的國家,禁止參與國際軍事教育和培訓(IMET)、外國軍事融資(FMF) 和外國軍事銷售(FMS) ,根據維吾爾人權政策法案、2019年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2020年香港自治法案的規定以及第2號行政命令。

 剛果民主共和國 美國政府認為某些人正在助長剛果民主共和國的衝突。
 伊拉克 薩達姆·侯賽因的前復興黨政權有關聯的特定個人和實體,以及美國政府認為已經實施或構成實施威脅伊拉克或伊拉克政府和平或穩定的暴力行為的重大風險的政黨或破壞促進伊拉克經濟重建和政治改革的努力,或使人道主義工作者在伊拉克開展工作變得更加困難。
 黎巴嫩 美國政府認為破壞黎巴嫩主權或其民主進程和機構的人。
 利比亞 穆阿邁爾·卡扎菲政權有關的人員。
 馬里 促成馬里衝突的人。
 緬甸 羅興亞危機2021年緬甸政變有關的官員。

被列為第 3 級人口販運報告的國家,該國家禁止參與國際軍事教育和培訓(IMET)、外國軍事融資(FMF) 和外國軍事銷售(FMS)。[1]

 尼加拉瓜 2018-2020年尼加拉瓜抗議活動有關聯的人。
 俄羅斯 被認為對謝爾蓋·馬格尼茨基的拘留、虐待和死亡以及其他據報道的俄羅斯侵犯人權行為負責的人(見2012 年馬格尼茨基法案)。自2014年烏克蘭危機期間的國際制裁,自2017年以來通過制裁法案反擊美國的對手。

被列為第 3 級人口販運報告的國家,該國家禁止參與國際軍事教育和培訓(IMET)、外國軍事融資(FMF) 和外國軍事銷售(FMS)。[1]

 索馬里 美國政府認為某些人[誰?]正在促成索馬里的衝突
 南蘇丹 美國政府聲稱對南蘇丹衝突有貢獻或侵犯人權的人。

被列為第 3 級人口販運報告的國家,該國家禁止參與國際軍事教育和培訓(IMET)、外國軍事融資(FMF) 和外國軍事銷售(FMS)。[1]

 土耳其 在購買了俄羅斯製造的S-400防空系統後,美國對土耳其國防部和國防工業總統府 (SSB) 實施了預期的制裁。
 俄羅斯 克里米亞共和國 美國政府認為的人會破壞烏克蘭的和平、安全、穩定、領土完整以及民主進程和機構。還有未經中央政府同意管理烏克蘭地區的人,還有一些與弗拉基米爾·普京關係密切的俄羅斯高級官員。
 委內瑞拉 美國政府認為是導致委內瑞拉持續危機的人。
 也門 美國政府聲稱威脅也門和平、安全或穩定的人。
 津巴布韋 美國政府認為破壞津巴布韋民主進程或制度的人,包括一些政府官員。

販賣人口報告

以下國家在被列為美國人口販運報告中的 3 級國家時受到限制:

國家 描述
 阿富汗
 科摩羅 被列為禁止參與國際軍事教育和培訓(IMET)、外國軍事融資(FMF) 和外國軍事銷售(FMS) 的第 3 級人口販運報告的國家[1]

還有與反恐、毛坯鑽石貿易管制(見金伯利進程)、禁毒、核擴散和跨國犯罪組織有關的基於清單的制裁。[6]

 厄立特里亞 被列為第 3 級人口販運報告的國家。然而,厄立特里亞受到某些豁免。[1]
 萊索托
 巴布亞新幾內亞 被列為第 3 級人口販運報告的國家。然而,巴布亞新幾內亞受到某些豁免。[1]
 土庫曼 被列為第 3 級人口販運報告的國家。然而,土庫曼斯坦受到某些豁免。[1]

列出的一些國家是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但世貿組織規則允許出於非經濟目的的貿易限制。

財政部、商務部和國務院聯合列出了對 29 個國家或地區的禁運:阿富汗、白俄羅斯、布隆迪、中非共和國、中國、科特迪瓦、克里米亞地區、古巴、塞浦路斯、剛果民主共和國、厄立特里亞、海地、伊朗、伊拉克、吉爾吉斯斯坦老撾、黎巴嫩、利比里亞、利比亞、緬甸、朝鮮、巴勒斯坦領土、俄羅斯、盧旺達、索馬里、南蘇丹、斯里蘭卡蘇丹、敘利亞、委內瑞拉、也門、津巴布韋。[6]

註釋[編輯]

  1. ^ 1981年兩伊戰爭期間暫時取消,1987年重新引入
  2. ^ 2019年8月,當勞·特朗普總統宣佈對委內瑞拉實施進一步制裁,下令凍結委內瑞拉在美國的所有政府資產,並禁止與美國公民或公司進行交易。正在進行的部分委內瑞拉總統危機,其在2019年一月開始。

參考來源[編輯]

  1. ^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Evidence on the Costs and Benefits of Economic Sanctions. PIIE. 2016-03-02 [2020-08-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7-01) (英語). 
  2. ^ 存档副本. www.tandfonline.com. [2020-08-13]. doi:10.1080/0959229080209625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2-16). 
  3. ^ 存档副本 (PDF). [2021-11-05].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21-03-08). 
  4. ^ Chapter 3: State Sponsors of Terrorism. Country Reports on Terrorism 2009.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 2010-08-05 [2017-03-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3-11). 
  5. ^ Venezuela: Overview of U.S. Sanctions (PDF). 2019-03-08 [2021-11-05].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21-05-21). 
  6. ^ 6.0 6.1 Sanctions Programs and Country Information. U.S.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 [2021-11-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7-12) (英語).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