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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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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有爭議的敘述移動至此,待充分討論,達成一致意見後,再補充進條目[編輯]

《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分別規定: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會常委會授權各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解析對基本法關於特別行政區範圍內的法律條款,各特別行政區在審理中央人民政府管理事務與特別行政區關係時,又影響到案件判決時候,各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法院在作出不可上訴終局審判前可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有關條款進行解析,在之後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之前,應該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析為準,但在此之前的判決不受影響[1][2]

針對香港的部分法律解釋遭到了香港法律界一部分人士的反對。--和平建國留言2023年9月9日 (六) 09:46 (UTC)[回覆]

參考資料

  1. ^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八章第一百五十八條
  2. ^ 澳門基本法第八章第一百四十三條


未通過的新條目推薦討論

在候選頁的投票結果
  • 1996年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了哪些法律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條目由和平建國討論 | 貢獻)提名,其作者為和平建國討論 | 貢獻),屬於「法律」類型,提名於2023年9月5日 19:34 (UTC)。
    • (-)反對:主要理據:和人大釋法文章在命名空間上有衝突,作者(提名者)似乎和另一名用戶在「人大釋法」文章存在編輯衝突和反覆回退現象;次要理據1:「人大釋法 (大陸)[2]……」直接用省略號致使列表不全;次要理據2:「人大釋法 (香港)」章節各內部連結指向不明晰,讀者需要查看另一篇文章人大釋法_(香港)才能搞清楚。次要理據3:提問中的「近年來」表述模糊不清,不適合維基寫作方式。--桃花影落飛神劍留言2023年9月5日 (二) 20:39 (UTC)[回覆]
    • (+)支持:1、條目名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法律」無歧義,2、人大釋法 (香港)是其中的一個章節,要了解詳情當然要看具體條目。3、該問題中的「近年來」不存在時效性問題,因為條目會根據新出的法律解釋進行補充。--和平建國留言2023年9月6日 (三) 09:23 (UTC)[回覆]
      ↑該投票無效,原因:主編不可自投。。Sanmosa віки-віків 2023年9月6日 (三) 14:12 (UTC)[回覆]
      請注意投票須知,「不可投票予自己主編之條目」。Fire Ice 2023年9月6日 (三) 09:30 (UTC)[回覆]
    • (!)意見:建議移動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此外或簡稱「人大釋法」不當,我查閱資料後認為「人大釋法」僅指對香港(或香港、澳門)相關法律的解釋。--Kcx36留言2023年9月6日 (三) 12:49 (UTC)[回覆]
    • (+)支持--苞米(☎)💴 2023年9月7日 (四) 09:28 (UTC)[回覆]
    • (+)支持--D981留言2023年9月8日 (五) 09:52 (UTC)[回覆]
    • (+)支持。——小林子沖留言2023年9月8日 (五) 16:05 (UTC)[回覆]
    • (-)反對收錄標準不明,拙劣堆砌。原來中國大陸部分只有2014年內容,現在加上2000-2005年內容(另有2001年某法連帶的2009年補充)。缺少2000年之前、2006年至2013年之間、2014年之後的中國大陸部分,不合常理。難道中國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在1996-1999年解釋三次港澳相關法律之後才具有對中國大陸釋法權力,在上述時間又突然喪失?— Gohan 2023年9月8日 (五) 23:44 (UTC)[回覆]
      • (:)回應:該條目收錄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出的所有法律解釋——收錄標準非常明確。Gohan問為什麼某些時間段沒有法律解釋,這個不符合Gohan的「常理」。我建議Gohan在投出反對票之前,至少自己查一查,自己認為的「常理」是不是錯誤的。希望Gohan能查出人大常委會作出,但沒有收錄進條目里的法律解釋以後,再投反對票。和平建國留言2023年9月9日 (六) 08:18 (UTC)[回覆]
        • (:)回應:暫時撤回「收錄標準不明」。或許是全部,或許不是全部,需要來源佐證,對殘缺不全的當局網站的個人原創計數不能做準(除非是當局明確的次數統計)。但是依然拙劣堆砌。此頁將常委會的解釋法律説得與生俱來,卻毫不解釋為何1996年才對香港首次行權,而在此前四十多年對境內從不行權;又在2014年對境內幹一票大的,卻在此之後對境內再也不幹。凡此種種,對比其他司法條目,可謂缺乏五分之四以上必要説明。— Gohan 2023年9月10日 (日) 02:31 (UTC)[回覆]
    • (-)反對。不是大陸法專家,只針對香港的部份給予意見。
  1. 內容基本上與人大釋法 (香港)重疊。我不理解為何要用點列而非散文方式撰寫,以及為何要連到維基文庫而非各次釋法爭議的相應條目。主編或可考慮將此條目改成列表,我會支持。
  2. 1996年關於國籍法的解釋並非人大釋法,人大釋法是指香港終審法院結案前要求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條文。基本法在96年根本未實施,97年的《馬維騉案》才是在實質意義上的第一個基本法案件,而香港的最高司法機關在當時仍然是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所以該解釋只屬基本法草擬階段的一部份。澳門一章提到98年的所謂「釋法」亦同理,因此我某程度上也同意上面Gohan君提到內容有堆砌之嫌一點。
  3. 承上,引言提到人大釋法是要香港終審法院結案前主動要求人大釋法,但事實上除了《剛果案》,其餘的五次釋法都並非在這個前設下進行,這也是引致香港法律界批評人大釋法的主要原因之一,然而條目完全沒有提到這麼關鍵的部份。
  4. 引言亦引述基本法提到人大釋法沒有追溯期,但此說法目前尚有爭議(事實上已經沒有admin law課本會這麼寫),因《劉港榕案》和《立會宣誓案》已明確顯示釋法具有追溯性。李飛陳弘毅也分別確認過這個說法,指釋法的效力是適用自所解釋的法律條文生效之時。
  5. 「遭到香港法律界一部份人士的反對」很離奇地連到2016年反釋法遊行,該遊行只是針對香港立法會宣誓風波的政治示威行動,並非針對人大釋法本身,而且並沒有附上來源,有原創總結之嫌。相反,其實不少法律學者和人權律師也曾批評人大釋法本身的不合理性,如陳文敏批評人大釋法缺乏覆核途徑和有違議會至上原則,往往會更動條文原意,有如在香港直接立法;戴耀廷曾批評香港和中國大陸分別是以文義解釋和除弊規則來解讀法律條文,對法例本身就有不同理解等等。建議重寫和擴充一下爭議部份。
  6. 另外,內文混用了「解釋」和「解析」兩詞,建議統一。
理解主編或者不熟悉香港法律,但由於有不少事實錯誤,對案件和爭議部份的描述也不足,因此只好先投反對。—👑孤山王子📜 2023年9月9日 (六) 09:01 (UTC)[回覆]
(:)回應:首先感謝👑孤山王子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我已經對條目做出相應修改。現針對上面的意見一一回應:
  1. 根據閣下意見,明確表示該條目就是列表。該條目名稱是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所以側重於法律解釋本身,而不是相關爭議。而且香港地區章節的主條目人大釋法 (香港)里已經有相關爭議了,沒有必要在這個條目中重複敘述。
  2. 該條目不是人大釋法 (香港),所以在香港地區章節列出所有針對香港的法律解釋。
  3. 同第一條。我不希望在這個條目裏面敘述太多的爭議內容,這不是該條目的側重點。而且人大釋法 (香港)裏面已經有了爭議的敘述,不必重複。
  4. 同上。希望僅羅列法條,避免敘述因為解讀不同而產生的爭議。
  5. 同上。
  6. 已更正。和平建國留言2023年9月9日 (六) 11:13 (UTC)[回覆]
  • 第1和第6點已修正。有關第3、4、5點的相關部份我看到閣下已經刪除,我認為做法可取,畢竟牽涉的爭議較為複雜,不寫確實較好。先劃票。就第2點我不太同意閣下的解釋,文件十三隻是在基本法草擬階段人大常委會所作的行政決定,並無賦現有條文更多的文義解釋,性質應與其他非由人大直接釋法所通過的基本法附件相同,因此在狹義上並不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人大釋法)。而如果是以閣下在引言所載的廣義來論斷,所有基本法附件理應都符合描述。因此我仍然認為只收錄人大釋法案例便可。—👑孤山王子📜 2023年9月9日 (六) 14:10 (UTC)[回覆]
  • 哦對,把文件連到維基文庫一點仍然未修正。先不論MOS:LINKSTYLE,我並不理解導向維基文庫本身的意義何在。—👑孤山王子📜 2023年9月9日 (六) 15:42 (UTC)[回覆]

違反方針與指引的回退[編輯]

  • 對法律規定的含義作出的說明和闡述,是立法的重要形式之一/法律解釋主要針對兩種情況:一是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二是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三處均是利益當事方的一面之詞,亦無第三方來源佐證,回退相應的嚴謹表述中華人民共和國認爲/中華人民共和國稱/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爲均違反中立性、準確性。
    • (:)回應: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認為"這種表述不妥。可以改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這裏描述一種事實,而不是一種觀點。同理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為」,因為相關表述都是引用的法律條文,不是誰認為,誰,這種動詞使用不妥。和平建國留言2023年10月26日 (四) 05:52 (UTC)[回覆]
    《立法法》規定無法佐證實然,只能佐證應然。將規定當作事實,就是一面之詞,甚至是觀點。來源3、7都是官網上的官員署名説法;中間一段則無來源。「稱」、「認爲」並無不妥,但可以改變,不過都顯然好於您的版本(將法律對權力的規範當作權力運作的事實)。--— Gohan 2023年10月28日 (六) 04:00 (UTC)[回覆]
  • 大陸本指大塊陸地或大洲。「大陸地區」從未解釋可指代中國大陸而用以指代中國大陸屬於地域中心、並不準確,亦違犯Wikipedia: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使用「大陸地區」一詞一般而言,除非牽涉引述原文或法律內容,否則條目中的用詞應以某程度上同義的「中國大陸」代替「大陸地區」。
    • (:)回應:原文中使用「大陸地區」不是「大陸」。U:神秘悟飯這第一句話,大陸本指大塊陸地或大洲是一句十足的廢話。該條目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法律狀況,不存在地域中心和準確性問題。 普通讀者不應聯想到其他大洲或大陸。但是,關於使用「中國大陸」,我雖然認為不妥,但也不能算錯。如果U:神秘悟飯堅持,我不會再回退。和平建國留言2023年10月26日 (四) 05:52 (UTC)[回覆]
    地域中心溢出熒幕。一個非兩岸四地、不知國際政治的華文讀者,能夠理解或直觀「大陸地區」指「中國大陸」嗎?當然不能,但是一個非兩岸四地、不知國際政治的華文讀者,卻至少能直觀「中國大陸」指一個名爲中國的國家或地區的主要陸地或主要部分。再者,「大陸」可以不特指,何以「大陸地區」對任何人而言就會特指某一或「其他大洲或大陸」?若能用精確的「中國大陸」,為何用不精確的「大陸地區」,違反維基百科力求準確的支柱?況且,包括香港國安法在內不少法律效力擴及全世界,就此「大陸地區」也有可能產生誤解。--— Gohan 2023年10月28日 (六) 04:01 (UTC)[回覆]
  • 去除《婚姻法》[哪裏?]等法律的具體條文作出了法律解釋。的Where模板掩蓋早已提及的收錄不善(或無憑無據)的漏洞。

U:和平建國,請對此回退作出具明理由的回應。--— Gohan 2023年10月26日 (四) 04:24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