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比亚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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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比亚联合王国
(1951年—1963年)
المملكة الليبية المتحدة阿拉伯语
Regno Unito di Libia意大利语

利比亚王国
(1963年—1969年)

المملكة الليبية(阿拉伯语)
Regno di Libia(意大利语)
1951年—1969年
地位联邦制
君主立宪制
首都的黎波里
班加西
贝达
常用语言阿拉伯语
宗教伊斯兰教
政府君主立宪制
国王 
• 1951年-1969年
伊德里斯一世
利比亚总理 
• 1951年-1954年
马赫穆德·蒙塔西尔(首)
• 1965年-1967年
侯赛因·马齐克
• 1968年-1969年
卡扎菲(末)
历史时期冷战
• 独立
1951年1951年12月24日
• 灭亡
1969年1969年9月1日
面积
1954年1,759,530平方公里
人口
• 1954年
1091830
货币利比亚第纳尔
ISO 3166码LY
前身
继承
的黎波里塔尼亚
费赞
昔兰尼加
阿拉伯利比亚共和国

利比亚王国(阿拉伯语:المملكة الليبية‎)是一个已不存在的君主制国家。1951年12月24日,利比亚宣告独立,成立利比亚联合王国,采用联邦制。1963年,国王伊德里斯一世取消联邦制,改国号为“利比亚王国”。1969年9月1日,穆阿迈尔·卡扎菲发动利比亚绿色革命推翻利比亚君主制政体,并改国号为“阿拉伯利比亚共和国”。

历史[编辑]

此地在自1911年起为意大利王国的殖民地,直到二战时的1943年被从埃及反击的盟军所占领,1947年新生的意大利共和国巴黎和平条约上放弃了包括意属利比亚在内的所有殖民地及战时占领区。战后,英法两国接受联合国的委托,分别占领的黎波里塔尼亚昔兰尼加以及费赞三个地区(英国负责的黎波里塔尼亚与昔兰尼加,而法国则负责费赞)。1949年11月2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规定利比亚于1952年1月1日前完成独立。

于是的黎波里塔尼亚与昔兰尼加两区的领袖伊德里斯一世以利比亚代表的身份,与联合国进行协商达成共识,在1951年12月24日正式宣布独立;并由这三个地区共同组成利比亚联合王国,推举伊德里斯为国王。根据宪法采用联邦制,三个省份享有自治权[1]有两个首都(即的黎波里与班加西)。1953年3月28日,利比亚加入阿拉伯国家联盟

独立后的利比亚面临到许多挑战。全国没有任何一所大学且只有16名大学毕业生,也仅有3位律师。而医生、工程师检察官药剂师则完全挂零。此外大约只有25万名利比亚人识字、10%的人口失明或患有沙眼这一类的疾病。有鉴于此,英国便提供了一群公务员帮助该国政府。

1955年4月国内首度发现石油,进而于1959年开发出油田。此后,利比亚的石油产量与因此所带来的收入快速增加,在该收入分配上,伊德里斯偏向昔兰尼加省的部落而忽视另两个省份的利益。[2]1963年起开始外销,使该国的经济逐渐获得改善,转型为工商业。不过,直到1967年,利比亚多数人仍在为生存奋斗,因为巨大的石油财富都流入昔兰尼加省有影响的部落领袖等人手中。[2]

1963年修改宪法,取消联邦制,改为君主立宪的单一制国家,废除联邦政府的省级行政部门,将全力统一集中在中央政府中,此后决策权掌控在统治家族和一小部分宫廷随从,公务员的选任依赖出身背景,这导致的黎波里和费赞的不满,[1]改国号为“利比亚王国”。

1969年8月4日,伊德里斯健康转差,便下诏退位,自9月2日起生效,而王储哈桑暂时摄政。9月1日,由卡扎菲所率领的一支陆军部队趁伊德里斯前往土耳其接受治疗时发动政变,逮捕国安高层及将领数人,成立临时政府,君主制被推翻,国号改为阿拉伯利比亚共和国。伊德里斯听闻哈桑宣布支持新政权的消息之后,便流亡埃及

政府[编辑]

其政府体制为君主立宪国会拥有立法权。而国王则有签署批准法案的权利。

国王[编辑]

国王为法定之国家元首及三军统帅。所有经由国会通过的法案均需经由国王的批准及颁布后始能生效。此外,他还要主持国会的开闭幕典礼,必要时也能解散国会。

国会[编辑]

国会拥有制定、修改法律之权。由全体公民选举产生,1963年起修改宪法,赋予妇女投票权。

行政区划[编辑]

三个自治省(1951年-1963年)[编辑]

1963年以前的3个自治省

全国主要是由的黎波里塔尼亚、昔兰尼加以及费赞三个地区所组成。采用联邦制,透过省政府及议会实行自治权。

省份 首府 面积(平方公里) 地图上的颜色
昔兰尼加 班加西 775,000
费赞 拾哈 725,000
的黎波里塔尼亚 的黎波里 250,000

1963年的重划[编辑]

1963年取消联邦制以后,将全国改为十个穆哈法萨(阿拉伯文: محافظة )。由中央指派的长官治理。

政治文化[编辑]

在王室内部,伊德里斯国王统治的方式被称为“政权的宫廷制度”,其所依赖的基础既有宗教力量又有世俗力量。世俗力量主要指部落的支持,政治威权的运行主要由地方贵族与部落领袖主导;宗教力量指国王作为萨努西教团的首领,国王对宗教的合法性有所诉求。国王在为后实施党禁、不许报纸发表不同意见并修宪加以中央集权,这些做法加强支持他的部落之权力,打压潜在的敌对部落。另外,王世藉政治联姻巩固其政、经地位,委任官员也依据部落归属而定,这种官僚体制将庞大的民众定位为无能为力的旁观者,导致民众对统治者的不满增强。[3]

相关条目[编辑]

外部链接[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

  1. ^ 1.0 1.1 王金岩. 利比亞部落問題的歷史考察. 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8: 91. ISBN 978-7-5201-2544-4. 
  2. ^ 2.0 2.1 王金岩. 利比亞部落問題的歷史考察. 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8: 95. ISBN 978-7-5201-2544-4. 
  3. ^ 王金岩. 利比亞部落問題的歷史考察. 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8: 94、5. ISBN 978-7-5201-25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