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
外观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 The Law Reform Commission of Hong Kong | |
---|---|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营机构 | |
主席 | 律政司司长 |
当然委员 | 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 |
部门资讯 | |
成立日期 | 1980年1月 |
类型 | 非法定组织 |
联系部门 | 律政司 |
联络资讯 | |
网站 | 官方网站 |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英语:The Law Reform Commission of Hong Kong),简称法改会,于1980年1月成立,属于香港公营机构之一,主要责任为研究由香港律政司司长或者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所转交的《香港法律》的改革课题。委员会成员由香港行政长官参照律政司司长的意见委任。
组织
[编辑]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由香港律政司司长出任当然主席,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和律政司法律草拟专员出任当然委员,另外亦有若干委员。
小组委员会
[编辑]法改会辖下各个现正运作的小组委员会:
历史
[编辑]2012年9月17日,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发表《强奸及其他未经同意下进行的性罪行》咨询文件,在尊重性自主权、保护原则及无分性别等原则下,建议将于近年日趋严重的偷拍裙底风光纳入《香港法律》,列为性罪行;并且就强奸罪行进行重大修改,订立新式定义,包括不再设立男女分别,增加设立“以插入方式进行性侵犯”的罪行,可以等同强奸罪行;此外,建议以新的“性侵犯”罪行取代“猥亵侵犯”(俗称非礼)罪行。公众咨询为期逾3个月,至同年12月31日完结[4]。
2012年12月,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发表咨询文件,建议若果将来实行业权注册制度,加入条款规定土地擅自占有者在连续10年逆权管有相关土地后,才有权利申请注册,并且必须通知原有业权人;若果在两年内原有业权人无反对,则逆权管有人可以申请注册土地,由法庭裁决土地是否归占地人所有。此外,如果原有业权人反对,但是两年后占地者仍然未有被驱逐出有关土地上,占地者可以提出第二次逆权管有申请,交由审裁官裁决。公众咨询为期逾3个月,至2013年3月月中完结[5]。
参考注释
[编辑]- ^ 进行中的研究:档案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进行中的研究:公开资料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进行中的研究:电脑网络罪行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裙底偷拍 法改会倡纳性罪行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经济日报》 2012年9月18日
- ^ 法改会倡逆权管有增条款[失效链接] 《明报》 2012年12月10日
外部链接
[编辑]-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法改会发表性罪行咨询文件 (17.9.2012)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法改会建议 逆权侵占须通知原业主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苹果日报》 2012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