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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英国王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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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王位继承法与嗣位法名称[编辑]

我发现不少媒体除了嗣位法外 也有不少使用王位继承法的名称 而维基的文章已经把原来的王位继承法更名成嗣位法 想询问各位维基人认为 是否有需要该在被更名的文章内 加注 又称王位继承法 应为使用王位继承法称呼的也不少 若只写嗣位法 可能会让有些读者有点难理解 --175.182.39.108留言2022年12月23日 (五) 17:59 (UTC)[回复]

先前讨论见于Talk:1701年嗣位法令。--Mosowai留言2022年12月25日 (日) 06:22 (UTC)[回复]
显然改用“嗣位”是因为编者对于要使用“王位”还是“皇位”纠缠不清的缘故。——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2年12月23日 (五) 21:02 (UTC)[回复]
这个可以用公共转换组解决。使用“嗣位”一词更重要的作用是与其他法令简称区分。--Mosowai留言2022年12月23日 (五) 22:03 (UTC)[回复]
你的看法是如何 需不需要额外加上例一称呼 (原有的不改)--61.216.108.177留言2022年12月26日 (一) 03:20 (UTC)[回复]
本人思考了这个问题,现认为Succession to the Crown ActDemise of the Crown Act等应使用“皇位/王位继承”,《1701年嗣位法令》(Act of Settlement 1701)则应保留“嗣位”以作区分。其第二年便另有《1702年皇位继承法令》(Demise of the Crown Act 1702),两者英文简称没有关联,内容亦毫不相干。(后者的条文是关乎皇位的下传,而非嗣位储君的安排。)--Mosowai留言2022年12月23日 (五) 21:56 (UTC)[回复]
理解 我只是在想说目前也有不少媒体是称王位继承法(以1701年嗣位法令来)而我们在把标题直接改掉了后 会不会造成有些人认为这不是在说同一个法令 才想说是否能在文章加注说又称作1701王位继承法令 来解决这个问题--175.182.39.108留言2022年12月24日 (六) 08:21 (UTC)[回复]
现有的文章依旧是以嗣位法令称呼 只是在文章开头多加上一句
又称作 1701王位继承法令 来介绍--175.182.39.108留言2022年12月24日 (六) 08:23 (UTC)[回复]
让查询资料的人不会应译名问题 而将他们视为不同的法令--175.182.39.108留言2022年12月24日 (六) 08:24 (UTC)[回复]
在《1701年嗣位法令》(Act of Settlement 1701)依旧保留“嗣位”这个称呼 只是文章开头介绍加上一句
又称作 1701王位继承法 来介绍这个法令--175.182.39.108留言2022年12月24日 (六) 08:29 (UTC)[回复]
本人倒不觉得“嗣位”是晦涩难懂的词汇,是否加入别称则有待更多编者参与探讨。最初改用该名的编者是@Clithering君,不知其意见如何。--Mosowai留言2022年12月24日 (六) 19:22 (UTC)[回复]
我是觉得嗣位这个名称 对比较不懂历史还是语文(比较早的中文用语)的人可能会有一点理解困难 相较之下王位继承比较更好理解 再加上也有媒体在介绍时是用王位继承法而没使用嗣位法所以才想说能加入个别称以便让人更好理解--175.182.39.108留言2022年12月25日 (日) 05:20 (UTC)[回复]
维基百科从来没有说不能加入有可靠来源的别称,但也没有相关指引称“为照顾部分读者的语文能力,应使用较简单易懂的语言表述”。本人不反对将两译名并列,但“令人更易理解”恐怕不属合理及确凿的理由。--Mosowai留言2022年12月25日 (日) 06:18 (UTC)[回复]
其实阁下说的也对 我原来只是希望能让人更易理解 能让人知道这两个是指的同一条法令 才想说能额外加上例一称呼 只是我不确定其他维基人认为是不是该加上去 才发布讨论 想了解更多维基人的看法--61.216.108.177留言2022年12月26日 (一) 03:18 (UTC)[回复]

“Act of Settlement”旨在就皇位继承、枢密院职权和国会弹劾权力,以及出任公职、国会议员和法官的资格限制定下安排,可见“Settlement”在这里有“Settle”(结束争论/解决处理)的意思。参考不同学术资料,对本法令名称有不同的中文翻译,例如“和解法”(《宪政思潮》杂志;1980年)、“补偿法”(香港立法会研究文件RP02/03-04号)、“践祚法”(香港教育局课程发展处中学历史科常用英汉辞汇)、“嗣位法”(谢琏造、瞿菊农等译《人民的英国史》;1962年)和“皇位继承法”(夏新华著《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2004年)等。我认为维基百科作为百科全书,内容应符合学术水平,单以大众媒体作为参考,尤其在本学术议题上并不合适。在这里我最大的关注是,“皇位继承”已经用于多条以“Succession to the Throne/Crown”的条目作为译名,既然“Settlement”不等同“Succession to the Throne/Crown”,将两者同等译作“皇位继承”于理不合。让读者更易理解可能是出于好意,但把条目译作“皇位继承”是模糊化法令原英文名称与其他法令的不同。同时,参考中文学术资料,也看不出“皇位继承”作为译名的使用有压倒性的优势,在选用译名上应作慎重考虑。建议Mosowai作为条目主编,可先调研中文学术资料对本法令名称所作的翻译,然后在条目内文详加交代,让读者对条目的中文名称有更好的理解。顺祝各位新年快乐!--ClitheringMMXXIII 2022年12月31日 (六) 17:54 (UTC)[回复]

本人对将该条目使用“嗣位”本无异议。此前只是在有其他编者提出疑问的情况下,希望阁下能为其解答及提供来源。目前该条目以“《1701年嗣位法令》(英语:Act of Settlement 1701),中文又称《1701年皇位继承法令》”起头,阁下对该表述是否有意见?新年快乐!--Mosowai留言2022年12月31日 (六) 18:37 (UTC)[回复]
正如我在上面所讲,本法令存在多个中文译名,我不同意只列出其中一两个,提出的其他编者可能只是碰巧看到另外一个译名,而不知其实尚有其他译名,而这些其他译名都并非随便在一些博客或软性文章中出现的,谢谢。--ClitheringMMXXIII 2022年12月31日 (六) 18:43 (UTC)[回复]
你说的也是 可能目前只提到其中几个 我这么提的原因是刚好此条目之前就是使用王位继承法这个译名 所以才在此文章提到译名--175.182.39.108留言2023年1月1日 (日) 11:20 (UTC)[回复]
我查了下甚至也有称吏治澄清法但后面括注了=王位继承法/嗣位法--61.216.108.177留言2023年1月3日 (二) 03:00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