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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台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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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台诗案,发生于宋神宗元丰二年(1079年),为苏轼政治生涯的一次重大转折,后经多方力保,改谪黄州团练副使安置。所谓“乌台”,即御史台,因汉代御史府内遍植柏树,又称“柏台”。柏树上常有乌鸦栖息筑巢,乃称“乌台”。称“诗案”则主要是因诗得祸,实际上,案子也涉及十多篇文章。由于苏轼是西川路眉山县(今四川省眉山市)人,清朝张鉴将此事编撰成书,并命名为《眉山诗案广证》,人们又称其为“眉山诗案”。宋朝大兴文字狱。而乌台诗案实为见诸历史记载的一次成规模的文字狱。

事件始末[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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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元丰二年(1079年)苏轼徐州移知湖州,于四月二十日到任,进《湖州谢上表》称:“知其愚不适时,难以追陪新进;察其老不生事,或能牧养小民。” 意思就是:“陛下您知道臣愚昧,思想不合时宜,难以和新进的臣子们共同辅佐陛下,又观察臣年老,无意惹事生非,勉强能在地方治理人民。[2]李定等人认定“生事”是针对熙宁变法,“新进”则针对因变法而被擢用的官员,御史台官员搬出苏轼以前所写“托事以讽”的诗文,群起攻击陷害。李定、何正臣、舒亶、李宜之等人在几天之内连番向皇帝奏折,弹劾苏轼,加诸其罪,欲置苏于死地,甚至向神宗皇帝诬告苏轼,指其讽刺朝廷。皇帝批阅后,七月二十八日,台吏皇甫遵携吏卒急驰湖州,奉旨抓捕苏轼。八月十八日,苏轼下御史台狱,二十日即遭受审问,由御史中丞李定会合谏官张璪等台谏轮番鞠讯,逼迫苏轼对语涉讥讽的诗文作出交代。经过苏辙张方平章惇吴充王安石王安礼等大臣犯颜直谏,德高望重的曹太皇太后也劝神宗明察,使苏轼最终于十二月二十九日出狱,囚于狱中达一百三十天。最后,苏轼受神宗敕命,授检校尚书部员外郎,充任黄州团练副使,不准出黄州,亦不得过问公事。团练副使是个闲职,苏轼实质上是被贬到黄州。此案牵连了一大批官员,他们大都受到当时的宋朝政府予以贬谪或罚俸。

背景和起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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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因政治腐败、因循守旧而造成了积贫积弱的局面,中叶即出现了较大的财政危机和国防危机。[1]熙宁年间,在宋神宗的支持下,王安石发动了旨在富国强兵的变法运动。苏轼早在应制科时,就已经在策文中表露过变法图强的思想,但是他的变法思路与王安石大相径庭。在耳闻目睹了变法产生的一些弊端之后,他两次上书神宗,表达反对意见。在《上神宗皇帝书》中,苏轼说“今日之政,小用则小败,大用则大败,若力行而不已,则乱亡随之”,给予王安石变法以尖锐批评。后由于变法派的打压,苏轼已经觉得在朝廷无法立足,于是申请外任。熙宁四年(1071年)任杭州通判[3]

在通判与之后的密州徐州湖州知州任上,他目睹了新法执行过程中的诸多流弊。他心中充斥着对变法派新进们轻率的不满,便将这些愤怒行诸笔端。多次上书皇帝,陈说利害,未蒙采纳。任职地方以来的托诗以讽又是泥牛入海。苏轼最终在《湖州谢上表》中,他公然写到“知其愚不适时,难以追陪新进;察其老不生事,或能牧养小民”。这就公开地明白无误地表达了自己不与当朝新贵合作的态度,表达了自己对新法“生事”的不满。而这一次上书也成为了“乌台诗案”的直接导火线。[3]

告发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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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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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先把苏轼作诗讽刺新法举报给朝廷的,是他的朋友沈括熙宁六年(1073年)沈括以检正中书刑房公事的身份到两浙路(今浙江省)巡查新法实行的情况,看到苏轼的诗稿,认为涉嫌诽谤朝政,便上呈神宗。但沈括的意见当时并未特别受重视[注 1] [4]元丰二年(1079年) 七月,苏轼进《湖州谢上表》后,负责监察百官的御史台官员李定、何正臣、舒亶等人以其表中用语暗藏讥刺,接连上表弹劾苏轼。何正臣指其“愚弄朝廷,妄自尊大”,又以苏轼动辄归咎新法,要求朝廷明正刑赏。御史李定曾因不母孝,受苏轼讥讽,于此案中也指苏轼有“悛终不悔,其恶已著”、“傲悖之语,日闻中外”、“言伪而辩,行伪而坚”、“怨己不用”等四大可废之罪。御史舒亶寻摘苏轼诗句,指其心怀不轨,讥讽神宗青苗法、助役法、明法科、兴水利盐禁等政策。最终神宗下令拘捕,太常博士皇甫遵奉令前往逮人。归结起来,乌台诗案中苏轼被指定的主要罪状主要有以下四点:[3]

  • 大不恭。舒亶求对苏轼“论如大不恭”,李定说苏轼“讪上”,主要是指苏轼在诗中的两个用典,即“[注 2]专朝”与“燕蝠争晨昏”。[注 3]所谓“梁窦专朝”,指的是苏轼作于熙宁六年(1073年)正月的《次韵答章傅道见赠》中诗句的用典。[注 4]苏轼解释仅仅是讽刺当今权臣当道以及自己性格顽劣不能如马融班固。但是御史们认为这暗讽当今官家识人不明,对神宗皇帝大不恭。“燕蝠争晨昏”[注 5]则是当时苏轼的一位好友苏舜举用来讽刺转运副使王庭老的一则故事,苏轼当时以之和诗相赠。被认为是指桑骂槐,暗喻官家不理朝政,权臣摄事。
  • 反对新法。
  • 混淆视听,幸灾乐祸。
  • 谤讪中外臣僚。

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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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当下苏轼苏辙时人在在宋城县,已预知消息,托王适协助安置苏轼家属,并上书神宗陈情,愿以官职赎兄长之罪。

苏轼在九月被捕后,写信给苏辙交代身后之事,长子苏迈则随途照顾。押解至太湖,苏轼曾意图自尽,几经挣扎,终未成举。捕至御史台狱下,御史台依平日书信诗文往来,构陷牵连七十余人。苏轼自料必死,暗藏金丹,预备自尽。

押解途上,苏轼与苏迈约定,如有不测,则单送鱼至牢中。亲戚送饭时,一时不察,苏轼以为将死,遂写下二诗与苏辙诀别: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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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因太皇太后曹氏[注 6]王安礼等人出面力挽,王安礼三兄,曾任宋神宗同平章事的变法派领袖王安石也说:“岂有圣世而杀才士者乎?”苏轼才免于一死[5],贬谪为“检校尚书水部员外郎黄州团练副使本州安置”,前往黄州,为其文学创作生涯的重要阶段。苏辙被贬江南路筠州(今江西省)任酒监,平日与苏轼往来者,如曾巩李清臣张方平黄庭坚范镇司马光等二十九人亦遭处分。张方平和范镇罚红铜三十斤,司马光其余各罚红铜二十斤。曹太皇太后于十一月中崩逝,乌台诗案于十二月结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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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周克勤. 乌台诗案研究[D].西南师范大学,2002.
  2. ^ 以下为苏轼于宋神宗元丰二年(1079年)作《湖州谢上表》全文:“臣轼言。蒙恩就移前件差遣,已于今月二十日到任上讫者。风俗阜安,在东南号为无事;山水清远,本朝廷所以优贤。顾惟何人,亦与兹选。臣轼。伏念臣性资顽鄙,名迹堙微。议论阔疏,文学浅陋。凡人必有一得,而臣独无寸长。荷先帝之误恩,擢置三馆;蒙陛下之过听,付以两州。非不欲痛自激昂,少酬恩造。而才分所局,有过无功;法令具存,虽勤何补。罪固多矣,臣犹知之。夫何越次之名邦,更许借资而显受。顾惟无状,岂不知恩。此盖伏遇皇帝陛下,天覆群生,海涵万族。用人不求其备,嘉善而矜不能。知其愚不适时,难以追陪新进;察其老不生事,或能牧养小民。而臣顷在钱塘,乐其风土。鱼鸟之性,既能自得于江湖;吴越之人,亦安臣之教令。敢不奉法勤职,息讼平刑。上以广朝廷之仁,下以慰父老之望。臣无任。”
  3. ^ 3.0 3.1 3.2 赵健.乌台诗案发微(一):缘起[J].寻根,2018(03):79-88.
  4. ^ 巩本栋.“东坡乌台诗案”新论[J].江海学刊,2018(02):192-198.
  5. ^ 周紫芝《读诗谳》:“旧传元丰间,朝廷以群言论公,独神庙惜其才,不忍。大丞相王文公曰:‘岂有圣世而杀才士者乎?’当时议,以公一言而决。”《太仓稊米集》卷四九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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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但在后来的历史考察中,发现可能只是传闻。李焘在《续资治通鉴长编》一书中引《元祐补录》时,认为不可信,并在附注中表示存疑
  2. ^ 指东汉梁冀与窦宪。因时君不明,遂跻显位,皆为骄奢横暴的权臣。而马融、班固当时委曲依附于他们
  3. ^ 舒在札子中说:其尤甚者,至远引衰汉梁窦专朝之士,杂取小说燕蝠争晨昏之语,旁属大臣而缘以指斥乘舆,盖可谓大不恭矣。
  4. ^ 马融既依梁,班固亦事窦。
  5. ^ 燕子以日出为早晨,日落为夜晚,蝙蝠则相反。争执不下,便去找凤凰评理。半路遇到一鸟,此鸟告诉燕子说,你们不用去了,今天凤凰休假,都是猫头鹰代理事务。
  6. ^ 曹太后告诉神宗,当日苏轼兄弟中式,仁宗皇帝在后宫言:“朕又为子孙得两个太平宰相”。神宗有所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