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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人權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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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人權文書是指與國際人權法及保護人權有關的條約及國際文件的總稱[1],可分為「宣言」及「公約」兩類。「宣言」不具法律約束力,而「公約」是在國際法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書。

核心人權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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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有人權專家組成的委員會作為條約機構,專責審查國家定期提交之報告,並就各國締約時之協定受理個人申訴

其他人權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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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院國際刑事法院等裁決,或設立委員會解決爭端,採取不告不理的原則

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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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宣示性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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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 [2023-07-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7-10).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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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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