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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仲裁委员会/选举/2024年/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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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 仲裁委員會選舉
二〇二四年

此頁面彙整中文維基百科仲裁委員會第一屆委員選舉各該候選人問答紀錄。

每名用戶最多對每名候選人提出兩則問題,並可跟進補充提問,必須與原先問題及候選人答覆有關。提問僅可由候選人回覆,其他用戶如需表達意見,請至候選人討論板

本屆仲裁委員會選舉未設有選舉委員會。若認為問題有不妥,請在本頁討論頁尋求共識予以取締。

候選人問答頁可包含的內容包括:

  • 對個別候選人的提問
  • 候選人對提問的回應(包括答案、請求釐清問題等)
  • 合理的跟進提問
  • 提問人請求釐清回應
  • 對提問的簡短禮儀性回覆等;

候選人問答頁禁止出現以下內容:

  • 陳述與提問無關的方針、理念、觀點及一般評論
  • 對候選人及其提問和回覆的分析
  • 支持或反對候選人的評論
  • 提及其他候選人(問題及回應所需除外)
  • 人身攻擊或誹謗中傷
  • 宣傳個人投票指導等。


Borschts


  1. 您好,感謝您參選首屆仲裁委員會。請您簡單闡述您認知中仲裁機制的宗旨和仲裁員的權責。--西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回复]
    仲裁機制是解決社群無法通過共識及管理機制解決的重大爭議的最高爭議解決機關。仲裁員是通過社群提供的證據,依照社群的最新共識(如方針指引)和背後重要原則(如設立原意)判斷用戶編輯行為是否妥當,而絕非決定內容或方針的「管理者」。--B+ 2024年10月13日 (日) 07:52 (UTC)[回复]
  2. 您認為近期有哪些出現重大編者矛盾或爭議的議題可能需要發起仲裁或仲裁介入?--西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回复]
    從ANM、BANLOG得知,爭持已久又未能通過管理行動解決的如法輪功編輯爭議似乎涉及不少用戶編輯行為嚴重不當,是最急需仲裁介入的議題;其他案件似乎未有如此急切性,屆時須由社群提交證據及是否無法通過社群機制解決,來判斷需要仲裁介入與否。--B+ 2024年10月13日 (日) 07:52 (UTC)[回复]
  3. 很高兴你提到了UCoC,UCoC提到其适用于"official in-person events, and related spaces hosted on third party platforms as a baseline of behavior for collaboration on Wikimedia projects worldwide"。你认为对于一场本站的仲裁案(我们假设是“A和B之间就严重争议问题申请仲裁案”),来自站外的证据是否可被采信?我这里问的比较抽象,你可以通过举一些具体的例子来支撑你的观点。 Stang 2024年10月15日 (二) 06:54 (UTC)[回复]
    仲裁方針提到「中文維基百科外的交流記錄(包括但不限於:其他網站、論壇、聊天室、即時通訊、電郵通訊等)僅在委員會同意有需要的情況下作證據提交。」在我的角度來看,如果相關證據可以證明存在影響本站運作、編輯或活動(投票、人事任免)的情況(例子:影響本站用戶安全下參與中文維基百科貢獻或活動的能力),便理應採納。不過委員會在決定是否採納之前,需要考慮的是由於該等證據並非於本站直接搜集,因此除非有非常直觀的站內關聯,其可靠性將無可避免地受到損害。委員會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對證據進行驗證後,應當審慎考慮是否給予相關證據較少的採信比重,即決定該證據多大程度影響其裁決。委員會同時亦須考慮其自身對證據分辨的能力,假若該證據屬於任何理性自然人都不會相信對案件存在關聯,又或者委員會根本無法確認其真實性;出於對疑點利益的尊重,應當考慮拒絕採納證據。另外要指出的是,若果出現需要採納站外證據的情況,相關行為很有可能已經違反UCoC,該準則對本站具有強制約束力,而仲裁委員會作為準則執行規範中定義的「地方治理結構」,仲委會實際上負有妥善執行UCoC的責任,需要確保相關違規行為盡可能於本地層級解決,並於裁決時遵循《通用行為準則》。委員會亦理應積極處理已受理之仲裁請求,避免被U4C認為中維社群已經「缺乏執行《通用行為準則》的本地能力」或「拒絕執行《通用行為準則》」。--B+ 2024年10月15日 (二) 17:12 (UTC)[回复]
  4. 去年发表的一个关于英维仲裁委员会的学术文章中提到了以下问题:Rather than deciding which editor is right or wrong or arbitrating disputes, the Arbitration Committee identifies and favors the parties who hold high levels of social capital due to their long-term interactions as editors of the encyclopedia. 请问你认为这类问题在中维已有的流程系统中是否存在?你认为应该怎样保证仲裁委员会尽量不存在此问题?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0月16日 (三) 11:02 (UTC)[回复]
    這是一個很有趣的論點:我並不認為中維存在包庇特定老手的情況——反而我觀察到的是與社群關係不佳或行為不檢的用戶一直未獲其對應的封鎖或禁制,舉個例子:Longway22持續以令人難以理解的漢語進行溝通,拖延了很長時間才獲得處理。在此期間,已經有很多「老用戶」要求管理員處理,即使如此,還是沒有管理員願意馬上插手。我很樂觀地期望仲裁委員會成立後,可以解決此類問題:以集體制解決爭議性問題,避免一人被「大字報」或針對式解任,也可以改善管理員因為擔心被批評針對而不作為的問題。畢竟仲委會成員每位都理應可以代表不同價值觀及背景的編者,經過如此討論得出的裁決,想必比起管理員一人作出的決定更具權威性,亦難以被質疑偏頗包庇。根據仲裁員行為規範:「作為仲裁員期間,始終保持客觀中立,以社群共識及證據作為議論及裁決基礎,在具有疑點的情況下假定善意。」為免偏頗任何用戶,仲委會可考慮在討論時捨掉用戶名,以「用戶A」「用戶B」代稱,以充分考量行為而非個人,確保行為和用戶身份脫勾,以給予公平的判決。實際執行可以參考設立像英維的arbitration clerks,讓助理受理仲裁時將案件背景與大綱書寫時以代稱作為稱呼,再交由委員會處理。當然這只是拋磚引玉的一個想法,即使如此,我認為最重要的還是「對事不對人」的精神,作為中維最基本的協作原則,在仲裁委員會更應體現到這一點,作為受社群所託的最高爭議解決機關,我並不希望這一點必須要依賴內外部機制去達成。--B+ 2024年10月16日 (三) 14:24 (UTC)[回复]
    稍微展開說說,這篇學術文章提到的社會資本,Pierre Bourdieu將其定義為the networks of relationships among people who live and work in a particular society, enabling that society to function effectively。實際上,社會資本是人類社會互動的固有產物:在任何社群中,只要存在持續的互動,就必然會產生社會資本。中維作為一個去中心化的長期協作平台,其用戶間的互動必然導致社會關係網絡的形成,而這種社交網絡本質上就是社會資本的載體。故此,在社群中完全消除社會資本的影響是不可能的,因為這意味著要消除所有社會互動。事實上,在傳統的科層制組織中,正式的權力結構在某種程度上抑制了非正式社會資本的影響。但於中維這種去中心化的結構之中,由於缺乏明確的權力中心,社會資本無可避免地成為了影響力的主要來源,這也是無可奈何。在Coleman的社會資本理論也有提到,社會資本在缺乏正式制度的環境中尤為重要。在中維這個環境,「老用戶」通過持續貢獻積累的聲譽和關係網絡,這些年來多多少少都影響了不少決策和議事的結果。(小離題)借用社會網絡分析理論去闡述:社會網絡中的節點(即中維用戶)往往呈現出「富者愈富」的社會心理現象——馬太效應。具有高度中心性的節點更容易獲得新的連接,使中維的老用戶只會更容易獲得認可和影響力。這種影響力的積累呈現出自我強化的特性,形成了一種正反饋循環。隨著時間推移,此效應會導致社會資本分佈越來越不平等,導致新手越來越難取得影響力。(幸運的是,我個人目前在中維沒有觀測到這一點很嚴重)總的來說,維基媒體計劃這種在線協作平台的運作很大程度上依賴於信任機制。在中維中,老用戶之間建立的信任關係其實也在無形中提高了協作效率,所以也可以說是「必要之惡」。我個人是認為,就算是法官這種受過專業訓練去保持獨立及公正的司法人員,亦必須以非常嚴苛的方式去確保自己不受上述現象影響其判決,以我自己所處的司法管轄區為例,香港司法機構亦出版過詳盡的《法官行為指引》去指引及提醒法官在行使司法權力時不得受到外來因素所影響,亦有不少段落提到要與他人保持距離,避免產生優待他人的觀感。但歸根究底,本站仲裁委員會只是一群對中維有使命感和熱情的志願者罷了,要期望他們達到這種程度,真的說得過去嗎?人非聖賢,既然如此,能做到的就有時刻提醒自己,作為仲裁員期間,應始終保持客觀中立,正如仲裁方針所述;除此之外,社群亦應時刻行使公眾知情權,留意仲委會的動向。唯有寄望仲委會可以克己復禮,不辜負社群期望,公正無私地履行社群授予之職責。--B+ 2024年10月18日 (五) 03:41 (UTC)[回复]
  5. 您好,在Wikipedia:仲裁/方針的第一段寫出了...最終爭議解決措施,旨在應對社群始終無法通過常規流程解決的使用者衝突,想知道您對這句話的解讀,謝謝。--提斯切里留言2024年10月17日 (四) 16:05 (UTC)[回复]
    意即仲裁屬於任何溝通、常規爭議解決流程(如ANM等)皆宣告失敗時的最後應對手段。--B+ 2024年10月18日 (五) 12:27 (UTC)[回复]

ASid


  1. 您好,感謝您參選首屆仲裁委員會。請您簡單闡述您認知中仲裁機制的宗旨和仲裁員的權責。--西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回复]
    我認為仲裁機制應作為解決糾紛的最後手段,1.當社群所有現有的解決途徑都已嘗試解決過,但仍無法解決時方能使用仲裁機制;2.當事情複雜嚴重到可合理的認為現有的解決方案都不會達成任何建設性的結果;3.社群多次深入討論已久,仍沒有任何可以推動的方向;4.社群一致要求事件直接由仲裁委員會處理,仲裁委員會亦認為事件重大不宜使用其他爭議解決機制處理;符合以上幾點即可使用仲裁機制。
    仲裁員應保持客觀中立,依據社群共識、證據與方針指引,用公開且嚴謹的態度與方式做出裁決,並迴避與自身相關的仲裁案,除此之外我認為仲裁員也可以在WP:ANMWP:AN3等等的站務頁面,給予一些建議,但不宜介入。~~Sid~~ 2024年10月13日 (日) 06:59 (UTC)[回复]
  2. 您認為近期有哪些出現重大編者矛盾或爭議的議題可能需要發起仲裁或仲裁介入?--西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回复]
    我認為前陣子WP:ANM有關Chinuan12623的案件,就屬於管理人員難以解決的糾紛,屬於可能需要發起仲裁案的糾紛,不過依我的看法我覺得此糾紛管理人員本身就可以處理。~~Sid~~ 2024年10月13日 (日) 06:59 (UTC)[回复]
  3. 你提到了希望做为顾问在旁提供社群与仲裁委员会双边建议与桥梁沟通,请详细解释一下这个“桥梁”是什么意思。如果我对“双边”的理解没错的话,我从你的话里读出了一层潜在的“对于社群和仲裁委员会关系可能有对立”的担忧,你可以解释一下为什么有这种担忧吗? Stang 2024年10月15日 (二) 06:18 (UTC)[回复]
    我確實有擔憂,這個擔憂來自於我觀察到中維有個很奇怪的現象,中維在處理事情時,居然會不信任對本地社群原就已存在、當選標準更高且社群有深入接觸的行政員監督員,反而會信任不在本地活躍且社群幾乎不曾深入接觸的監管員Stewards,所以我其實不是很相信社群會信任投票標準只有50%的仲裁員,也很擔心仲裁委員會成為另一個被社群吵著要罷免或仲裁委員會濫權的戰場,我覺得那樣的情況會十分難看,我在客棧也早已點出相關問題,請參閱留言
    澄清我對於此問題的回答不是指說仲裁委員會可以完全信任的意思,而是指仲裁委員會不該成為社群另一個僅因看不慣或不滿意處理結果就提請罷免的地方或貼大字報的對象。~~Sid~~ 2024年10月17日 (四) 02:01 (UTC)[回复]
  4. 去年发表的一个关于英维仲裁委员会的学术文章中提到了以下问题:Rather than deciding which editor is right or wrong or arbitrating disputes, the Arbitration Committee identifies and favors the parties who hold high levels of social capital due to their long-term interactions as editors of the encyclopedia. 请问你认为这类问题在中维已有的流程系统中是否存在?你认为应该怎样保证仲裁委员会尽量不存在此问题?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0月16日 (三) 11:05 (UTC)[回复]
    事實這個問題我在社群中已有觀察到類似的情況,我觀察到的是管理人員似乎會特別偏袒資深用戶,儘管資深用戶確實做了不妥當的事情,然而與新手用戶相比他們要獲得解封所需要闡述的理由或所需的條件比新手用戶特別簡單,比如資深用戶會以我貢獻多多所以不該被封鎖,社群也有聲音表明應該多給資深用戶一些機會,我認為這與新手用戶相比是極為偏袒資深用戶的事情,因為新手用戶沒有這種特權。
    至於說現有流程系統有沒有這類問題,由於仲裁制度在中維尚未有實際執行的案例,故我不好闡述,但我能確定的是有很大概率會出現類似的情況。至於怎麼避免,我認為這不是單靠我就能避免這種情況的事情,必要時我會寫下論述攔住因特殊情況使仲裁委員會的決定變得不合理不妥當的情況。~~Sid~~ 2024年10月17日 (四) 02:01 (UTC)[回复]
  5. 您好,因為您提到了ANM的Chinuan12623的案件,因此想請問您一個假設性問題:仲裁委員會已經成立,此案不服管理操作提交仲裁(補充說明的是,這裡會是提報人以及被提報人雙方均有可能不服的兩種狀況),您提出的判斷會是什麼呢。--提斯切里留言2024年10月17日 (四) 15:41 (UTC)[回复]
    special:diff/84275328,2024年9月6日的留言卻又在2024年9月20日修改原有留言,更改的地方也不是錯字,嚴重偏離原留言訊息的意思,這裡就已經構成Wikipedia:討論頁指引#不能接受的行為「不要誤導別人或歪曲別人的言論」,為什麼我會說會誤導別人,當往後社群檢閱相關討論時,會導致社群出現誤判,這個誤判的原因即是留言者修改原有留言的緣故。
    Special:Diff/84278089,Chinuan12623於2024年9月20日 (五) 04:42 (UTC)留言,Wolfch於2024年9月20日 (五) 04:49 (UTC)回覆後,Chinuan12623又於07:07 (UTC)再度修改04:42 (UTC)的留言,這同樣構成Wikipedia:討論頁指引#不能接受的行為「不要誤導別人或歪曲別人的言論」,除了上方指出的兩則編輯差異,事實上我還有看到一些構成此行為的編輯,我就不一一列出。
    至於是否構成騷擾的部分,我認為會需要社群的界定,這裡我之所以沒有指仲裁界定,是我認為即便仲裁流程有指名「委員會會詮釋現存的方針及指引,循社群訂立的使用者操守標準作出裁決...(省略)」,即便提報人以及被提報人皆不服管理員的處理,事事由仲裁委員會來詮釋現存的方針及指引與對使用者操守標準做出裁決,我認為這是十分不好的事情。
    總結我的判斷,在此提報人以及被提報人均不服管理員處理結果且依據ANM的存檔實際上這個案件已經討論許久的情境下,我會同意仲裁,但我認為部分爭執點是社群可以再討論的,應該把這部分拉回去社群。~~Sid~~ 2024年10月21日 (一) 14:32 (UTC)[回复]
    補充:我針對一下現行管理員經常使用的WP:互動禁制喧嘩兩成敗,我認為這兩種做法儘管確實減免管理員被貼大字報的風險,實際上很多時候沒有解決根本問題,我可以理解管理員這麼做的決定,但我必須說撇除純粹騷擾因素或因欲使雙方冷靜而實行的WP:互動禁制喧嘩兩成敗,從某些角度來講這兩種方法是相當差勁的處理方法,原因是很多時候衝突不但沒解決反而因此擴大,做出不妥當行為的人很多時候會因此得寸進尺,並無不當行為的人會因此對社群與管理員們失望。~~Sid~~ 2024年10月21日 (一) 14:47 (UTC)[回复]

Ericliu1912


  1. 您好,感謝您參選首屆仲裁委員會。請您簡單闡述您認知中仲裁機制的宗旨和仲裁員的權責。--西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回复]
    一、仲裁為解決使用者嚴重爭議之最後手段。亦即,唯有用盡其他一切社群協商管道,仍不足以達致共識,或涉及隱私而一時難以公諸者,方得尋求仲裁。此實維基百科社群自治迎逢極端情況,難以發生作用之際,所不得不為之必要妥協。故仲裁結果多屬定讞,且有強制之拘束力,乃其來有自。
    二、社群交由仲裁委員會就此種議題行使決定權之責任,既為仲委會委員,理當考察爭議經過及其他方面呈供證據,正確審酌、判讀討論共識,於詮釋方針與指引間有所權衡,圖求闡發社群整體向來之精神意旨,並形成公允而全面之結論,此固不在話下;又使用者爭執,多有超出既有政策歧見,而及於人身問題,故仲委會委員,於調解爭議中,不啻解釋表面政策,尤應注重雙方衝突激起之關鍵,勉力消弭其根本矛盾,或至少尋得可行而持平之折衷,避免動輒得咎,方為思患預防長久之計。——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0月26日 (六) 11:13 (UTC)[回复]
  2. 您認為近期有哪些出現重大編者矛盾或爭議的議題可能需要發起仲裁或仲裁介入?--西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回复]
    既有之爭議,多集中於管理員布告板;舉凡法輪功條目有關問題,及近月來若干特定使用者互相提報等,均本屬仲裁可介入之範疇。此些爭議,既屢經提出,涉及內容及相關政策又多顯重複,而均難以憑藉社群小規模討論徹底解決;個別管理員使欲協助商榷,亦心有餘而力不足,顯已毋庸贅論。本人認為,若得以獨立之仲裁機制,脫離瑣碎言詞辯駁現況,縝密分析爭議由來去向、爭議各方基本主張等,而提供較完整、深入之見解,或至少明晰各方根本立場,當有益於社群就相關議題達致共識。——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0月26日 (六) 11:13 (UTC)[回复]
  3. 去年发表的一个关于英维仲裁委员会的学术文章中提到了以下问题:Rather than deciding which editor is right or wrong or arbitrating disputes, the Arbitration Committee identifies and favors the parties who hold high levels of social capital due to their long-term interactions as editors of the encyclopedia. 请问你认为这类问题在中维已有的流程系统中是否存在?你认为应该怎样保证仲裁委员会尽量不存在此问题?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0月16日 (三) 11:04 (UTC)[回复]
    一、維基百科社群以人為本,故長期互動間所累積之個人信任,或所謂「社交資本」者,滲入社群討論益甚,此固不須輕率予以否認;蓋社群傾向信任若干資深使用者,不僅在於其編輯經驗多寡,更因期許渠等既較習諳社群政策及行為規範,而更容易獲得妥適應對改進,故時有偏袒,或在所必然;就實務運作而言,要求較多主觀意見者——如使用者行為處置、頁面存廢去留等——受影響亦較大,而純以理論即可大致解決者——如來源可靠程度分析、條目事實錯誤檢驗等——則受影響或較小。雖然,本人亦不認為有機會能根本剷除「社交資本」此一概念,除非社群全為欠缺情感之機器人充數,否則各地編者間從未有任何交往,反倒顯得冷漠異常。
    二、仲裁委員會既為社群選舉之機構,實亦恐不能免於此一問題;以此為前提,本人認為,社群建設仲裁機制之際所能「補救」者,首為降低仲委會委員當選門檻,在兼顧基本信任基礎下限之餘,削減委員對既有社交網絡依賴程度;次為延長委員單一任期,予其相當期間內不必仰仗他人鼻息之保障機制;再為仲裁期間,由社群供給委員會充分意見及證據,強化仲裁決定之物質支撐,降低「自由心證」等若干須全以人為之成分;末則為溫厚而堅定之基層支援,除既有對仲裁流程本身之監督外,更應確保仲委會不因個別勢力或集團迴護,乃至於以社交問題為「籌碼」蓄意干涉等,而致失其應有氣度。凡為仲委會委員者,尤應體認自身職責之重,不以「人間兒戲」視之,勿枉勿縱為是。——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0月26日 (六) 11:13 (UTC)[回复]
  4. 您好,這是我提問另一位候選人薏仁將的問題,您的身份我覺得也適合提問您,略修改如下:「先前在您的討論頁,留意到此管理員提醒。近期無意間發現不是第一次」。仲裁員對於隱私方面有一定程度的要求,請問您怎麼看待薏仁將先前兩次公布私人信件內容的行為,以及想知道您對隱私的概念為何。謝謝。--提斯切里留言2024年10月17日 (四) 16:34 (UTC)[回复]
    一、信件既以私人管道傳遞,固應預設其意即不欲公開,除非當事人有所闡明。然此處二例間,當事人均無法編輯維基百科,遑論公開發言;又其中例一,當事人既云「請您務必將此事公之於衆」,則或可視之為無意隱藏;又該等發言或涉及秘密拉票,且乃有前例;故鑑於保障社群公益,收信者將之公開,本人認為並無不可。至於例二,則概不涉及拉票行為,偏向私密情感交流,縱有涉及當事人個人心理問題之過往,而可能涉及社群公益,然亦得予以適當改寫,體現其旨即足矣,當不至於直接散播;故本人認為,收信者將之公開,仍尚有不當。
    二、根本而言,此實因本站過往缺乏切實應付隱私言論之機制,收信者尚無從轉達他處,方迫其公告之,故非全屬其人之過。未來仲裁委員會成立,特別顧及隱私證據之處理,或得緩解此種困難。當然,有權處理隱私事務之仲委會委員,自應有所持重,不當草率經手或散發證據,而有損及任何當事人權益之情況。——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0月26日 (六) 11:13 (UTC)[回复]

桐生ここ


  1. 您好,感謝您參選首屆仲裁委員會。請您簡單闡述您認知中仲裁機制的宗旨和仲裁員的權責。--西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回复]
    仲裁机制是为了解决社群及管理员无力通过正常途径能达成共识解决的复杂争议,仲裁员根据各方提供的证据并调查事实,依照社群共识和方针指引以及方针立意进行公正的判断。
  2. 您認為近期有哪些出現重大編者矛盾或爭議的議題可能需要發起仲裁或仲裁介入?--西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回复]
    比如近期的法轮功相关争议,或者曾经的RFDA已经达到需要仲裁的程度。
  3. 去年发表的一个关于英维仲裁委员会的学术文章中提到了以下问题:Rather than deciding which editor is right or wrong or arbitrating disputes, the Arbitration Committee identifies and favors the parties who hold high levels of social capital due to their long-term interactions as editors of the encyclopedia. 请问你认为这类问题在中维已有的流程系统中是否存在?你认为应该怎样保证仲裁委员会尽量不存在此问题?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0月16日 (三) 11:03 (UTC)[回复]
  4. 您好,在Wikipedia:仲裁/方針的第一段寫出了...最終爭議解決措施,旨在應對社群始終無法通過常規流程解決的使用者衝突,想知道您對這句話的解讀,謝謝。--提斯切里留言2024年10月17日 (四) 15:24 (UTC)[回复]

Newbamboo


  1. 您好,感謝您參選首屆仲裁委員會。請您簡單闡述您認知中仲裁機制的宗旨和仲裁員的權責。--西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回复]
    仲裁委員會是本地的最高爭議解決機關,負責處理嚴重的、社群難以在一般討論中解決的爭議,包括嚴重的編輯爭端及不當行為等。本地仲裁機制的建立背景是社群中不斷加劇的對立和衝突,例如近年來管理員布告版的濫用,仲裁委員會的建立是為了推動此類問題得到解決,以維護社群的正常運轉。仲裁委員會的成員需要對上述爭議作出具有約束力的仲裁,同時協助社群處理因涉及隱私等原因而無法公開討論的事項。仲裁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最後手段,只有長期無法被解決的問題和討論已久仍無法得出共識的議題方才需要動用,同時對於一些能夠得以調解的爭執,仲裁委員會也有通過對雙方關切的充分吸收而作出的合理的仲裁以為這些維基人化解矛盾、產生共識的職責。在仲裁過程中,仲裁委員應該嚴守中立,以不偏不倚的觀點對爭議問題作出公允的仲裁意見。
  2. 您認為近期有哪些出現重大編者矛盾或爭議的議題可能需要發起仲裁或仲裁介入?--西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回复]
    請各位看一下Wikipedia:管理员布告板/其他不当行为10月)、Wikipedia:管理员布告板/编辑争议,不難看出最近經常有一些用戶在這些地方與他人發生衝突,一些問題爭議已久又遲遲未能由管理員解決。本地在法輪功相關條目長期存在部分使用者違反WP:OWN,進行霸占條目的不當編輯,同時最近一段時間在頁面存廢相關議題上關於關注度、原創研究的觀點相左也引起了爭執和提報(先聲明我近一段時間來已經不怎麽參加存廢討論了)。前者既已長期存在,我也看不出來有什麽調解餘地,需要仲裁直接介入,而後者歸根結底只是刪除主義和保留主義的觀點分歧,是存在以調解為主的空間的,首先需要促成雙方坐下來好好談,而不是一言不合就到管理員布告版互相提報。
  3. 去年发表的一个关于英维仲裁委员会的学术文章中提到了以下问题:Rather than deciding which editor is right or wrong or arbitrating disputes, the Arbitration Committee identifies and favors the parties who hold high levels of social capital due to their long-term interactions as editors of the encyclopedia. 请问你认为这类问题在中维已有的流程系统中是否存在?你认为应该怎样保证仲裁委员会尽量不存在此问题?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0月16日 (三) 11:05 (UTC)[回复]
    存在,即使將我們切入管理員的視角,在面對爭議的時候我們也會不由自主地偏向於相信那些資格老、經驗豐富、支持者多、「講話聲音大」的維基人,因為大部分維基人都在潛意識中相信這些人對維基百科本身有著更多的瞭解。而且很有意思的是,往往圈子/團體/社群越小、越封閉,就越容易被「高社會資本」者所左右。但很明顯,這些擁有「高社會資本」的維基人不一定是正確的,有時候更是站在正確的反面。解決方法就是在仲裁委員會的選舉中選出足夠多的維基人,以至於不會成為「小圈子」或受到「高社會資本」者的不當干預。我們的社群是由不同專長的維基人組成的,既有專注於編寫條目的,也有活躍於站務的,仲裁委員會中需要有更多不同背景不同專長的維基人,使社群中的不同聲音都能被公平地聽到,而不至於讓一些不同的觀點因為「聲音小」就在「高社會資本」者的主導下被刻意無視。同時我也希望仲裁委員的「流動性」要大一點,以免由於一群人長期在任而形成「小圈子」、成為新的「高社會資本」者。
  4. 您好,很高興您決定參選。想請您看例1例2例3,這3個例子有個共同點是拒絕溝通(或可以說是溝通不良),他們可能是不善言辭的使用者,對維基規則一知半解的新手村村民,另外Porchelin或許只是不清楚傀儡政策,經過說明還是未能理解。目前狀態除了Supermilktea之外,另2位未能在理解方針指引下解封,請問您會怎麼解釋這些使用者行為,以及是否有社群反應過度的情況。謝謝。—提斯切里留言2024年10月17日 (四) 19:03 (UTC)[回复]
    這個問題我有與執行相關管理操作的管理員談過,這裏具體闡述一下我的觀點。我一直反對對非純破壞用戶進行初封即永封的處理,基於WP:善意假定,在例1中可以推論為新手看不懂罐頭警告或注意不到被ping——不會有新手靠看罐頭警告就明白自己錯在哪的;例2則是明顯的溝通不良——提出警告的維基人張貼了大量新手難以短時間理解的方針指引,這和例1中的罐頭警告效果差不多;例3則是缺乏對相關方針(傀儡、繁簡轉換)的認識所致,但我翻遍整個討論都沒有人十分明確地告訴當事人「具體該怎麽用Wikipedia:NoteTA進行繁簡轉換」以及「不用Wikipedia:NoteTA而是這樣手工大量改動的方式是違規的」,以致於當事人一直認為這樣做是「沒錯的」。個人認為對於此類用戶來說至少最初兩次封鎖都不應該是永久或近似永久的,在以「溝通無效」為由而施加封鎖前,社群應該先弄清楚「溝通無效」的責任溝通方和當事方各幾成,不應該將責任全部堆到當事方身上。基於WP:善意假定,我們應該預期大部分新手都會在對方針和指引的逐步瞭解中改善這類行為。封鎖在大多數情況下是無效溝通的最後一環,但在大部分情況下都不是有效溝通的開始,社群需要為讓作出不當編輯的新用戶認識到自己的問題而做出基本的努力,而不是扔完幾個罐頭警告就把人封了完事。
  5. 您好,您的參選聲明稱您未簽署保密協議,想知道如仲裁委員會需處理含隱密個人資料的個案,作為當選委員的您會怎樣做?謝謝。Cmsth11126a02 (留言) 國民黨的正確名稱是大陸國民黨2024年10月21日 (一) 12:00 (UTC)[回复]
    隱私資料只有已經簽署保密協議的仲裁委員才能處理,我將結合簽了協議的仲裁委員就隱私資料作出的報告與我自己獲得的其他資訊得出我的判斷,並與其他仲裁委員進行交流進而得出結論。

人间百态


  1. 您好,感謝您參選首屆仲裁委員會。請您簡單闡述您認知中仲裁機制的宗旨和仲裁員的權責。--西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回复]
    感谢提问。关于仲裁機制的宗旨這裏請允許我引用一下英維對仲裁的定義句:The arbitration process exists to impose binding solutions to Wikipedia conduct disputes that neither community discussion nor administrators have successfully resolved.顯而易見的是,仲裁機制的核心目的自始至終都是為了處理社群和管理員無力處理的爭議。而為了實現這個目的,我們就必須賦予仲裁員和仲裁委員會對應的權利與責任。下面允我根據目前規劃的仲裁員的職權分析其需具備的責任與能力:
    1. 審覈仲裁請求——這需要仲裁員對什麽樣的案件才符合仲裁標準具備基本的判斷能力,通常來說一個願意處理的sysop即可解決大部分爭議,只有那種已經多次有過解決的嘗試然社群和管理員根本無力處理的案件才可提交仲裁
    2. 擬議決議條文/對決議內容進行表決——這需要仲裁員對政策有深刻的理解程度、對涉案各方有客觀且縝密的分析以及對制定方案的慎重與魄力
    3. 處理澄清及修正请求——這需要仲裁員對申請有縝密的分析與思考並根據實況和對方針的理解對申請進行票決
    --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10月13日 (日) 13:18 (UTC)[回复]
  2. 您認為近期有哪些出現重大編者矛盾或爭議的議題可能需要發起仲裁或仲裁介入?--西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回复]
    我認為目前最急需仲裁介入的大概是法輪功相關的編輯爭議以及用户红渡厨、用户Chinuan12623在ANM板上發生的一系列爭議。前者主要是因為部分用戶涉嫌長期進行OWN行為;後者的话红渡厨主要是对其提交的申请长期得不到管理员有效处理,而Chinuan12623虽然已遭禁制但仍难保禁制结束后再和之前有矛盾的用户发生冲突。--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10月13日 (日) 13:18 (UTC)[回复]
  3. 分享一件给你留下最为深刻印象、亲身参与的ANM争议,并概括一下你在其中是怎么参与的。如果你成为了仲裁委员会成员,你在看到ANM或是AN3上的争议会主动参与其中吗? Stang 2024年10月15日 (二) 06:26 (UTC)[回复]
    鄙人印象最深刻的ANM的争议大概就是红渡厨对Zhenqinli的某次提报,当时争论过程中某位用户用删除线划去了红渡厨的某项论据,随后两位用户就是否删除那项论据展开了编辑战。我当时在监视列表看到编辑战后便通知那位用户到ANM上讨论,但结果却是那位用户的道歉和辞去回退员的日志。我之所以提这个例子是因为在参与争议调解过程中常常会出现这种不尽如人意的情况,同理在开展仲裁工作也常常会出现这种不顺心的情况,而保持冷静和虚心接受的品质恰恰也是仲裁员所应具备的基本能力。不过我不认为成为仲裁委员会成员和主动在ANM或AN3上解决争议有什么必然的因果联系。一来目前仲裁委员会的职权都跟ANM和AN3无直接联系,仲裁委员会成员根本就没有处理其上争议的义务。二来仲裁委员会成员这个帽子对于处理ANM或AN3上的争议毫无用处,在讨论时仲裁员也仅能是作为一名普通用户参与讨论。不过说到我个人的话我还是很愿意在当选后继续参加相关工作。--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10月16日 (三) 14:40 (UTC)[回复]
  4. 去年发表的一个关于英维仲裁委员会的学术文章中提到了以下问题:Rather than deciding which editor is right or wrong or arbitrating disputes, the Arbitration Committee identifies and favors the parties who hold high levels of social capital due to their long-term interactions as editors of the encyclopedia. 请问你认为这类问题在中维已有的流程系统中是否存在?你认为应该怎样保证仲裁委员会尽量不存在此问题?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0月16日 (三) 11:05 (UTC)[回复]
    感谢阁下的提问。关于如何定义社会资本,这里引述下Pierre Bourdieu先生对此的定义"resources, actual or virtual, that accrue to an individual or a group by virtue of possessing a durable network of more or less institutionalized relationships of mutual acquaintance and recognition"显而易见的是,在维基百科这种去中心化的机构中,社会资本是必然存在且不可忽视的。实际上社会资本的力量也正无时无刻影响着中维既存的流程,譬如那些社会资本更高的用户写的条目更容易通过评选,在申请维基奖励/更高权限时社会资本更高的用户也更容易通过,即使是涉嫌争议相同行为放在社会资本更高的用户也更容易获得别人的宽恕。我们不否认社会资本确实能帮助社群辨别那些更有能力维护百科全书运行的用户,但社会资本若被滥用会更加的隐蔽和难以处理。坦白来说仲裁委员会若想避免这种问题是十分困难的,这不仅是仲裁员秉公仲裁或谨慎查证就能规避的。仲裁委员会作为一项新设立的制度,本来就待社群对其实际运行效果进行考察,更何况仲裁委员会还会(或将会)涉及到十分敏感的权限,这更加剧了社群对仲裁委员会不信任度。若要处理所谓社会资本更高的用户——即使做到了仲裁员眼中的“公正”与“慎重”,也很难说会不会进一步爆发社群对于仲裁委员会制度的恐慌和反感。当然我这里的意思不是说对于已经违反相关政策的用户若社会资本更高就应减轻或赦免处罚,只是想提醒一下仲裁员在处理仲裁案件时不仅应在处理案件和用户行为时应保持公正客观,更应将社群对案件结论的反应纳入到考虑的范围之内(这不代表“公正客观”的原则应该为理据不足的评论让道)。--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10月19日 (六) 16:10 (UTC)[回复]
  5. 您好,在Wikipedia:仲裁/方針的第一段寫出了...最終爭議解決措施,旨在應對社群始終無法通過常規流程解決的使用者衝突,想知道您對這句話的解讀,謝謝。--提斯切里留言2024年10月17日 (四) 16:50 (UTC)[回复]
    正常来说只有那些脉络不清以至于在AMN或AN3多次讨论都无法求得共识的争议或者涉及到管理员的争议需要仲裁委员会出手,大部分的争议只需一个愿意详细调查的管理员即可解决。--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10月19日 (六) 16:10 (UTC)[回复]
  6. 您好,您的參選聲明稱您未簽署保密協議,想知道如仲裁委員會需處理含隱密個人資料的個案,作為當選委員的您會怎樣做?謝謝。--Cmsth11126a02 (留言) 國民黨的正確名稱是大陸國民黨2024年10月21日 (一) 11:57 (UTC)[回复]
    首先澄清一点,仲裁委員會處理含隱密個人資料的個案不可能仅由一位仲裁员单独审查和处理,更需全体仲裁委员会成员群策集力。处理流程的话个人意见是首先让涉案用户提交私密证据到仲裁委员会的邮件列表,然后由签署NDA的仲裁员审查私密证据并将证据结论置于仲裁委员会的私有wiki,接着所有活跃的仲裁员将会根据公开证据与私密证据结论对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审理,最后仲裁委员会将会根据既有的证据草拟一份仲裁结论交付仲裁员们进行票决。--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10月21日 (一) 14:18 (UTC)[回复]

薏仁將


  1. 您好,感謝您參選首屆仲裁委員會。請您簡單闡述您認知中仲裁機制的宗旨和仲裁員的權責。--西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回复]
    首先,個人認為仲裁委員會是有鑑於近期ANO區域及AN3區域的編輯爭議與不當行為的提報趨勢有增無減,為了舒緩其案件的累積與管理員的壓力所引進的一種機制,而透過揉合各方意見與闡述以及相關事證與當事者自我陳述的參與,更能讓其呈現出較為全面、客觀與透明的一種機制,這種機制可以在多方意見提供之下找出合適的「折衷方案」,也算是讓相關的當事方提供另一種「救濟渠道」;但這種機制也並非任何爭議或者不當行為的案件皆能申訴或者承接,所以會有一個規定的門檻,否則可能會造成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效能低落甚至於可能會導致「失靈」的現象。而仲裁員的權責,我個人認為要扮演好「聆聽者」(聆聽雙方的論述)、「客觀第三者」(摒除先入為主的印象,並且適當的避嫌,假如該案當事者與自身有關係的話)、「觀察者」(觀察當事者或者管理員又或者自行調查的事項、言辭,有利或者不利的因素儘量注意並且適當提出)、「互動者」(隨時與相關參與的委員、管理員保持溝通上的暢通)等前述角色並且遵守相關規範俾能使仲裁機制順利運作;以上針對相關問題所做出的說明,感謝提問者的提問。
  2. 您認為近期有哪些出現重大編者矛盾或爭議的議題可能需要發起仲裁或仲裁介入?--西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回复]
    就目前來說的話,可能用戶紅渡廚、用戶Chinuan12623,這二位與其他用戶所衍生的議題可能需要被關注;二者皆為溝通認知差異所導致與其他用戶協作或者討論時產生的摩擦衍生出連串的爭議,只是前者有點類似一言不合或者立場不同或者認知上不同就提報,後者則是屬於認知差異與意見表達溝通的障礙且會ping特定的管理員要求處理其對方用戶(但其對方用戶也僅是表述意見),反造成被ping的特定管理員產生其壓力;雖然二者後續皆有管理員以不同的樣態做出對應的處理,但難以保證日後不再發生相同的爭議或者其不當,若日後仲裁委員會成立,也許需要關注其相關議題,再次感謝提問者對於相關議題的關心與提問。
  3. 分享一件给你留下最为深刻印象、亲身参与的ANM争议,并概括一下你在其中是怎么参与的。如果你成为了仲裁委员会成员,你在看到ANM或是AN3上的争议会主动参与其中吗? Stang 2024年10月15日 (二) 06:26 (UTC)[回复]

    感謝提問者的提問,若是說到深刻印象,比較近期我會認為以用戶Chinuan12623所衍生與其他幾位用戶的相關爭議吧,因為之所以注意到這位用戶是在王必勝這個人物條目,主要是該用戶認為這個條目需要加入他所認為的一些內容(但實際上那個內容描述很主觀,而且立場有些偏頗),但其他用戶覺得這些內容描述太過主觀應該要另行調整,然用戶Chinuan12623則是堅持其己見,來來回回撤銷其他用戶的編輯數次,最終則是由管理員做相對保護措施,而期間的討論仍然是主張自己的訴求並無太大問題(見:討論:王必勝相關話題討論),後來在其他用戶及管理員(包含個人)嘗試調解建議之下,方勉強接受管理員的編寫方案,本以為應該就此打住,但沒想到因為其不適當的編輯習慣(如:嘗試移除部份留言、因立場意見分歧與用戶產生嚴重衝突...等)反而多次被用戶提報其不當,在調解的過程當中會發現用戶Chinuan12623對於規範指引有一套自己的看法,但這種看法會讓其他用戶/管理員不敢恭維,舉個例子來說:用戶Chinuan12623曾有移動他人的留言,見此提報存檔,並且有假冒他人簽名的跡象,使其呈現為某用戶的留言效果,見:相關行為版本描述,當他被提醒糾正時,他反而會質疑對方的說法,並且指責對方用戶,而且會ping管理員針對相關用戶要求做出處置,但實際情況是其他用戶只是陳述意見並且請他避免類似情況,如此而已,實屬無奈。且就連其他用戶及本人試圖阻止也曾被該用戶用一種很奇妙的理由要我們停手別再擾亂,相關案件在ANO區域8月、9月存檔,有興趣歡迎請提問者查閱相關細節。

    關於您的第二個問題倘若日後擬任仲裁委員是否會主動的介入調解爭議事項,我個人應該會視情況而定,不會因為擁有某種權限或者身份而積極參與某個區域的事務,這可能反讓當事方質疑其立場與意圖,我反而比較傾向以適度彈性諮詢、提供參考意見、補充意見的方式會比較佳,既可避免前述的疑慮也可適度的輔助,最後我想說:也許仲裁機制會讓爭議的當事雙方感到期待,但是這並非是「萬靈丹」,因為仲裁結果可能仍會有不如自己期待的時候,雖然是「救濟渠道」的一種,但是可能還是不如在爭議一開始雙方儘早展開理性對話協商來的好,畢竟需要走到「仲裁」這一步,已算是最終最不得已的時候了。再度謝謝提問者您的提問與關注。
  4. 去年发表的一个关于英维仲裁委员会的学术文章中提到了以下问题:Rather than deciding which editor is right or wrong or arbitrating disputes, the Arbitration Committee identifies and favors the parties who hold high levels of social capital due to their long-term interactions as editors of the encyclopedia. 请问你认为这类问题在中维已有的流程系统中是否存在?你认为应该怎样保证仲裁委员会尽量不存在此问题?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0月16日 (三) 11:04 (UTC)[回复]

    很有趣也值得思考的問題,那個學術文章指出的問題,其實不盡然不會發生或者全然認為是空穴來風,如果真的發生那麼或許我們就要憂慮了,因為這代表著相關機制已經開始「失靈」。

    目前在中文維基百科站內,我曾經遇到資深用戶被提不當行為,我曾試圖瞭解並且提醒對方,而另一位比我資深用戶也試圖瞭解情況並調解,但是當事者確指責那位用戶怎麼不幫忙勸說我反倒認為錯在於他,而且直接開口就說:「某某某用戶你是資深用戶嗎?」這有一種要拿編輯資歷壓著不同立場的用戶打甚至有那種「資淺用戶要遵從資深用戶」的意味,其實同樣參與本次仲裁委員會的幾位參選人也都同樣的點出相同的問題點,只要是編輯者都會有犯錯的機率,這並不會因對象的不同而有所差別,或者因為你是老手有貢獻而有所寬待,否則其公信力與立場就顯然有所偏頗了,我認為現階段的中文維基百科還不致於淪為偏袒老手的地方,所有的制衡/監督機制仍正常運作,而管理群們心中各有一把尺,就目前來說,尚未有提問者的情況,但日後是否會出現相關失靈跡象,我個人無法預測也無法保證。

    至於仲裁委員會相關運作機制,那麼得仰賴各委員們之間的自律與外在相關規範遵守,但即便外在規範再如何的細膩,其判斷仍保有一定彈性,而如何的自律則得靠信賴與監督機制運作,然這些可能無法訴諸統一的文字規範以至進一步限制約束,也不可能將其數據化,中立客觀性與摒除先入為主的概念僅能憑藉日後擬任的委員「自由心證」與心裡的天秤拿捏遵守相關的分寸,我無法為其100%擔保日後運作與機制不會不存在任何問題,僅能嘗試的叮嚀與觀前顧後注意,讓相關失靈的問題不會發生在中文維基百科,試想倘若一個機制一個制度的失靈,那麼將會代表後續要更費心費力的制定補救措施補救,那麼所失去去的將會是長年累月的信賴與威信,那麼一旦發生,那就是一場夢魘與悲劇,實屬不幸。

    在此感謝相關提問者的提問,謝謝。
  5. 您好,先前在您的討論頁,留意到此管理員提醒。近期無意間發現不是第一次。仲裁員對於隱私方面有一定程度的要求,請問您怎麼看待此兩次公布私人信件內容的行為,以及想知道您對隱私的概念為何。謝謝。--提斯切里留言2024年10月17日 (四) 16:17 (UTC)[回复]

    首先感謝提問者關注相關問題,您會有如此的疑慮也是正常的;是的仲裁委員對於當事者雙方的確有隱私保密的義務,確保其案件處理牽涉的當事方也好或者是案件處理的進度內容或者預計處理的方式與方向不被受到干擾影響,從而影響案件的處理結果,更甚者可能會影響其社群用戶對於仲裁機制公信力的質疑而產生疑慮。

    犯錯的確不論是新手或者老手都有機會,我承認當時我僅顧某方面的理由而忽略其他當事者感受,這的確是不妥當,即便我認為沒有將對方的帳號予以公佈應當不致造成隱私問題,但實際上這也是有潛在的問題與風險,直至管理員私下告誡我才知道這也是不被允許的。不過請您放心,不論日後是否擬任其職位上,同樣錯誤不會再犯,即便當事方認為可以公佈,那麼個人也會基於相關風險考量,也會遵守相關規範,再次感謝您對於相關議題的重視,感謝您的提問。

Kenny023


  1. 您好,感謝您參選首屆仲裁委員會。請您簡單闡述您認知中仲裁機制的宗旨和仲裁員的權責。--西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回复]
    個人認為建立仲裁機制的宗旨是為給在ANM,ANEW等日趨複雜的用戶紛爭、編輯爭議或其他途径均无法有效解決之問題提供一個比較透明且中立的最終方案來處理嚴重無法解決的矛盾。
    仲裁機制應作為解決糾紛的最後手段。作為具公信力的機構,需要確保仲委會由具高可信度的用戶組成,出具的決定是有公信力、權威性,以保證決定受到各方面的用戶信服。
    個人認同SickManWP君對此的看法,委員會成員可以來自不同領域可受信任的用戶組成,比如個人來自反破壞領域,仲裁員應該依據社群共識為主軸,更應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而靈活運用方針和自身常識來理解案件的經緯。--Kenny023留言2024年10月21日 (一) 04:34 (UTC)[回复]
  2. 您認為近期有哪些出現重大編者矛盾或爭議的議題可能需要發起仲裁或仲裁介入?--西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回复]
    個人認為前一段時間ANM有關Chinuan12623相關爭議(個人早期曾有參與過討論並參與編修爭議條目),就屬於典型較為難化解的糾紛,可能屬於需要發起仲裁案的範圍內,以求避免後續再出現紛爭。--Kenny023留言2024年10月21日 (一) 04:34 (UTC)[回复]
  3. 去年发表的一个关于英维仲裁委员会的学术文章中提到了以下问题:Rather than deciding which editor is right or wrong or arbitrating disputes, the Arbitration Committee identifies and favors the parties who hold high levels of social capital due to their long-term interactions as editors of the encyclopedia. 请问你认为这类问题在中维已有的流程系统中是否存在?你认为应该怎样保证仲裁委员会尽量不存在此问题?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0月16日 (三) 11:04 (UTC)[回复]
    存在。個人在判斷爭議時也會潛意識地偏向於相信那些資歷經驗豐富、德高望重、話語權大的維基人,不難相信他們同樣也會獲得相對廣泛的維基人支持,我想這是人之常情。
    我剛加入維基時也將這部分維基人當做榜樣,默默學習他們的有益經驗。正如此隨著時間和經驗積累,像我這樣一開始的新手慢慢地也熟悉站內方針(主要是反破壞領域),現可獨立判定常規破壞、部分LTA破壞,基本上不會出錯。相信很多新手使用者跟我的情況相同,都是在互相學習交流中一步步提升進步,個人認為老手與新手間的關係不應因社群資歷長短而出現等級尊卑,最重要的還是「對事不對人」原則,個人此前曾表示認同仲委會成員可以來自專長於各領域可受社群信任的用戶組成,可有助於避免仲委會日後可能出現的偏袒、結成小圈子情況。多元化、容納不同領域聲音的仲裁委員會也能更加平衡各方關切利益並努力確保公平這一最大公約數。--Kenny023留言2024年10月31日 (四) 08:48 (UTC)[回复]
  4. 您好,在Wikipedia:仲裁/方針的第一段寫出了...最終爭議解決措施,旨在應對社群始終無法通過常規流程解決的使用者衝突,想知道您對這句話的解讀,謝謝。--提斯切里留言2024年10月17日 (四) 15:46 (UTC)[回复]
    個人回答第一題時已經提到「仲裁機制應作為解決糾紛的最後手段」,在常規流程及溝通均宣告失效下啟動這一最後應對機制。我是這樣理解的。
    預設仲委會機制成型後,仲委會委員可能有機會接觸到反破壞之類資料,如永封使用者申訴等。作為反破壞成員可以提供意見。--Kenny023留言2024年10月31日 (四) 08:48 (UTC)[回复]

ZhaoFJx


  1. 您好,感謝您參選首屆仲裁委員會。請您簡單闡述您認知中仲裁機制的宗旨和仲裁員的權責。--西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回复]
    谢谢路西法人的问题,在我看来,仲裁机制之宗旨方为给与那些在社区讨论、管理员总结、及其他途径均无法有效解决的复杂问题提供一个透明且公正的最终方案,以确保每位维基人的权益和立场都能得到充分的考虑,并确保社群在遇到争议时能够寻求到公正的裁决而毋需考虑其他顾虑。仲裁员作为仲裁委员会的核心,其职责不仅仅是依据社群的共识和证据进行中立、客观的裁决,更应不拘泥于字面地深刻理解方针,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自己的判断力和常识。——即请秋安 ZhaoFJx() 2024年10月14日 (一) 02:00 (UTC)[回复]
  2. 您認為近期有哪些出現重大編者矛盾或爭議的議題可能需要發起仲裁或仲裁介入?--西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回复]
    再次谢谢您的问题。管理员布告板及其附属讨论页上常有些用户间之冲突持续未决,若干用户长久以来对条目内容意见相左,致使编辑冲突频发,此或需仲裁委员会介入以图共识。此外,互助客栈也常有“糊煮”之讨论,如存废相关议题、格式相关争议,此等问题可借仲裁委员会之调解,助社群达成一致,携手建设更好的中文维基百科。——即请秋安 ZhaoFJx() 2024年10月15日 (二) 01:01 (UTC)[回复]
  3. 如何理解你提到的,仲裁委员会的独立调查职权 Stang 2024年10月15日 (二) 06:58 (UTC)[回复]
    谢谢Stang的问题。仲裁委员会的独立调查职权,旨在确保仲裁员能够综合各方意见,并在深入调查后,发布一份独立的、中立的事实查证。这一职权意味着仲裁委员会在处理案件时,不应仅依赖双方提供的主观证据,也需要主动收集、验证相关信息(赋予仲裁员权限的原因)。就拿管理员解任举例,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最后写出一长串,读者直接太长不看。这种情况无疑对共识的取得是致命的,社群也在以往讨论过相关话题;从另一角度来说,一份调查报告亦可以避免乐队花车效应。一份客观的调查报告应确保其事实准确、论证有力,做到令双方无从挑剔,既能呈现不偏不倚的事实,也能平息争议。这类报告不仅有助于让当事人认可,更可以赢得社群的广泛信任。我希望引用Mys_721tx的一句话作为结尾:

    我愿意在未来接受仲裁委员会公开公正、按照事实的调查以查清该案中的指控。若仲裁委员会认定我的行为确实违规,我自然会承担责任。若仲裁委员会认定我的行为没有违规,我希望以此证明自己清白。
    — User:Mys_721tx

    ——即请秋安 ZhaoFJx() 2024年10月18日 (五) 21:30 (UTC)[回复]
  4. 去年发表的一个关于英维仲裁委员会的学术文章中提到了以下问题:Rather than deciding which editor is right or wrong or arbitrating disputes, the Arbitration Committee identifies and favors the parties who hold high levels of social capital due to their long-term interactions as editors of the encyclopedia. 请问你认为这类问题在中维已有的流程系统中是否存在?你认为应该怎样保证仲裁委员会尽量不存在此问题?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0月16日 (三) 11:03 (UTC)[回复]
    谢谢0xDeadbeef的问题。我先基于文献定义社会资本一词:resources, actual or virtual, that accrue to an individual or a group by virtue of possessing a durable network of more or less institutionalized relationships of mutual acquaintance and recognition. 在中维现有的流程体系中,如果否认这种影响的存在,实属鸵鸟行为,毕竟社会资本确实会影响仲裁,资深用户在争议中可能因此取得不公平的优势。然而,正如前文所述,维基人的社会资本源于其长期参与和丰富的编辑活动,可以推定其对维基百科有着更深入的理解,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仲裁流程。因此,完全避嫌而不考虑用户背景显然是因噎废食:仲裁员既需要在仲裁时参考用户的经验及社群关系,也要避免对人不对事。其次,根据Does Diversity Damage Social Capital?Are diverse societies less cohesive?两篇文献,仲裁委员会应充分认识多样性的重要性,通过引入不同背景的用户来平衡各方利益并确保公平。多元化的仲裁委员会也能提高不同背景维基人的参与度,同时可以缓解高社会资本用户之间的过度凝聚。最后,Grisel提到A member of the Arbitration Committee confirmed that: “If enough people push it, it is very hard for the Arbitration Committee to go the other way.” 因此,仲裁委员会若保持独立性及匿名性,就能确保仲裁员不会因担心被针对而采取和稀泥的态度。好消息是,中维的仲裁委员会刚刚成立,这意味着它有机会避免陷入改革僵化的局面,从而有能力引入更开放、包容的程序和标准。由于尚未受到既有影响,仲裁员和其他维基人可以从相对中立的立场出发,建立更公平、透明的仲裁机制。摸着enwiki的石头过河,也可以避免其他已设立仲裁委员会的维基媒体项目曾出现的问题。——即请秋安 ZhaoFJx() 2024年10月18日 (五) 20:49 (UTC)[回复]
  5. 您好,在Wikipedia:仲裁/方針的第一段寫出了...最終爭議解決措施,旨在應對社群始終無法通過常規流程解決的使用者衝突,想知道您對這句話的解讀,謝謝。--提斯切里留言2024年10月17日 (四) 16:28 (UTC)[回复]
    谢谢提斯切里的问题。我认为此句并非旨在将所有争论皆诉诸仲裁以达成武断之决策,而是在其他解决途径皆无果时,由仲裁委员会提供一透明、公正之方案,既避免偏颇,又能维系社群之秩序与信任。——即请秋安 ZhaoFJx() 2024年10月20日 (日) 19:57 (UTC)[回复]

Allervous


  1. 您好,感謝您參選首屆仲裁委員會。請您簡單闡述您認知中仲裁機制的宗旨和仲裁員的權責。--西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回复]
    感谢您提出这些问题。对于一个成熟的线上百科全书以及其社群来讲,管理员、steward的存在确实有助于维持社群的和谐稳定,但拥有上述权限的使用者毕竟是人,解决争议的手法难免会有偏颇之处;仲裁机制旨在为所有使用者提供一条中立、严谨、保密、客观的问题解决通路,透过融合不同背景、不同专长使用者的意见,尝试着产生共识,有助于改善裁决偏颇的问题,减少不公裁决的发生几率。以更好地保护对社群做出建设的使用者;匡正不谙或曲解社群守则的使用者,促进使用者对社群的信任度及对社群方针、守则的理解尊重。
    作为一个仲裁员,应该完全理解社群方针,兼听则明,采纳多方使用者的意见,并在常识以及客观事实、有效证据的基础上作出公正的裁决,维持社群秩序,不能因为自己的立场以及对其他使用者的不满而作出偏颇不公的裁决。倘若与其他仲裁员的立场不一致,或是本人介入,应该尽量避免使用封锁权限,招致不满--Allervousシカ部・ざ・ろっく! 2024年10月12日 (六) 23:20 (UTC)[回复]
  2. 您認為近期有哪些出現重大編者矛盾或爭議的議題可能需要發起仲裁或仲裁介入?--西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回复]
    感谢您对编辑争议的关心。本人认为Wetrace、诗琳童以及Marvin(已被禁制)等人长期霸占轮子系列条目,将意见不合使用者的编辑内容退回,引发其他使用者不满的事情是相当棘手的,因为本人也曾介入。另外,一些使用者在提删问题上因关注度、原创研究的意见不合引起编辑争议(如红渡厨与日期20220626、Patrickov、Zhenqinli,以及TIY,后者虽然没有直接回应编辑争议指控,但按照红渡厨删除主义、坚持反对原创研究的立场,不排除再度告TIY的可能性),进而相互提告,红渡厨也曾因为相近的原因提告其他使用者,要求对被提告者采取禁制、封锁的措施,惟管理员皆未做出实质有效的措施应对,已持续甚久,也应得到介入。Chinuan也与自由雨日、wolfch等人有所冲突,虽已遭禁止编辑所有讨论页面,但禁制甫一解除就发生冲突的几率仍然不小。--Allervousシカ部・ざ・ろっく! 2024年10月12日 (六) 23:06 (UTC)[回复]
  3. 你提到会对严重破坏本站文明方针……用户予以封锁,我希望知道你对文明方针的理解,具体来说,如何判断一个人的语言是否是不文明的?你可以举一些例子来支撑你的观点。 Stang 2024年10月15日 (二) 07:00 (UTC)[回复]
    感谢您的提问。例如使用詈语、诅咒、攻击或歧视性言论等显而易见的不文明行为此处便不再一一解释,所有使用者不管在任何时候都应该避免此类行为,或者诱导其他使用者做出不文明行为;此处可以列出本人遇到的不文明行为。
    --Allervousシカ部・ざ・ろっく! 2024年10月16日 (三) 00:30 (UTC)[回复]
  4. 去年发表的一个关于英维仲裁委员会的学术文章中提到了以下问题:Rather than deciding which editor is right or wrong or arbitrating disputes, the Arbitration Committee identifies and favors the parties who hold high levels of social capital due to their long-term interactions as editors of the encyclopedia. 请问你认为这类问题在中维已有的流程系统中是否存在?你认为应该怎样保证仲裁委员会尽量不存在此问题?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0月16日 (三) 11:02 (UTC)[回复]
    感谢您提出此问题,原文大概是说“仲裁委员会并不决定哪个编辑是对是错,也不负责仲裁纠纷,而是确定并青睐那些由于长期与百科全书编辑互动而拥有高社会资本的当事人。”偏袒特定使用者或搁置编辑纠纷的情况确实存在,通常,因为某些使用者加入Wikipedia更早,编辑次数(或创立的条目)更多,其他使用者可能會将他们视为厉害的存在,不过随着更熟悉方针、更积极于站务的新人的加入,旧使用者的编辑问题也能被发现并被纠正。 编辑的对错及其判定會影响读者对于一件事物的认知,作为一位普通的编者,我本身就奉行“编者有义务避免读者被误导”(包括不仅限于编辑,还有其编辑态度本身等)的原则,而每个编者/读者都有自己的对错判断原则。避免上述学术文章提及的这类问题发生的方法就是,仲裁委员会应该采取非歧视原则,接纳各种背景的使用者,给予参加社群仅1至3年,但完全熟悉并能正确运用方针的使用者机会,亦给予资历更久的使用者以机会,有助于避免仲裁偏袒,有效处理对错纠纷,也有助于避免过度精英化。--Allervousシカ部・ざ・ろっく! 2024年10月16日 (三) 23:25 (UTC)[回复]
  5. 您好,在Wikipedia:仲裁/方針的第一段寫出了...最終爭議解決措施,旨在應對社群始終無法通過常規流程解決的使用者衝突,想知道您對這句話的解讀,謝謝。--提斯切里留言2024年10月17日 (四) 15:24 (UTC)[回复]
    感谢提问,让您久等了,仲裁委員會主要在以下状况下发挥作用,1.显然,读者可以看到,有很多被提报至WP:VIP、WP:AN3、WP:ANM等专案页面的使用者间编辑冲突未能透过管理员及其他资历较久的使用者的调停而得到根本的解决,或遭到搁置。例如红渡厨與多名使用者就提刪和條目重審所发生的冲突,以及UjuiUjuMandan與Wengier发生的文明行为争议,此时便需要仲裁委员加以判断各方行为之正确与否,并与其他仲裁委员会成员讨论後采取进一步措施;2.不同于百度百科、抖音百科等使用者主要来自中国大陆,而且社群采取一言堂管理模式的线上百科全书,维基百科的使用者来自世界各地,因每个人生活文化背景、政治立场各异,难免发生冲突,倘若不加以解决,势必有碍社群的进一步发展。两岸四地用语、部分参考来源的可靠与否(见WP:RSP社群无共识部分)的确定、高风险主题的确定等,仲裁委员会应该总结各方观点,尝试给出一个能让绝大部分使用者满足的解决方案。上述问题或许可以透过社群方针解决,但效果杯水车薪,仲裁委员会成员好比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在三权分立原则下拥有至高的权力,人常说偏听则暗、兼听则明,作为仲裁委员,更不能因为自身立场而對任意一方有所偏颇,而应该接纳各方意见,作出最公正的裁决
  6. 既然阁下提到红渡厨……也应得到介入,若阁下当选本届仲裁员,请试着给出您的处理思路。———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10月22日 (二) 04:57 (UTC)[回复]
    感谢提问,让您久等了,其实我认为依照关注度、删除方针、非原创研究等社群方针提报删除并无错误,在讨论时有反对删除意见也是这些使用者自己的表达自由范畴,这是维基百科不同于问题5所提及的“一言堂”之处。在下也理解一些使用者迫切希望改善维基百科的心情,也理解一些管理员因不熟悉而可能會采取搁置ANM/AN3/VIP中提报的做法。因我只會是数名仲裁委员会成员中的一位,所以本人有自己的处理意见,也可能不具有代表性,但我會根据常识,自己应对提删、与各使用者互动的经验,以及對社群方针的理解,采纳争端各方之发言,并不拘泥于谁對社群的编辑次数或创建条目数之多少、参加百科时间之长短,做出较为客观公正、不偏袒任意一方的裁决。--Allervousシカ部・ざ・ろっく! 2024年10月23日 (三) 00:30 (UTC)[回复]

CopperSulfate


  1. 您好,感謝您參選首屆仲裁委員會。請您簡單闡述您認知中仲裁機制的宗旨和仲裁員的權責。--西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回复]
  2. 您認為近期有哪些出現重大編者矛盾或爭議的議題可能需要發起仲裁或仲裁介入?--西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回复]
  3. 你提到Mys_721tx的RFDA中自己是参与者,也是见证者,请简要概括一下你如何进行参与,参与了什么内容方面的讨论。你认为仲裁委员会在Mys_721tx的RFDA时如果存在,应当做什么?为什么? Stang 2024年10月15日 (二) 06:11 (UTC)[回复]
  4. 去年发表的一个关于英维仲裁委员会的学术文章中提到了以下问题:Rather than deciding which editor is right or wrong or arbitrating disputes, the Arbitration Committee identifies and favors the parties who hold high levels of social capital due to their long-term interactions as editors of the encyclopedia. 请问你认为这类问题在中维已有的流程系统中是否存在?你认为应该怎样保证仲裁委员会尽量不存在此问题?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0月16日 (三) 11:04 (UTC)[回复]
  5. 您好,這是我提問另一位候選人薏仁將的問題,因見您提到了Mys 721tx的RFDA,覺得也適合提問您,略修改如下:「先前在您的討論頁,留意到此管理員提醒。近期無意間發現不是第一次」。仲裁員對於隱私方面有一定程度的要求,請問您怎麼看待薏仁將先前兩次公布私人信件內容的行為,以及想知道您對隱私的概念為何。謝謝。--提斯切里留言2024年10月17日 (四) 16:56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