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規法院 (歐洲聯盟)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跳转到: 导航, 搜索
常規法院
創立時間 1989
管轄範圍 歐洲聯盟
所在地 盧森堡盧森堡市
網址 http://curia.europa.eu/jcms/jcms/Jo2_7033/
歐洲聯盟
Flag of the European Union

本文是關於
歐洲聯盟的政治與政府

  ·  ·  

常規法院(General Court)為歐盟法院中的其中一部分,其創始於1989年1月1日,原本的名稱為「原訟法院」(Court of First Instance),於2009年11月30日以後更名為「常規法院」。

目录

[编辑] 審級制度

關於常規法院的審級制度採取的是二級二審制,由常規法院就案件的第一審加以審理裁判,但是僅能就法律適用的問題上訴至歐洲法院,而不得以其他理由提起上訴。

由於案件的數量不斷的增加,為了要解決常規法院(之前稱為原訴法院)的訴訟負擔,因此於2003年2月1日生效的尼斯條約便規定,於特定的領域內,可以成立專門法院

2004年11月2日,歐洲理事會便做成決議,成立歐洲聯盟公務員法庭,這個專門法庭由7個法官組成,負責審理與歐盟公務員有關的第一審訴訟。而歐盟公務員法庭所作出的判決僅可以法律適用問題向常規法院提起上訴。而常規法院就該案所作成的判決於特殊情況下可能可以上訴至歐洲法院。歐洲聯盟公務員法庭已經在2005年12月2日開始運作,另外,歐洲專利法庭的成立目前也已經在審查之中。

[编辑] 法院組成

常規法院目前是由27名法官以及1個書記官長組成,由歐盟各個成員國至少提名一位法官。每一個法官通常從政府派任開始,有6年的任期。而常規法院的院長和各庭的庭長則由法官自己選任,總共需要選出一位法官和五位庭長,每一個職位的任期為5年。

另外,常規法院中並沒有佐審官(和歐洲法院不同,歐洲法院有8個佐審官),佐審官的任務可能會由法院指定某個法官來完成,不過實際上並不常有這種需要法院指定特定法官來處理的案件。

[编辑] 歷任院長

任期 姓名
1989–1995 葡萄牙 José Luis Da Cruz Vilaça
1995–1998 意大利 Antonio Saggio
1998–2007 丹麦 Bo Vesterdorf
2007–至今 卢森堡 Marc Jaeger

[编辑] 法官

姓名 國籍 上任時間 卸任時間
Marc Jaeger 卢森堡 盧森堡 1996 2010
Josef Azizi 奥地利 奧地利 1995 2013
Arjen Meij 荷兰 荷蘭 1998 2010
Mihalis Vilaras 希臘 希臘 1998 2010
Nicholas James Forwood 英国 英國 1999 2011
Maria Eugénia Martins de Nazaré Ribeiro 葡萄牙 葡萄牙 2003 2015
Franklin Dehousse 比利时 比利時 2003 2015
Ena Cremona 马耳他 馬爾他 2004 2010
Ottó Czúcz 匈牙利 匈牙利 2004 2010
Irena Wiszniewska-Białecka 波兰 波蘭 2004 2010
Irena Pelikánová 捷克 捷克 2004 2010
Daniel Šváby 斯洛伐克 斯洛伐克 2004 2010
Vilenas Vadapalas 立陶宛 立陶宛 2004 2010
Küllike Jürimäe 爱沙尼亚 愛沙尼亞 2004 2010
Ingrida Labucka 拉脫維亞 拉脫維亞 2004 2010
Savvas S. Papasavvas 塞浦路斯 賽普勒斯 2004 2010
Enzo Moavero Milanesi 意大利 義大利 2006 2012
Nils Wahl 瑞典 瑞典 2006 2012
Miro Prek 斯洛文尼亚 斯洛維尼亞 2006 2013 [1]
Teodor Tchipev 保加利亚 保加利亞 2006 2012
Valeriu M. Ciucă 罗马尼亚 羅馬尼亞 2007 2013
Alfred Dittrich 德国 德國 2007 2013
Santiago Soldevila Fragoso 西班牙 西班牙 2007 2013
Laurent Truchot 法国 法國 2007 2013
Sten Frimodt Nielsen 丹麦 丹麥 2007 2013
Kevin C.O'Higgins 愛爾蘭共和國 愛爾蘭 2008 2013
Emmanuel Coulon [1] 法国 法國 2005 2011

[编辑] 前法官

姓名 國籍 上任日期 卸任日期
Virpi Tiili 芬兰 芬蘭 1995年1月8日 2009年10月6日 [2]

[编辑] 程序

常規法院有自己的訴訟規則,於該規則中包含了書面審理階段和言詞辯論階段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自己選擇使用歐盟成員國中的任何一種官方語言,然而,法院中的工作語言(包含法官間的討論、初步報告、判決的起草)則是使用法文。這使得法文成為了常規法院的唯一工作語言。[3]

常規法院中總共分為8個庭,每個庭通常由3個法官,例外情況下會由6或8個法官負責審理案件,而通常是由4個法官抽出3位輪流組成審判庭,[4] 案件將由各庭的庭長負責分配。庭長分配完審理的法官後,將由各庭中再指派一名法官擔任「報告法官」(Judge-Rapporteur),由該人負責就該案依據當事人雙方所提出的訴狀以及適用的法律寫成初步報告(rapport prealable)。

在書面審理程序結束後,該案將會於公開法庭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必要時,言詞辯論程序中將會有即時的翻譯,負責將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翻譯成不同歐盟成員國之官方語言。審判法官將會基於言詞辯論的資料以及報告法官所撰寫的初步報告,於公開的法庭中宣判。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外部連結

个人工具
名字空间
操作
导航
帮助
工具
其他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