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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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底是個人的刑事犯罪記錄,存於當地或上至國家級的檔案中,是自然人的歷史另類表現。 有案底多數人都害怕,不過視乎性質,例如良心犯、曾經是敵國的政治犯,如此案底,可能是不少政治家的資本,例如綠島、林沖刺青。
相關 [编辑]
- 黑社會人物自首
- 洗底,不是銷毀刑事紀錄,只是官方文件上不再提起而已。前科素行可作為警方辦案依據,司法官在量刑時對「累犯」的認定標準,以五年為基礎,若五年內不再犯,警方在行動電腦資料處理時就不應列入有前科顯示[1]。
- 改名契、人間蒸發
- 《香港法例》第297章《罪犯自新條例》,對未被判處監禁超過三個月或罰款超過一萬元的罪犯,在此以前不曾在香港被定罪及經過三年不再被定罪,則在任何程序中,均不得接納傾向顯示,他在香港曾被如此定罪的證據;有關該罪行而提出的問題,或須披露該等罪行的義務,亦須視為並非指該項定罪;及披露該項定罪與否,並不可作為撤除他任何職份的合法或正當理由,亦不可因此令他蒙受不利的合法或正當理由。
- 此條例只可以於某種情況下防止定罪記錄被揭露,而不能令以往定罪記錄得以清除。
- 良民證
- 個人私隱
- 專業人士:律師、會計師、銀行家、基金經理、信託人、保險經紀、董事等,部份禁止有案底人士當任。
- 破產
- 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