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中华民国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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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目与中华民国国民身份证中华民国护照条目内容矛盾[编辑]

根据中华民国国民身份证条目,身份证是颁发给在台湾有户籍的中华民国国民的,但是此条目中说“中华民国国民……拥有中华民国国民身份证”,可以推断所有的中华民国国民都有台湾户籍。不过,中华民国护照条目中说的是“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的护照没有此栏”(指身份证编号),也就是说似乎并非所有中华民国国民都有国民身份证和台湾户籍。那么到底是什么情况呢?哪个条目出错了?求解。--某人的移动城堡|欢迎调♂教 2013年4月26日 (五) 07:43 (UTC)[回复]

(:)回应

有人在你发问前加入错误资讯,造成混淆。

就范围/人数而言,中华民国国民 > 在台湾设有户籍者 > 中华民国国民身份证中华民国护照持有者。

外国人也可能在台湾设有户籍。台湾在美国侨民未必在台有户籍(如林书豪),但可申请护照(如李安)。有护照未必有身份证,有身份证也未必有护照。

--WildCursive留言2013年4月27日 (六) 20:57 (UTC)[回复]

(:)回应 也就是说中华民国国民可以申请中华民国护照,有台湾户籍的人可以申请身份证,但是是中华民国国民和有台湾户籍之间并没有强制性的联系。是这样么--某人的移动城堡|欢迎调♂教 2013年4月28日 (日) 00:55 (UTC)[回复]

无误。--WildCursive留言2013年4月28日 (日) 04:29 (UTC)[回复]

维基百科的一个原则是客观。客观地说,现行中华民国宪法法律部门,明文规定了大陆地区人民的国籍,请尊重法律。[编辑]

法律规定是一回事。 你希不希望法律这样规定,法律规定合不合理是另一回事。 大陆地区人民按照现实,并非由中华民国政府统治。所以说大陆地区人民拥有中华民国国籍可能显得荒谬。 但是中华民国法律规定此等荒谬之事,也是事实。在宪法未曾修改的情况下,在维基百科中将此事实客观陈述,由读者自行判断,并无不妥。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78.251.237.210对话)于2013年5月2日 (四) 17:32加入。

何为国民?具有一国国籍之人。何谓国籍?法律明文规定由该国家所管辖之人。[编辑]

中华民国宪法,在为修订之前,领土宣誓包含中国大陆。 当然中国大陆人民具有中华民国国籍。因此自然是中华民国国民。

与国民一词不同的是公民,公民为享有完整的政治权利的国民,在希腊罗马社会,有国民而非公民之例子,即该部分国民并无完整之政治权利。近代强调人人平等,天赋人权,所以国民和公民一般都等同。

唯中华民国,性质特殊。导致部分国民并无公民权。但是并不能如此就否定他们是国民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78.251.237.210对话)于2013年5月2日 (四) 17:45加入。

(:)回应

无台湾户籍就不太可能具中华民国国籍,依《宪法》第三条与《国籍法》,无中华民国国籍就百分之百不是中华民国国民!

考试院:“大陆地区人民未具中华民国国民身份”。

中华民国内政部:“中华民国国民,不包括大陆地区人民、香港居民及澳门居民在内。

他们既无“中华民国国民身份证”或“中华民国护照”,当然非我国国民!

请勿无聊到自做主张将那些不相干人士随意乱纳入国民范围!台湾政府可没任何网站会这么写!那些人是国民还得了?国民有应尽的义务?那些人可从来没有。别搞错了!国民才有选举和公民投票等参政权,或领国民年金,他们当然没有!举不出任何政府文件官方网页就别原创研究!维基不是提供错误资讯的地方!

--WildCursive留言2013年5月2日 (四) 18:18 (UTC)[回复]

(:)回应

即使是大陆地区人民,依然需要服役——在取得自由地区【户籍】之后(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630001143-260306?chdtv ) 注意是【户籍】不是【国籍】

而大陆地区人民取得台湾地区收入,依所得税法仍需向中华民国税务部门缴纳税收。(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471/6671924536504666151

选举权无法事实享有,是因为没有自由地区户籍: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第 17 条 选举人,除另有规定外,应于户籍地投票所投票。投票所工作人员,得在户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户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选举区,并在同一直辖市、县(市)为限。 而大陆地区人民没有自由地区户籍,自然无法在自由地区行使选举权。

绮雨留言2020年8月12日 (三) 19:06 (UTC)[回复]

(:)回应

据东森新闻报道,马英九在被问及有关能否加入国民党问题时说,“大陆同胞呢,在法理上,当然,也是‘中华民国’人民,不过没有户籍。” 内政部令:修正“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部分条文 “其子女取得外国国籍或为香港澳门关系条例所定之香港、澳门居民,并不具大陆地区人民身份”此处将香港澳门居民、大陆地区人民和外国国籍持有者相提并论 内政部入出国移民署,就“已至大陆定居,欲放弃中华民国国籍,该如何处理”的回答 ”台湾地区人民已在大陆地区设籍欲放弃台湾地区人民身份,可检具大陆地区身份证或常住人口登记卡、台湾地区国民身份证及中华民国护照(如经大陆地区机关收缴,请附收条或证明文件),并填写书面说明签名后,一并送交本署(各服务站),本署将依废止台湾地区人民身份及户籍作业要点之规定,通知户政事务及相关机关办理废止户籍事宜。“ 此处并未回答如何放弃中华民国国籍,而是回答如何放弃台湾地区人民身份

大陆地区人民可不可以请求国家赔偿? 发布机关:台北市政府法规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年2月3日 (资料来源:http://www.law.taipei.gov.tw/) 所谓中华民国人民,参照“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 条第2款、第4款规定的意旨,大陆地区人民也是中华民国人民,而该条例及国家赔偿法,并没有禁止大陆地区人民请求国家赔偿之规定,故大陆地区人民如在台湾地区因公务员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遭受不法侵害,或因公有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致其生命、身体、或财产受有损害者,应当可以依本法请求国家赔偿。

法务部(82)法律决字第16337号 民国82年08月05日 要旨:本件经本部大陆法规研究委员会研议,其结论为:所谓中华民国人民,参照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条第2款、第4款规定之意旨,大陆地区人民亦为中华民国人民,该条例及国家赔偿法,并无禁止大陆地区人民请求国家赔偿之规定,故大陆地区人民如在台湾地区因公务员执行公权力职务遭受不法侵害,或因公有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致其生命、身体或财产受有损害者,似应有“国家赔偿法”之适用。

还要我给你找依据嘛?

另外请回应我这个问题“如果国民就是自由地区人民,为什么还要用一个自由地区人民这个术语?”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78.251.237.210对话)于2013年5月2日 (四) 18:30加入。

几个问题以及我的回答[编辑]

1.有没有不能执行的法律?

答:有,当然有。以色列规定首都为”耶路撒冷“,但实际并不完全占有耶路撒冷。以色列关于首都的法律无法执行


2.那无法执行的法律是不是法律。

答:当然是法律。

3.对于某种在事实上无法行驶的权利我们叫做什么

答:叫做法律上的权利(de jure)或者纸面上的权利。

4.某人是否具有某国国籍的含义是什么?

答:所谓国籍,并不是某人是否能够在实际上承担某国国民的义务或者享受某国国民的权利,而只能根据该国的国籍法(字面解释、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来解释。因此国籍是一种de jure 的权利。某些人用大陆地区人民无法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而否定大陆地区人民的国籍,是非常错误的。

5.有没有在法律上具有某国国籍,但是实际上却无法享受起权利义务的例子? 答:有,韩国不承认北韩政权,因此郑大世无法放弃韩国国籍加入北韩。 韩国依然拥有北方六道的建制,北方人民依然是法律意义上的韩国国民,只是无法享受大韩民国国民的待遇。


6.什么情况下大陆地区人民不属于中华民国国民。

答:中华民国通过公投,修改领土疆域,废除两岸人民关系调理,放弃所谓”大陆地区为政府统治权之外的中华民国领土“的表述,此时大陆人民因为领土变更,被褫夺国籍。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78.251.237.210对话)于2013年5月2日 (四) 18:45加入。


(:)回应

你举的全非“中华民国国民”,本条目是“中华民国国民”,而“国民”与“人民”的范围与权利义务不同。

你的引导式自问自答并没有意义,公务员是依明确的法律与命令办事的,而不是让警察看到中国游客还要想他们是否违反宪法与兵役法的逃兵!

是国民就有参政权,就享有宪法与增修条文所保障之权利,如全民健保,很显然他们没这资格!国民也不欢迎!

马英九的话亦非机关解释,重点是国民一定有凭证(身份证或护照),没有就不可能是!

至于“自由地区人民”,是那些从未改选的万年国代在1991年临退前弄到宪法里的,后来只好沿用。但两者的定义与权利义务不同是很明显的!

--WildCursive留言2013年5月2日 (四) 18:54 (UTC)[回复]

(:)回应

”至于“自由地区人民”,是那些从未改选的万年国代在1991年临退前弄到宪法里的,后来只好沿用。但两者的定义与权利义务不同是很明显的!“ 两者的定义与权利义务不同,你是说”自由地区人民“和”中华民国国民“二者的定义与权利义务不同????请明示之。我不想利用你的口误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78.251.237.210对话)于 2013年5月2日 (四) 19:06加入。

(:)回应

我说的是“国民”与“人民”的定义与权利义务不同。看来你对法律也有些了解,那最好!请查查现行法令条文中有多少是属于国民之义务?未尽义务之罚则为何?你就知道两者差别在哪儿了!--WildCursive留言2013年5月2日 (四) 19:12 (UTC)[回复]

(:)回应

在回答你的问题之前,我想将我们之间的分歧明晰。 我们的共识:国民是有国籍之人 我们的分歧:谁有国籍 我认为:1.法律规定的人有国籍。2. 法律规定大陆地区人民有国籍。 你认为:1.不能仅仅法律规定,某人必须能够真正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才有国籍。2.实证法伤规定大陆地区人民没有国籍。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78.251.237.210对话)于2013年5月2日 (四) 19:18加入。

(:)回应: 不好意思,没有看到你对于我举得例子都是人民而非国民的指责。因此也没有及时回应。 这也是我们的一个分歧,我认为人民就是国民。而公民和国民不同。 在中共的术语中,人民是维护期统治的那部分国民 在中华民国的术语中,人民应当是所有的国民。 这是我的见解,请问你的见解是什么?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78.251.237.210对话)于2013年5月2日 (四) 19:22加入。

不管我说的有没有道理,某人根本没有交锋到点上,现在在此对其荒谬的回应做出批驳。[编辑]

1. 我的论证思路是:

   國民是有國籍之人,某人是否有國籍需要相關法律的規定,并無需真實地能承擔義務,享受權利。大陸地區人民在法律上有被規定為享有國籍,因此是國民。

2. 反对我这一观点的,应该如此批判

  (1)國民並不是僅僅由國籍就可以(這點貌似沒有爭議,因為國民就是有國籍、有國籍之人就是國民,似乎是大家都接受的)
  (2)某人具有國籍,需要其可以實在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並不能僅僅在法條中列舉其有國籍
  (3)現行法上並沒有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享有國籍。

3. 某人对我的批判是这样的

  (1)法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並無國籍---此點對應尚書2中的(3), 屬於正常交鋒
  (2) 大陸地區人民並無護照、身份證、無法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就這一點本身,我並沒有任何否認。 問題是他不能證明任何問題。 如果要駁斥我,應該是說”真是的國籍享有應該是必須能夠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僅僅是法律字面上的規定是不夠的“。 某人不說這句話,而屢次拋出並無爭議之點,足見根本不認真閱讀別人的文字,惱羞成怒。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78.251.237.210对话贡献)于2013年5月2日 (四) 19:03加入。

根据维基百科中立性原则,本条目应该充分表述各自的观点。[编辑]

部分中华民国自由地区人民依然认同大陆地区人民是国民的说法。因此我建议将两种说法都写在主条目中 http://zh.wikipedia.org/wiki/Wikipedia:%E4%B8%AD%E6%80%A7%E7%9A%84%E8%A7%82%E7%82%B9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78.251.237.210对话)于2013年5月2日 (四) 20:00加入。

“非国民”章节部分内容解释过于偏颇[编辑]

“非国民”章节部分,有关大陆地区人民究竟是否为中华民国国民之解释内容,感觉过于偏颇,有断章取义之嫌,内容亦有待商榷。其中,有关“‘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司法人员考试试题’中即有‘大陆地区人民甲女与中华民国国民乙男结婚后...’”部分,依此解释大陆地区人民与中华民国国民两者在文义上并无交集,固然是一种可能解释,但并非唯一可能解释,故本人已先行移除。况且国家考试不一定代表国家,如国民中学学生基本学力测验曾出现“台湾与中国”,但不代表政府立场或法律解释就是“台湾与中国”两者文义上无交集,如果这样解释是过度解释。除此之外,不论是考试院经济部都不是国籍事务的主管机关。有关大陆地区人民是否是中华民国国民一事,主管机关应为内政部民政司,其他有话语权的顶多是大陆委员会侨务委员会,因此以考试内容、考试院新闻稿或经济部新闻稿来做为大陆地区人民是否是中华民国国民的解释根据过于牵强。有关唯一出自内政部的“内政部92年6月6日台内地字第0920008669号函”,全句其实是“中华民国国民及依法在中华民国设有事务所、营业所之本国法人、团体,得依本办法规定请求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资讯。前项所定中华民国国民,不包括大陆地区人民、香港居民及澳门居民在内”,其中“前项所定”应是仅指单就本法规而言的“中华民国国民”,不可能因此对s: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做扩充解释,且该函是地政司而非民政司所发。本人认为中华民国现行法律大致承认大陆地区人民为中华民国国民,或至少保留可以如此解释之弹性空间,有关论述详见Talk:中华民国总统及副总统在台湾之公民直接选举与罢免#对前项疑问之回应下方本人于2011年6月6日 (一) 17:10 (UTC)所提出之内容。本人也曾去信民政司讨论相关问题,但感觉内政部从未直截就此事做明确回答。若连主管机关(民政司)都无法就此事明确回答,我们在维基百科做如此偏颇的解释似乎不妥,我想两种意见并陈可能较好。Ernestnywang留言2014年1月27日 (一) 08:01 (UTC)[回复]

删文、淡化[编辑]

引用中华民国宪法排名第二条的内容,“全体中华民国国民则拥有中华民国主权”,有怎么刺眼?要屡次删文[1][2][3][4][5][6][7][8][9],放到文章边边角角[10]123.193.92.135留言2014年7月5日 (六) 15:46 (UTC)[回复]

不是有ref就代表可以加入不相干的内容,否则不是宪法全部有“人民”的地方都写进去了?是否中华民国国民有男有女、有不同宗教、不同种族、不同阶级、不同党派、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权利,全部都要写进去文章最前面,否则就是民主教育失败?请您自己好好想想,不要自己破坏还说别人破坏。也不是一句话是否刺眼的问题,而是他是否适合车县在条目中相关位置的问题。User:LHD已经让步,将你想写的部分内容写进去,你到底还要怎样?另外也请您尽量不要每天换IP,我之前在User talk:123.193.85.42也有回复你。谢谢!Ernestnywang留言2014年7月5日 (六) 15:54 (UTC)[回复]
你讲那么多的目地还是为了要删文、淡化。123.193.92.135留言2014年7月5日 (六) 16:23 (UTC)[回复]
没有什么目的不目的,百科条目本来就有适当跟不适当的内容与写法,把权益义务放到定义之上更是莫名其妙。Ernestnywang留言2014年7月5日 (六) 16:31 (UTC)[回复]
一、已经重复讲了N次,开头段落最好只放简短定义,“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并不是对国民的定义,宪法还提到“土地属于国民全体”、“国民二十岁有选举权”,每个人都觉得某条最重要,不论是不是定义都要放第一段,那根本就不能看了,因为会多到爆炸。二、“是国家的主人”这讲法算是WP:原创总结,因为法律上没这种定义,类似的有“总统是国家元首,对外代表国家,统率陆海空三军,是国家的主人”,每个人都可以自我总结XXX是国家的主人。在前面已有明确表达,再加一句抽象暧昧的叙述是没意义的。三、请针对我们的说法一一理性讨论,而不是跳针,到现在我几乎没看过您对我们的解释正面反驳,而是一再重复同样的话(不管什么理由反正你们删文blahblah),也请看看WP:不是LHD留言2014年7月5日 (六) 16:37 (UTC)[回复]
只能说你们删文的理由太荒缪。摆明了找个理由删文,去看看特色条目优良条目的开头段落怎么写的,这条目还写太少了。123.193.92.135留言2014年7月5日 (六) 16:52 (UTC)[回复]
这条目是中华民国国民,写国家的主人会很暧昧,你们不是说教育课本都教了的内容吗?为了删文、淡化,你编的理由愈来愈荒缪。123.193.92.135留言2014年7月5日 (六) 16:58 (UTC)[回复]
条目内容少不代表就可以乱加。Ernestnywang留言2014年7月5日 (六) 17:02 (UTC)[回复]
条目内容不是你看不顺眼就可乱删。123.193.92.135留言2014年7月5日 (六) 17:12 (UTC)[回复]
例如你要将人民是国家主人等内容加到人民主权论,虽然可能有地域性问题,但我就没有意见,因为那是在对的地方。你在这里是不对的地方,当然就有问题。Ernestnywang留言2014年7月5日 (六) 21:17 (UTC)[回复]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因此,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上面这段话是写在内政部网站主题关于公民投票法法制法的说明,主题不是“中华民国国民”也在写,网络上一堆主题不是“中华民国国民”,照样在写“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比较之下,只能说你们删文的理由很荒缪。123.193.92.135留言2014年7月6日 (日) 01:29 (UTC)[回复]
主题不是“人民主权论”也在写,网络上一堆主题不是“人民主权论”,照样在写“人民是国家的主人”。123.193.92.135留言2014年7月6日 (日) 02:39 (UTC)[回复]
非常怪异的写法。--Kolyma留言2014年7月6日 (日) 02:01 (UTC)[回复]
《图解刑法103/5》,作者:苏铭翔:“中华民国的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国民不再被皇帝所支配,而是摇身一变成为国家的主人”。123.193.92.135留言2014年7月6日 (日) 02:17 (UTC)[回复]
宪法第二条的“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没有任何问题;但“全体中华民国国民则共同拥有中华民国主权”的描述方式极为怪异,不知阁下为何如此坚持?-Kolyma留言2014年7月6日 (日) 02:37 (UTC)[回复]
宪法用“中华民国主权”做主词,这条目是“中华民国国民”我用“中华民国国民”做主词,讲同样的一件事,说的都是同样两者的关系,有意见尽可去改写,若要删文我有意见。123.193.92.135留言2014年7月6日 (日) 02:59 (UTC)[回复]
之前改写了您还是有意见啊,您坚持放在开头我也有意见,宪法主词就不是国民了,硬改写还放在国民条目开头句?理由重复很多遍:每个人都觉得不是定义但自行认定超重要的叙述放在第一段,就爆炸了!LHD留言2014年7月6日 (日) 03:34 (UTC)[回复]
你有屡次删文的记录,后来自己写了,放在后面边边角角。相对特色条目、优良条目,条目开头还很空,还不到调整开头文章内容的时候。123.193.92.135留言2014年7月6日 (日) 03:44 (UTC)[回复]
网络上一堆主题不是“中华民国国民”,照样在写“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您自己不就发现了吗?因为宪法那句是定义国家权力来源,不是用来定义国民本身,引用那句通常主题是讲权力,不是解释何谓国民;网络上可用通俗白话的讲法,但维基百科应力求严谨。LHD留言2014年7月6日 (日) 02:26 (UTC)[回复]

拜托这位IP用户不要再乱了!中华民国国民条目的重点就是“中华民国国民”的定义,而不是要将中华民国国民的所有权利义务都罗列出来,还硬要放在最前面,根本是反客为主。请问你会在各国家条目开头就写国有财产与负债多少吗(当然不是请您这么做)?如果常人不会,那您这边的行为一样荒谬。Ernestnywang留言2014年7月6日 (日) 05:12 (UTC)[回复]

外部链接已修改[编辑]

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中华民国国民中的1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报告软件缺陷) 2017年6月12日 (一) 09:34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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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报告软件缺陷) 2017年8月3日 (四) 12:53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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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报告软件缺陷) 2017年9月9日 (六) 11:36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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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报告软件缺陷) 2018年8月29日 (三) 11:50 (UTC)[回复]

大陆港澳法律上国籍问题[编辑]

哪条法律写大陆、港澳居民是中华民国国籍的??--叶又嘉留言2020年8月13日 (四) 15:56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