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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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中華民國國民的主要身分證明文件。依據《戶籍法》第八條,人民年滿十四歲者,應請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給。依據《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國內有戶籍國民本名之證明為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用戶口名簿戶籍謄本代替之。”

目录

[编辑] 歷史

1939年,國民政府頒發了《國民兵役證施行辦法》,規定適齡服役男子必須辦理「國民兵役證」,這應該是中華民國實行身分證制度的雛形。

1931年,國民政府頒佈了《戶籍法》,規定要開展戶籍登記和戶口調查,用以掌握各地人口分佈情況。實施國民兵身分證十幾年後的1946年,國民政府頒佈了《修正戶籍法》,明確提出「已辦戶籍登記之地方得製發國民身分證」。同年6月,行政院頒佈了《戶籍法施行細則》,對國民身分證的有關事項做出了具體規定。

早期照片並不普及,部分省市政府所發放的國民身分證並不張貼照片,不過一定都有紀錄左右手指紋,規定指紋分「箕」「斗」兩類,分別用「╳」和「○」表示。記錄指紋時由左到右自大拇指起數至小拇指,十個手指的指紋均要標識,如「左○○○○╳,右○○╳○╳」[1]。另外又以地名簡稱編號來辨識。例如臺灣省政府發行的一張國民身份證「市城文字第003號之5」,市字代表台北市,城代表是城中區,文為城中區文武里,003之5則是該國民所屬戶號。

在台灣,日治時期台灣總督府為方便管理台灣人民,將人頭編碼,並配發證件。[2]戰後,類似良民證的台灣身分證取消。1949年,台灣省政府避免共產勢力影響台灣,於台灣宣佈戒嚴之後,立刻進行戶口普查,並正式換發身分證。因為台灣日治時期遺留戶政資料完整,換發迅速。

除此,1949年12月24日,大批中國大陸來台人士開始以各地良民證與居留證換發標明「外省」字樣的身分證。來台人員換發台灣身分證較台籍人士困難,不僅須申報表和一張保證書外,也須找兩家商店當保。外省籍人士若無身分證,並遭台灣憲警盤問,並可能成為補充兵員。[3]

至今,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是台灣的主要身分證明文件。依據《戶籍法》第八條,人民年滿十四歲者,應請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給。依據《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國內有戶籍國民本名之證明為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用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代替之。」

中華民國94年式國民身分證正面樣張
中華民國94年式國民身分證背面樣張

目前使用的中華民國身分證統一編號自1965年開始編碼。最初包括英文字母僅有九碼。1969年加入第十碼,就是現在最右方的檢查號碼。

中華民國身分證舊版自1985年起所換發,並於1995年起由手寫資料改為電腦列印,男性的身分證為淺黃色;女性的身分證為粉紫色

在1995年之前,因為手寫資料的緣故,常有重號的情況發生。使得當政府人員疏於核對身分時,讓身分證重號的另一人發生困擾,甚至生活陷入困境。即使現在的政府已在積極處理此類問題,但類似的事件還是時有所聞。也因發行多年,現行之身分證最嚴重地被偽造以用來犯罪,所以政府在2000年初起便開始研議更換新身分證,但原先身分證上有象徵華人圖案,被一些信奉西方宗教的人士所反對,經過數年設計,正式版本才於2004年定稿,且於2005年7月1日起全面換發。但因為中華民國《戶籍法》第八條有規定請領及補發身分證需要按捺指紋,被爭議為侵犯人權,因此司法院大法官採取緊急處分權予以暫緩,並於同年9月28日做成釋字第603號,認定《戶籍法》中按捺指紋的規定違憲、失效。

中華民國新式身分證自2005年12月21日開始核發,已經於2006年12月31日換發完畢,第一張新式身分證發給代言人孫越先生。此次換發新身分證與以往不同的是,不再以顏色區分性別,但對於照片的規定嚴格許多,也因為有強制露出耳朵的規定,曾被部分耳朵缺損人士所抗議,但已經獲得改善。

  • 1965年後編號第一號的中華民國身分證擁有者是蔣中正,身分證字號為「Y10000001」(共九碼,當時尚無檢查號碼)。[4]
  • 中華民國的現役軍人,以往是以軍人補給證做為軍人用身分證件,近年來已經改成中華民國軍人身分證
  • 2005年版身分證樣張「陳筱玲」為電腦合成。膚色分佈不均勻,電腦合成痕跡明顯。
  • 持證者若為現役軍人,則役別欄將會輸入役別,但役畢後換證將不會顯示持證者曾任職之役別,此與舊式身分證不同之處。
  • 新式身分證每張均有特定的電腦編號,換(補)發後不再沿用。

[编辑] 編號規則

目前的中華民國身分證字號一共有十碼,包括起首一個大寫的英文字母與接續的九個阿拉伯數字

中華民國身分證字號中的英文字母是以初次登記的戶籍地來區分編號的,而首位數字則是拿來區分性別,男性為1、女性為2,與ISO 5218以及類似的《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8381《資訊交換-人類性别表示法》的用法相同。


中華民國身分證字號英文字首的編號規則數字如下:

英文 縣市/地區
A 台北市
B 台中市
C 基隆市
D 台南市
E 高雄市
F 台北縣
G 宜蘭縣
H 桃園縣
I 嘉義市
J 新竹縣
K 苗栗縣
L 台中縣
M 南投縣
英文 縣市/地區
N 彰化縣
O 新竹市
P 雲林縣
Q 嘉義縣
R 台南縣
S 高雄縣
T 屏東縣
U 花蓮縣
V 台東縣
W 金門縣
X 澎湖縣
Y 陽明山管理局
Z 連江縣
  • 原英文字首的編號並無「I」和「O」,因容易和數字「1」和「0」混淆。1982年新竹市及嘉義市升格為省轄市後,才開始使用該兩個英文字首編號。
  • 1968年,台北市升格直轄市,陽明山管理局劃歸台北市管轄後,Y字頭的身分證字號使用至1974年陽明山管理局虛位化為止。1975年以後於台北市士林區北投區出生者,改發與台北市相同A字頭的身分證字號。

[编辑] 參考資料

  1. ^ 高小兵,(民國的身份證
  2. ^ 曾文璟,《捍衛公民權 反對隱私科技化》,2004年8月28日台灣立報》,2007年1月14日引用
  3. ^ 外省人更換身份證至月底截止,1964年1月16日(民視新聞網《台灣筆記》單元)
  4. ^ 蔣中正身分證的照片(2007年1月14日引用)

[编辑] 參閱

[编辑]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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