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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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警察是由中華民國政府立法設置,為維持中華民國社會治安之制度。依《中華民國憲法》及《警察法》之規定,警察之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护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平時維護國家治安、反恐任務,戰時成為後備軍事力量。目前警察人數約6萬人。
狹義上,中華民國的警察僅包括由內政部警政署管理和指揮的機關單位,但也可泛指各種以維護社會治安為目的之政府機構,如水上警察(海巡署)、國境警察、軍法警察(憲兵)、司法警察等。本文以敘述普通警察(即內政部警政署主管者)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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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況[编辑]
依照《警察法》第4條及第5條,全國警察機關由內政部警政署統轄。特種警察方面,水上警察業務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負責,軍法警察兼司法警察的憲兵由國防部憲兵指揮部管理。原屬於外事警察之外來人口居停留管理業務及國境警察之入出國管理業務則移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負責。另外,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亦有隸屬之法警;依工作性質分,法院法警負責輔助法官審判之司法警察事務,檢察署法警負責輔助檢察官犯罪偵查之司法警察事務。
沿革[编辑]
近代中國警察始於清光緒辛丑二十七年(1901年)裁汰綠營,改練巡警營。清德宗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九月,清政府正式創設巡警部。次年,改巡警部為民政部,另於其下設立警政司,主管全國警察事宜。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又於各省增設巡警道,負責全省的警政。至此中國警察制度確立。及至預備立憲將警務列為分年應辦新政之一,勒令全國各行省總督巡撫定期實施,計自辛丑和約以至辛亥革命之十年之間,警察機關及警察學校、巡警教練所等在全國各大城市紛紛成立。
民國成立以後,在中央,民政部改為內務部,內設警政司,在燕京的京師內外城巡警總局改為京師警察廳;在地方,易各省巡警公所為省會警察廳,旋又改為全省警務處;省會商埠地方則改設警察局。1927年,國民政府奠鼎金陵,改內務部為內政部,內仍設警政司,警察廳一律改稱公安局。1936年沿舊稱,仍名首都警察廳及各省警務處、警察局,自此成為定制。
對日抗戰勝利後,1946年8月15日將內政部原有之警政司擴充,改組為內政部警察總署。至1949年四月,政府南遷廣州,厲行機構緊縮,又將警察總署縮編為警政司,爾後國民政府在戡亂戰爭中失利,喪失中國大陸,各機關撤往台灣;至1972年始恢復警政署,並與台灣省政府警務處合署辦公,至1995年3月署處分隸。1999年7月1日實施精省,原台灣省政府警政廳人員及業務由內政部警政署承接。
特色[编辑]
中華民國警察制度最大的特色就是派出所制度,所謂派出所就是把警力派出到各分局的轄區中,通常一個分局大概有5-10個派出所不等。派出所是沿自於日治時代的日本警察「交番」制度,又更加以發揚,日本的每一交番人數約5人上下,而中華民國每個派出所人數約十幾人不等,依所轄區大小及人數而定,在都市繁忙地區甚至可以到約50人。在派出所服勤的警員稱為勤區警員,依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員服勤時間為24小時輪班。警勤區為警察最小的管轄單位(其由來是沿自日本的「受持區」概念),一警勤區由一勤區警員負責,每位警員平日主要工作為家戶訪問、巡邏、值班、備勤為主,但也需要擔服臨檢、路檢、特勤、取締交通違規、偵辦刑案等勤務。中華民國的一些分局或派出所,設立的歷史可追溯自日治時代的派出所。
傳統觀念上而言,中華民國警察制度學理上近似於大陸型警察,也就是須負責百姓的管理工作(海洋型警察制度也就是英美警察制度,警察多只負責治安、交通工作),今天走在台灣街頭,老一輩的人民看到警察多半會稱呼大人、管區,這也是從日治時代留傳下來的稱呼。目前中華民國警察制度主體可以說是由派出所承擔起來的,但是派出所的工作多且複雜,也造成都市地區的派出所警員常常請調動到專業單位或鄉下地區服務,形成都市警察人力斷層。
警政體系[编辑]
中華民國警政體系如下:
除一般警察外,警政署之下亦設有專門機關負責其他專門事務:
警察類型[编辑]
下列兼述普通警察(內政部警政署主管者)與廣義警察。
普通警察[编辑]
普通警察依主要業務區分如下:
- 一般警察:服務人民及執行警察勤務,大致上分為行政警察與交通警察。
- 保安警察:防衛中樞,協助地方治安維護(如重要中央機關、外交使領館、聚眾活動秩序維護、支援地方警察勤務執行,有保一、四、五、六總隊及台灣保安警察總隊等)。
- 外事警察:保護外僑及處理涉外案件。警政署設外事組、刑事局置國際刑事偵查隊(辦理外事工作)、直轄市警察局設外事科(另置外事服務站)、各縣市警察局設外事課。
- 國境警察:管理出入國境業務(現改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負責)。
- 刑事警察:預防犯罪及偵查犯罪(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各縣市刑警大隊、刑事組、偵查隊)。
- 水上警察:警衛領海(目前改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負責領海、沿岸安全維護、各港口船舶安檢工作、海上走私、偷渡等刑案查緝工作)。
- 專業警察:例如國家公園警察大隊、鐵路警察局、國道公路警察局、保二(經濟部)、保三(財政部)總隊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等。
廣義警察[编辑]
廣義警察分為司法警察和軍法警察。
- 司法警察:依據《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2—4條、《刑事訴訟法》第229—231條,第一順位為警察,第二順位為憲兵。
- 軍法警察:依據《軍事審判法》第58—60條,第一順位為憲兵,第二順位為警察。
特種警察[编辑]
中華民國的特種警察可分為全國以及地方兩個層級。地方層級的特警隊隸屬於各縣市警察局保安隊或是保安大隊,例如台北市刑事警察大隊特勤中隊與高雄保安大隊的特勤中隊,俗稱霹靂小組。至於全國層級的特警隊,則是由內政部警政署責成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第三大隊於1992年所編製成立的維安特勤隊。維安特勤隊專司處理反恐、反劫機等重大治安事件任務。另有一隻屬於憲兵隊、暱稱夜鷹部隊的憲兵特勤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則有專有的海巡特勤隊。
法警[编辑]
- 法院法警:辦理值庭、候審戒護、具保責付、協助民事強制執行、送達、拘提、同行、搜索、扣押、解送人犯、警衛、夜間值班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 檢察署法警:關於訴訟文書之送達、人犯之押提及具保、責付手續之辦理;值庭、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關於值勤(須輪值夜間勤務)、警衛及安全之防護及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等。
駐衛警察[编辑]
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之駐警隊,屬公(私)立機構單位之需要向警政署申請許可,在特定範圍執勤之警戒人員,差別在薪水是由該機關發放。必要時也可以持有槍械。
雖然駐衛警察著警察制服,但不具有警察身分,為該機構之警衛隊,但因服裝一樣而常被誤會為警察,因監察院糾正後,警政署刪除許多與正規警察的配飾,包括原有臂章上有警徽、警階等。
- 駐衛警察簡稱只能稱為駐警,不得稱為警察,單位名稱鈞是前面機構名稱,後冠上駐警隊,如臺灣大學名稱為,臺灣大學駐警隊。
- 帽子:帽子與警察雷同,包括大盤帽與小帽,帽前正中電繡金黃色警徽,左側繡白色機關名稱及駐衛警察字樣。
- 胸章:右胸繡佩駐衛警察字樣,左胸繡佩職稱章(如:隊員、小隊長、副隊長、隊長)
- 褲帶:藏青色,帶頭銅質搭扣式,上繡駐警二字。
- 臂章:盾形棗紅色,上繡白色之機關名稱,中繡金黃色駐衛警察字樣,下繡白色阿拉伯數字號碼。
- 任務:機構之維護安全及秩序,警察局必要時指揮駐衛警察在其鄰近地區,協助維護治安、整理交通。
義勇警察(交通警察)[编辑]
鑒於警力有限民力無窮,各分局均設置義警分隊,人民在沒有犯罪的紀錄下均可參加,協助警察勤務,減輕警察負擔,
- 義勇警察:協助春安.區域巡邏.廟會.大型活動之治安秩序。(制服與警察相同,除了警帽上的警徽有義警字樣及臂章不同外)臂章一種是純梅花,一種是梅花外框,中間襄有國徽
- 義勇交通警察(義交):協助各重要路口交通秩序維護。(制服使用橘紅色上衣.徽章則已盾牌為外觀,內有梅花與黃黑色線條的臂章為主,與以下交警臂章相同)
警徽標誌意涵[编辑]
中華民國之警察徽章,為正面展翅之金黃色警鴿,徽頂正中置青天白日國徽,外繞黃色嘉禾。
| 徽章特徵 | 意涵 |
|---|---|
| 青天白日國徽 | 象徵效忠中華民國,保護國土之意涵。 |
| 金黃色警鴿 | 象徵警戒、和平、效率。 |
| 警鴿內涵 | 雙翅各繪大羽八支、小羽五支、尾羽三支,意含三民主義、五權憲法及四維八德。 |
| 嘉禾 | 葉、穗左右各七,意含週而復始、不眠不休服勤。 |
警察制服[编辑]
根據《警察服制條例》規定。警察夏季制服上衣為淺灰色,藏藍色長褲、戴藏藍色盤帽。冬季制服上衣為藏藍色,並穿著藏藍色外套。階級章佩戴於右胸前口袋上方之位置,衣領左右各佩戴一隻金鴿。左肩繡佩紅底盾形標誌,上有金色警徽、所屬單位及警員號碼。盤帽中央有警徽,帽牆上佩以金線、帽簷佩以稻禾及稻穗,數量與其警階相同(如一線三星警員其帽為帽牆上一條金線、帽簷上一條稻禾,稻禾頂端為三顆稻穗)。
警政署直屬的維安特勤隊及各縣市霹靂小組通常穿著連身的深藍色防火服,並不穿著一般警用制式服裝。另刑事警察及偵查員通常穿著便衣(有时也着警服,如某些正式场合等)。
替代役(警察役)夏季制服為卡其色短袖上衣,咖啡色長褲,佩戴咖啡色便帽上繡警徽。冬季制服上衣改為長袖,外套為咖啡色。不佩戴警階章。左肩繡警徽(與一般警察同),右肩繡替代役標誌。
義勇警察隊員之制服與一般警察類似。但其警徽為銀色,右胸前不佩警階而繡佩職稱名牌,其餘配件也皆為銀色,以資與正式警察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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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警察專科學校學生臂章
階級[编辑]
教育及升遷[编辑]
目前警察教育訓練包括養成教育、進修教育、深造教育及常年訓練,前三項分別由中央警察大學及台灣警察專科學校辦理,而常年訓練係對在職警察人員實施訓練的課程,由各警察機關分層負責辦理,區分為個人、組合、特殊任務警力、專業、幹部及專案訓練等,除成立警察訓練基地,定期辦理幹部講習、師資培訓及特殊任務警力訓練外,其餘課目均要求各級警察機關結合日常勤務反覆磨練,以發揮統合力量,提升員警素質及執勤能力。
時代急速變遷,警察人力素質與專業能力必須大幅提升,方能提高服務品質。因此,未來警察教育訓練,將參酌先進國家制度,引進企業之進步作法,以普遍化與整齊化,提升人力素質,以專業化與制度化,精進專業品質,持續整合中央警察大學及台灣警察專科學校兩校教育功能外,並推動組織學習計畫,開拓多元進修管道,提高基層佐警素質至專科以上;同時,加強在職訓練與科技人才之培訓,結合職務升遷與教育訓練,全面提升員警素質與專業能力,以提高警政服務品質,重塑警察優良組織文化,建立警察新形象。
約於民國93年以前,因為基層警察人力嚴重短缺,考試院於是開辦基層警察特考(現已廢除),廣招年輕人從警,每年錄取名額約2000人,舉辦初期名額多故錄取率高,一時之間,考警察成為風行的國家考試項目。另外也開放年度警察特考(現已改制)給符合資格之考生應考,不需先經過警校畢業,也因為如此,本來獨佔考試名額的警校學生,在外來考生的衝擊下,也產生了為數不少的流浪警察。
有鑑於此,於民國100年開始,警察考試分成雙軌制,其中俗稱的內軌專給警校畢業或現職警察應考(警察特考),外軌則給非警校畢業的考生應考(一般警察特考)。並統一了分發規定,內外軌三等錄取考生一律分發巡官職位,四等一律分發警員工作。
中華民國目前警察人員分成考試晉用跟學校訓練兩種,其中第一種方式稱為一般警察人員特考,只要符合資格之一般考生,考試及格後經過警校訓練就可以成為正式警務人員。第二種學校訓練方式,是中華民國警察制度的特色,分成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專)與中央警察大學(警大)兩種,警專獨立招生,有高中學歷者於未滿25歲以前均可報名入學考試,兩年學成畢業後取得副學士學歷,須經過國家考試通過後始取得任職資格。警大招生方式為採計每年大學入學考試中心所舉辦的學科能力測驗成績,性質等同於一般大學,同樣於四年學成畢業後,取得學士學位,並於國家考試通過後,可取得任職資格。
中華民國的國家警察考試由考試院統一舉辦,分成二、三、四等考試,其中二等考試限研究所畢業始得應考,錄取後取得警正三階警官資格,三等限大學畢業,錄取後取得警正四階警官資格,四等考試則取得警佐三階警員資格。
官職分立[编辑]
- 官等區分:警監、警正、警佐(高至低)。
- 警監:警察大學畢業或訓練合格,再經警察人員三等特考及格,晉升達一定職務(三線一星),由內政部遴任或報請行政院遴任。
- 警正: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後,經警察人員三等特考及格後遴任。
- 警佐: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後,經警察人員四等特考及格後遴任。
- 職務區分:依內、外勤及專業單位區分,同階中有不同職稱區分。
- 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1】第5條:「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警監官等分為特、一、二、三、四階,以特階為最高階;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一、二、三、四階,均以第一階為最高階。」
- 警階之配掛必須配合警察人員陞遷辦法中之全國警察機關升遷序列表配階:(由低至高)
- 中華民國警察於胸前的配階為「職務配階」而非「官等配階」,乃是「官職分立」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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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職務須經台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後才可任職:
- 十一序列職務(佩階一線三星):警員、隊員等職務;官等官階列「警佐三階至警正四階」。
- 第十序列職務(佩階一線四星):巡佐、警務佐、小隊長、偵查佐、派出所所長(副所長)等職務,官等官階列「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
- 以下職務須經中央警察大學畢業或訓練合格後才可任職:
- 第九序列職務(佩階二線一星):巡官、分隊長、派出所所長(副所長)等職務,官等官階列「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
- 第八序列職務(佩階二線二星):警務員、偵查員、派出所所長等職務,官等官階列「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
- 第七序列職務(佩階二線二星):警備隊長、中隊長、督察員等職務,官等官階列「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
- 第六序列職務(佩階二線三星):警政署警務正、直轄市分局組長、縣市主任、副分局長等職務,官等官階列「警佐一階至警正二階」。
- 第五序列職務(佩階二線四星):直轄市副分局長、縣市主任秘書、督察長、分局長等職務,官等官階列「警正二階至警正一階」。
- 第四序列職務(佩階三線一星):警政署科長、直轄市分局長、大隊長、縣市副局長等職務,官等官階列「警正二階至警正一階」。
- 第三序列職務(佩階三線二星):警政署組長、直轄市副局長、主任秘書、縣市警察局長等職務,官等官階列「警正二階至警監二階」。
- 第二序列職務(佩階三線三星):警政署主任秘書、刑事局長、公警局長、航警局長、保一總隊長等職務,官等官階列「警監四階至警監二階」。
- 第一序列職務(佩階三線三星):警政署副署長、直轄市警察局長、中央警察大學副校長、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校長,官等官階列「警監二階至警監一階」。
- 獨立於序列之外(佩階三線四星):警政署署長、中央警察大學校長,官等官階列「警監特階」。
- 以下職務須經台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後才可任職:
註:目前中華民國警察人員警察四等特考及格並經遴任後,即授與警佐三階官等官階,警佐四階已成歷史。
槍械[编辑]
- 手槍
- 史密斯威森M5904手槍 (制服員警)
- 史密斯威森M6904手槍 (便衣員警)
- 史密斯威森M&P9C手槍 (女警及便衣員警)
- 長槍
- 烏茲衝鋒槍
- SWA5衝鋒槍
- HK MP5衝鋒槍
- T65突擊步槍
- 前鋒型霰彈槍
- 雷明登870霰彈槍
- 莫斯伯格590A1霰彈槍
- M4A1卡賓槍
- M16突擊步槍
- HK53卡賓槍
- 斯泰爾SSG 69狙擊步槍
- SIG SSG 2000狙擊步槍
參見[编辑]
- 台灣警察分局列表
- 中華民國內政部
- 內政部消防署(中華民國之消防事務原由警察執行,1995年起分離)
-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 中華民國憲兵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行政警察人員考試
參考資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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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编辑]
| 维基共享资源中相关的多媒体资源:中華民國警察 |
- (正体中文)(英文)內政部警政署
- (正体中文)(英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正体中文)(英文)中央警察大學
- (正体中文)(英文)台灣警察專科學校
- (正体中文)(英文)警察廣播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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