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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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Household Registration Act
狀態:施行中
施行日期1931年12月12日
修正次數13
最新修正2015年1月21日
法規類別
行政
內政部
戶政目
參考文獻
所有條文戶籍法
沿革法規沿革
立法歷程
  • 1931年12月12日由國民政府簽署總統令公佈後,自1931年12月12日起施行
相關資訊
相關法規國籍法、入出國及移民法、姓名條例

戶籍臺灣人口家庭登記制度。臺灣的近代戶籍制度於日本統治時期的1906年(明治39年)建立,目前戶籍由中華民國內政部戶政司管理。在現行中華民國法律體系中,將是否具有臺灣戶籍做為「公民」之認定依據,僅「有戶籍國民」享有憲法保障之完整公民權力和政治權力,並須負擔如納稅服兵役接受國民教育等憲法規定之國民義務。[1]

歷史[编辑]

20世紀初期的臺灣屬於大日本帝國統治之下臺灣總督府於1905年(明治38年)進行了臺灣歷史上首次的人口普查,稱為臨時台灣戶口調查。並在1906年(明治39年),依照調查結果並仿照日本內地實行的户籍制度,對居住在臺灣的個人和家庭編制了完整的戶籍記錄,此為臺灣戶籍制度的濫觴。在日治時代,臺灣戶籍由警察機關維護,加上由地方人士組成的保甲制度,型成當時臺灣總督府臺灣人口之管理體系。

臺灣日治時期的戶籍資料記載詳盡,戶籍登記資料中包含「戶」之資料與戶內「個人」之資料,包括以下資料:

戶之資料 個人之資料
  • 現住所
  • 本居又ハ本國住所
  • 族稱華族士族、平民)
  • 戶主トナリタル年月日事由
    (成為戶主之時間與原因)
  • 續柄(戶主或與戶主之關係)
  • (姓名)
  • (姓名)
  • 出生別
  • 前戶主トノ續柄榮稱職業
    續柄細別榮稱職業
  • 姓名
  • 生年月日

1945年8月,大日本帝國宣布向同盟國無條件投降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中華民國代表盟軍佔領臺灣。二戰後,中華民國政府將臺灣戶籍之主管機關改為民政機關,並廢止保甲制度。但隨後第二次國共內戰爆發,大批難民逃往台灣,為加強社會控制以及防範中国共产党滲透臺灣,除了在1949年頒布戒嚴令,進行戶口普查,並依照戶籍全面發放國民身分證[2]。1949年12月,由於戰爭失利,中華民國政府宣佈將政府遷往其甫於1945年代表盟軍日本佔領領土臺灣的首府臺北市。進入1950年代後戰事漸歇,中國國民黨領導的中華民國中国共产党領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灣海峽兩岸分治的格局型成。1965年4月,對具有臺灣戶籍之個人配發統一編號,稱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加強身分辨識以及人口管理。隨著1958年第二次臺灣海峽危機的緊張,於1969年配合治安需要,試辦「戶警合一」制度,1973年將戶籍業務劃歸警察機關主管。

1990年代臺灣民主化後,戶籍之主管機關於1992年7月起獨立於警察機關。1993年起開始進行全國戶籍資料的電後化,並在1997年10月完成了全國連線的「戶役政資訊系統」,此後所有戶籍與兵役之登記均改由電腦作業。

現行戶籍制度[编辑]

臺灣戶籍由內政部戶政司管理,並在全國各縣轄市設有戶政事務所,接受民眾申請登記以及相關文書。早期之戶籍資料與登記以保存於各戶政事務所內之「戶籍登記簿」為準,相關申請只能在戶籍所在地辦理。相關登記申請經戶政人員在戶籍登記簿記載後始為有效,相關證明文件之內容亦由戶籍登記簿記載之資料中抄錄。1997年10月全國連線的電腦化「戶役政資訊系統」完成後,所有登記均改由電腦作業,並可以即時異地辦理與查詢。戶役政資訊系統由內政部國防部共同維護,為台灣的民事登記和徵兵服務。

在戶籍登記資料中包含「戶」之資料與戶內「個人」之資料,包括以下:

戶之資料 個人之資料
  • 戶號
  • 戶長(姓名與統一編號)
  • 戶別
  • 戶籍地址
  •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 稱謂(戶長或與戶長之關係)
  • 姓名
  • 出生日期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父(姓名與統一編號)
  • 母(姓名與統一編號)

依照目前《戶籍法》規範,如有下列事件應向戶籍機關登記:身分相關之出生、認領、收養或終止收養、結婚或離婚、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死亡或死亡宣告、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等;在臺灣初設戶籍登記;遷徙相關之遷出、遷入、住址變更登記;分戶或合戶登記;出生地登記與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等。

常見由戶政事務所所製發之身份證明文件包括:

戶籍與國籍[编辑]

依照現行中華民國法律體系,具有臺灣戶籍之人皆為中華民國國民,為目前國民之主體。臺灣戶籍機關製發之相關文件,如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除了可以證明持有人在臺灣設有戶籍外,亦可以做為其擁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證明。

此外法律中亦有「無戶籍國民」之存在,該些國民主要居住於國外,因不具備設立臺灣戶籍條件或於國外出生後尚未在臺灣設立戶籍。無戶籍國民則無法領取得戶籍相關之證明文件,僅能辦理中華民國護照做為其擁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證明。雖然無戶籍國民有資格申請護照,但這些護照與發給台灣公民的護照不同,前者的限制遠比後者多[3]

參見[编辑]

參考來源[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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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英文板戶籍法中「臺灣地區人民身份」為「Citizenship of Taiwan」。Household Registration Act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2. ^ 亂世悲歌─1949中國難民證的戶籍轉換 (PDF). [2023-04-07].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10-19). 
  3. ^ 戶籍法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