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護照
中華民國護照是由中華民國外交部所簽發予中華民國國民的護照。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無論是否持有其他國家及地區之護照或旅行證(中國大陸地區除外)都可申請。在申請的時候,必須提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證明文件,例如在中華民國政府核發的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舊護照、國籍證明書、華僑登記證、華僑身分證明書、父或母之一方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加上申請人本人出生證明或者其他經內政部認定的證明文件。中華民國護照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及中華民國駐外大使館、领事馆或駐外代表處負責簽發。
依照《護照條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及蒙古人民在法理上虽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但不具中華民國戶籍,故非經中華民國外交部特許,否則無法直接申請。旅居海外且获定居资格的中國大陸地區居民,依照外交部领事事务局《护照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八条之规定可经得主管部门审批后取得中华民国护照[1]。
受限兩岸情勢關係,現持中華民國護照並不能直接入境中國大陸地區,而必須使用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香港由於英國在1950年後,僅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因此中華民國國民進入香港時,需持中華民國護照併同事先申請與護照分開的由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的入境許可證,或持台胞證入境香港。澳門則可免簽證直接入境。
中華民國護照在中國大陸地區遺失或效期截止時,不能就地補換發,必須至中華民國政府派駐香港的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或駐澳門的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辦理。中國大陸地區的邊防檢查機關(即出入境管理)亦不會在中華民國護照蓋任何章戳。
不過,海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館事實上承認該護照作為台灣居民身份證明文件,並給予僑民保護。[2]中国领事服务网 《中国领事保护和协助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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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歷史
[编辑] 北洋政府
目前可查證最早貼照片的中國護照,為1919年9月所發放,為中華民國北洋政府駐滬辦事處所發放。1922年4月,經過長時間研究查核後,北洋政府外交總長顧維鈞組織「全權代表辦事處」,聲明為中國唯一外事統籌機構,並同時訂定具有照片的正式中國護照發放規格與章程,並由該辦事處首度發放包含顧維鈞、馮玉祥(總理)等官員的多本正式護照,同時且與各國談判中國護照的發放權力。
[编辑] 國民政府
中華民國護照與中華民國《國籍法》釐定有相當大關係,經過兩度修改後,以國民政府委員會為主體的國民政府或中華民國政府於1929年定調中華民國國籍法方向與護照發放基礎原則。(該國籍法多數條文今仍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適用)
1929年,在允許雙重國籍及出籍從嚴、復籍從寬的原則下,國民政府公佈了《護照條例》和辦理華僑登記。此兩措施,皆為將中華民國護照法制化之準備。其相關條例有《外交部編製外交統計圖表規則》,利用統計數字,來控管「出洋護照」數量,同年12月30又陸續公佈《外交部頒發出國護照暫行辦法》和《外交部駐外使領館發給回國護照及簽證外人來華護照暫行條例》。其中,《外交部頒發出國護照暫行辦法》將出國護照分為「外交護照」、「官員護照」和「普通護照」三種。其中,以華僑、留學生適用的普通護照,最為普遍通行。規定有需出具兩間商家保証且到達國外目的地後須向當地中華民國使領館呈驗護照以便登記、一年期滿後,需向當地中華民國使領館呈銷舊照換新照的規定。1930年,該辦法再度放寬,除了放寬國籍限制外,也將一年護照驗證期限延至三至五年,甚至視護照種類大幅度放寬(華僑護照即可放寬至十年)。
1930年,國民政府致力廢除不平等條約,逐漸收回在中華民國的各國護照發放權力,首度真正將出、入國的護照相關規範一致化,並將辦法及護照格式登載於海外各地華文報紙或印成通告發布。早年因為條件極為寬鬆,1933年,中華民國華僑持的中華民國護照雖只有12萬6千本,不過據統計,當時有條件申請中華民國護照者,達千萬人。
1940年-1950年,國民政府雖面對中日戰爭與國共戰爭等干擾,仍致力於護照制度正常化。1944年7月22日,位於重慶的中華民國政府頒發公佈《出國護照條例》,條例中規定護照之申請、核發、制定及管理,由中華民國外交部負責,並加入國際慣例的不得扣留、護照種類(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及普通護照)等規定。另外,發放機關制定上,中華民國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由中華民國外交部核發,普通護照,由中華民國外交部或駐外大使館、領事館及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核發。此項達17條的條文,已是相當完備的護照基礎規範。
1972年,日本與中華民國斷交後,持中華民國護照前往日本前,需申請「渡航證明書」,與一般直接印於護照內頁的簽證不同,此證明書是浮貼於護照內頁,出入境章都蓋在渡航證明書上,並於出境日本時收回,當時日本政府僅對於中華民國護照及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護照使用此證明書。直到1998年4月,日本眾議院方立法承認中華民國護照,不再使用渡航證明書[3]。
[编辑] 現今
2008年12月29日起,中華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中、南、東部辦事處開始發行晶片護照(生物特徵護照)。該新版晶片護照最大特色在於底頁左上方植入一枚非接觸式晶片,用來儲存資料頁登載資料及持照人照片影像,資料一經寫入無法更改,並藉由無線射頻辨識(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RFID)讀取晶片中儲存的資料,並透過電子憑證機制驗證護照真偽。新版晶片護照外觀維持不變,僅於封面加印世界通用之專屬晶片護照標誌,內頁之圖案則全部更新,以台灣由北到南景點地標及風土民情為圖案主題。護照晶片儲存內容並無指紋、虹膜等項目,個人隱私可獲保障。該晶片有效讀取距離僅數釐米,在正常使用情形下,須先打開護照本,並以緊密接觸方式掃讀資料頁下方的機器判讀區資料,才能透過無線射頻讀取晶片資訊。另外,護照閉合時無法讀取晶片,可以阻絕外界的側錄或盜讀,有效保障國人隱私。
有鑑於世界各國以對等、互惠原則,相互予友好國家之人民免簽證待遇(以大英國協會員國為顯例),中華民國政府與具傳統友誼的國家亦於近十年才逐漸开始互予免簽證待遇。如2005年愛知博覽會起日本開放免簽證,還有英國、愛爾蘭、新加坡、紐西蘭、加拿大等。2010年11月11日,歐洲議會通過對中華民國國民的免簽證待遇[4] ;同月26日,經由歐盟部長理事會通過,12月22日歐盟公報發布,於2011年1月11日起,中華民國國民可於歐洲28國免簽證旅遊。[5][6]
2011年7月1日起,首次辦護照必須辨認身分,如果不能到領事事務局,也必須到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才能委託辦理。[7][8]
[编辑] 中華民國護照種類
[编辑] 普通護照
表皮為墨綠色。中華民國普通護照之適用對象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9][10] 依照中华民国外交部《护照条例施行细则》,旅居海外已開發國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若得该国永久居民資格(綠卡),亦可以申请中华民国护照,但须缴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自從2000年5月21日起,普通護照之有效期間如下列所示,效期屆滿不得延期:[11]
- 一般民眾(14歲以上):10年。
- 孩童(未滿14歲):5年(男子於年滿14歲之日起,至年滿15歲當年之12月31日前申請護照者,核給效期5年以下之護照)
- 接近役齡男子及役男(未服兵役者,年滿16歲當年1月1日起至屆滿36歲當年12月31日止):3年。[12]
另在新式晶片護照中,晶片植入護照封皮底與內襯裏頁左上角之間,儲存護照資料頁基本資料及臉部影像。
[编辑] 外交護照
封面英文名稱為DIPLOMATIC PASSPORT。表皮為深藍色;適用對象如下:[13]
- 外交、領事人員與眷屬及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主管之隨從。
- 中央政府派往國外負有外交性質任務之人員與其眷屬及經核准之隨從。
- 外交公文專差。
上述所稱眷屬,以配偶、父母及未婚子女為限。[14]
[编辑] 公務護照
封面英文名稱為OFFICIAL PASSPORT。表皮為深褐色;適用對象如下:[15]
- 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不符使用外交護照之人員及其眷屬。
- 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出國之人員及其同行之配偶。
- 政府間國際組織之中華民國籍職員及其眷屬。
上述所稱眷屬,以配偶、父母及未婚子女為限。[14]
[编辑] G類護照
因中華民國國際處境特殊,所核發之外交護照或公務護照常有使用不便或拒絕入境的情形。故中華民國外交部核發G類護照給部分駐外人員。G類護照外觀與普通護照相同差別為護照號碼為G開頭(普通護照為九碼數字無字母)。
[编辑] 加持第二本護照
中華民國官員或駐外人員因公務需要或趕辦簽證可申請加持第二本護照。但由於近年來臺灣出國者眾,遂自2009年10月26日起,外交部參照美國以及澳大利亞等國家方式,有條件開放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加持第二本普通護照,有效期間一年,其正當理由包括商務需要、國際政治問題、緊急事由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16] 加持第二本普通護照期滿或遺失時,繼續加持要重新申請,不能直接換發或補發。[17]
[编辑] 護照效期演變
自從《出國護照條例》施行以來,護照效期之演變是:
| 法源 | 立法日期 | 公布日期 | 施行日期 | 外交、公務護照效期 | 普通護照效期 | 可否延期 |
|---|---|---|---|---|---|---|
| 《出國護照條例》第十一條第三、四款 | 1944年6月28日 | 1944年7月22日 | 自公布日施行 | 1年(外交、官員護照,尚無公務護照) | 3年 | 可,應在期滿以前,向國內外發照機關請求延期,每次一年。 |
| 《出國護照條例》第十一、十二條 | 1952年2月19日 | 1952年3月3日 | 自公布日施行 | 1年(公務護照取代官員護照) | 3年 | 可,每次延期加簽不得逾一年,延期加簽以三次為限。但持照人出國或由一外國前往他國,應於到達目的地一月內,向當地或附近之中華民國使領館呈驗護照免費登記,逾期不登記者,其護照有效期間屆滿時不予延期加簽。 |
| 《護照條例》第十條 | 1967年6月30日 | 1967年7月10日 | 自公布日施行 | 1年 | 3年 | 可,得按規定申請延長之。 |
| 《護照條例》第十一條 | 1989年6月9日 | 1989年6月23日 | 自公布日施行 | 3年 | 6年 | 可,得按規定申請延長之。但護照經持用滿十年者,應申請換發新護照。 |
| 《護照條例》第十一條 | 1994年12月27日 | 1995年1月11日 | 自公布日施行 | 3年 | 6年 | 不可,效期屆滿,應申請換發新護照。 |
| 《護照條例》第十一條 |
2000年4月28日 | 2000年5月17日 | 2000年5月21日 | 5年 | 10年,但詳情見上 | 不可,效期屆滿,應申請換發新護照。 |
[编辑] 護照外觀
自2008年12月29日起新發行之中華民國晶片護照之封面及封底為墨綠色,圖案和文字皆用燙金方式製作。封面中央印有中華民國國徽,並有印出中英文的「中華民國 REPUBLIC OF CHINA」、「TAIWAN」、「護照 PASSPORT」字樣,以及正下方印有「電子旅行證件」的標誌。
在2003年9月,政府決定在封面國徽和「護照」之間加入「TAIWAN」字樣,目的在於使台灣旅客在國外時避免被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籍,屬於台灣正名運動的一部份,引來泛藍陣營強力批判,同時也導致杯葛預算審查。周錫瑋質疑,加註台灣字眼將引發意識形態對立,同時勢必會讓對岸視為是一種不友善的舉動[18],馮滬祥批評説,此舉無異不顧台灣安危,將害死台灣,並他呼籲在野聯盟應群起抗議,並以行動否決此案[19]。
[编辑] 護照內頁
[编辑] 個人資料頁
在個人資訊頁中,在左側為護照本人照片之外,另增列第二影像於右側以加強防偽功能。記載事項如下所示:
| 護 照 Passport |
中 華 民 國 REPUBLIC OF CHINA | |||
|---|---|---|---|---|
| 照片 | 形式/Type P |
代碼/Code TWN |
護照號碼/Passport No. 300000000 |
|
| 姓名/Name (Surname, Given names) 中文姓名 XXXX,XXXX-XXXX |
||||
| 外文別名/Also Known As XXXXXXX XXXX |
||||
| 國籍/Nationality REPUBLIC OF CHINA |
身分證統一編號/Personal Id. No. A000000000 |
第二影像 | ||
| 性別/Sex M/F |
出生日期/Date of birth DD MMM YYYY |
|||
| 發照日期/Date of issue DD MMM YYYY |
出生地/Place of birth TAIWAN |
|||
| 效期截止日期/Date of expiry DD MMM YYYY |
||||
| 發照機關/Authority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
||||
P<TWNXXXX<<XXXX<XXXX<<<<<<<<<<<<<<<<<<<<<<<<(機器可讀區)3000000003TWN0000000M0000000A000000000<<<<00(機器可讀區) |
||||
| 欄位 | 內容或格式 | 說明 |
|---|---|---|
| 型式 | P | 為英文Passport(護照)之意。 |
| 代碼 | TWN | 為台灣的ISO 3166-1代碼。 |
| 護照號碼 | 九碼數字 | 新版晶片護照為3開頭 |
| 姓名 | 中文姓名與英文字母姓名 | 根據中華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內所提供之英文拼音方式,政府推薦「漢語拼音」,但尊重個人意願。另外可加入外文別名,或者在出示證明文件時,記載非中文姓名音譯的外文名。[20] |
| 外文別名 | 申請護照時提出相關證明可於護照上加註外文別名。如果沒有加註,護照上沒有此欄。 | |
| 國籍 | REPUBLIC OF CHINA | 中華民國 |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一英文字母九碼數字 | |
| 性別 | M 或 F | 男性為「M」(male),女性為「F」(female) |
| 出生日期 | DD MMM YYYY | MMM表示英語月份前3字之縮寫 |
| 發照日期 | DD MMM YYYY | |
| 出生地 | TAIWAN FUKIEN TAIPEI CITY KAOHSIUNG CITY NEW TAIPEI CITY TAICHUNG CITY TAINAN CITY |
以臺灣、福建、臺北市、高雄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等省及直轄市做為標示。[21] 1949年前在中國大陸出生者,依1949年前中華民國政府劃分的中國大陸各省、直轄市、地方和特別行政區標註。1949年後在中國大陸出生者,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劃分的中國各省、直轄市和自治區標註。在外地出生者,依出生國(地區)標註。[22] |
| 效期截止日期 | DD MMM YYYY | |
| 發照機關 |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 中華民國自由地区內及香港發行時,皆以「外交部」表示。在香港發行者,另在第50頁加蓋中華旅行社印章。若是在駐外機關所發行時,以該機關之英文名稱表示。 |
| 持照人填寫欄 | 位於持照人簽名欄上方。 | |
| 持照人簽名 | 直接用黑筆或藍筆簽於護照內頁中。可單用中文簽名,或中英文簽名並陳。 |
光影薄膜部分,以TWN字樣和臺灣鳳蝶為主題,臺灣鳳蝶也做為正背面套印圖案;背景圖案為交通和晶片護照符號主題;另持照人簽名頁面背景主題則為科技主題。
[编辑] 簽證和註記頁面
從第4頁到50頁,皆為加簽、簽證和註記頁面,背景多為臺灣各景點和文化為主題,除了第50頁之外,其餘頁面背景圖案為雙頁跨頁式設計,浮水印皆為玉山主題。
- 加簽頁面(第4-7頁):新北市野柳風景區和女王頭(第4、5頁)、關渡關渡大橋(第6、7頁)
- 簽證頁面(第8-47頁):臺北市故宮博物院(第8、9頁)、臺北101(第10、11頁)、吊橋主題(第12、13頁)、採茶主題(第14、15頁)、雪霸國家公園大霸尖山(第16、17頁)、臺灣鮭魚(第18、19頁)、臺中市臺中公園(第20、21頁)、南投縣日月潭(第22、23頁)、玉山國家公園玉山(第24、25頁)、嘉義縣阿里山和祝山日出(第26、27頁)、農業主題(第28、29頁)、臺南市七股鹽山(第30、31頁)、億載金城和赤崁樓(第32、33頁)、高雄市高雄港區(第34、35頁)、美濃紙傘(第36、37頁)、屏東縣墾丁國家公園和鵝鑾鼻燈塔(第38、39頁)、臺東縣蘭嶼和達悟族拼板舟(第40、41頁)、花蓮縣太魯閣國家公園和中橫公路(第42、43頁)、花蓮縣清水斷崖(第44、45頁)、花東海岸和海豚主題(第46、47頁)。
- 註記頁(第48-50頁):澎湖縣(第48、49頁)、金門縣風獅爺(第50頁)。
[编辑] 請求聲明頁
打開新式晶片護照之封面後,即可看見外交部之請求聲明,以中英文書寫之內容如下:
| 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茲請各國有關機關對持用本護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允予自由通行,并請必要時儘量予以協助及保護。 |
| The Minister of Foreign Affair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requests all whom it may concern to permit the national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named herein to pass freely and in case of need to give all possible aid and protection. |
其背景圖案則為台北101、中正紀念堂、總統府、圓山大飯店以及世界地圖,上方為台灣形狀連續排列的凸版印刷,下方則為TAIWAN字樣的隱藏字,具防偽功能。
[编辑] 注意事項頁和晶片封底
護照最後第2頁印有注意事項共9點,背景為鳳蝶,最後一頁則為鳳蝶和TAIWAN字樣的隱藏圖案。
封底部分因嵌入晶片,因此封底加註了以下警語,並在最下面加上晶片符號,另有TWN字樣隱藏字和中華民國領土範圍(臺澎金馬)的變色墨水圖案:
| 本護照內植高感度電子晶片,使用上請視同攜帶式電子產品,並妥善保管。為維持護照最佳效能,請勿折壓、扭曲或在內頁穿孔、裝訂;並勿將護照曝曬於陽光下,或置於高溫、潮濕及電磁環境,或沾染化學藥品。 |
| This passport contains a sensitive electronic chip, and should be treated with great care in the same way as a portable electronic device. For best performance, please do not bend, twist, perforate or staple the passport. Neither expose it to direct sunlight, extreme temperature or humidity. Avoid electro-magnetic fields or chemical substance. DO NOT STAMP THIS PAGE |
[编辑] 護照相片規格
根據中華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之公告,新式護照用之照片規格與2005年內政部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照片規格相同。申請人應繳交最近6個月內所攝彩色半身、正面、脫帽、五官清晰、白色背景之2吋相片(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介於3.2至3.6公分)乙式二張。相片中人像不得配戴有色眼鏡,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且不得使用合成相片,足資辨識人貌。
| 相片詳細規格 | ||||||
|---|---|---|---|---|---|---|
|
||||||
[编辑] 護照遺失時之處理方式
- 於國內遺失時:需立即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向遺失地或戶籍地警察局分局刑事組報案,之後提具警察機關核發的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及申請護照應備文件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申請補發。
- 於國外遺失時:需提具當地警察機關遺失報案證明文件及其他申請護照應備文件向鄰近我駐外館處申請補發。
[编辑] 護照使用與優惠情況
[编辑] 普通護照簽證優惠
中華民國普通護照,在以下138个國家及地區享有免簽證或等同於落地簽證的待遇
[编辑] 非洲(24個)
| 國家或地區 | 優惠准入條件 |
|---|---|
| 90天 [1] | |
| 7至30天免費落地簽證 [2] | |
| 30天落地簽證 [3] | |
| 落地簽證(25歐元) [4] | |
| 7天落地簽證(20,000 ~ 30,000中非法郎)[5] | |
| 落地簽證 [6] | |
| 10天落地簽證(3,000 吉布地法郎) 1個月落地簽證(5,000 吉布地法郎)[7] |
|
| 30天落地簽證(15美元)[8] | |
| 90天[9][10] | |
| 90天落地簽證(25美元)[11] | |
| 30天落地簽證 [12] | |
| 90天[13] | |
| 90天 [14] | |
| 30天落地簽證(66美元) 僅限機場 [15] |
|
| 90天[16] | |
| 15天落地簽證。必須行前先上網申請。[17] | |
| 90天[18] | |
| 90天[19] | |
| 30天[20] | |
| 落地簽證 [21] | |
| 30天[22][23] | |
| 180天落地簽證(50美元)[24] | |
| 7天落地簽證 [25] | |
| 180天落地簽證(50美元)[26] | |
| 90天落地簽證(50美元)[27][28] |
[编辑] 美洲(36个)
| 國家或地區 | 優惠准入條件 |
|---|---|
| 90天[29] | |
| 30天 [30] | |
| 21天[31] | |
| 90天 [32] | |
| 180天 僅限持有台灣外交部核發之台灣普通護照者(護照內需註明身分證統一編號)[33][34][35] |
|
| 60天[36] | |
| 30天 需事先向航空公司或旅行社購買觀光卡[37][38] |
|
| 30天 [39] | |
| 21天[40] | |
| 30天 購買觀光卡(10美元)[41] |
|
| 90天[42] | |
| 90天 購買觀光卡(10美元) [43][44] |
|
| 1年(2年內)[45] | |
| 90天[46] | |
| 90天[47] | |
| 90天(與丹麥相同)[48] | |
| 90天[49] | |
| 90天[50] | |
| 90天[51] | |
| 90天[52] | |
| 30天落地簽證(美金20元)[53] [54] [55] | |
| 90天[56] | |
| 90天[57] | |
| 30天 抵達後購買觀光卡(5美元)[58] |
|
| 183天[59][60] | |
| 90天 [61] | |
| 90天 [62] | |
| 90天[63][64] | |
| 6週[65] | |
| 90天[66] | |
| 90天[67] | |
| 30天[68] | |
| 90天 [69] | |
| 90天 [70] | |
| 30天[71] |
[编辑] 亞洲(22個)
| 國家或地區 | 優惠准入條件 |
|---|---|
| 7天落地簽證 [72] | |
| 90天落地觀光簽證(51美元) [73] | |
| 14天落地簽證(20美元) [74] | |
| 30天落地觀光簽證(20美元) 30天落地商務簽證(25美元)[75] |
|
| 中華民國護照無法直接用於出入境 需另持有效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可在規定口岸辦理90天落地簽注(100人民幣) 在其他國家尚未持有該證的中華民國國民,可到當地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館處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76] |
|
| 30天 需同時持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否則需事先申請網上快證或一般簽證[77][78] |
|
| 30天落地簽證(25美元),僅限主要機場 [79][80] | |
| 15天落地簽證,僅限規定開放的主要機場[81] | |
| 90天(半年內) [82][83][84] | |
| 90天[85][86] | |
| 30天落地簽證(20約旦第納爾)[87] | |
| 30天[88][89] | |
| 30天落地簽證(30美元)僅限規定開放的主要機場 [90] | |
| 30天[91][92] | |
| 15天[93][94] | |
| 30日落地簽證(入境時免費簽發) [95][96] | |
| 15天落地簽證(25美元) 30天落地簽證(40美元) 90天落地簽證(100美元)[97][98] |
|
| 30天落地簽證(20阿曼里亞爾) 3週落地簽證可1年多次入境(50阿曼里亞爾)[99] |
|
| 30天[100][101] | |
| 到達前申請電子簽證(ETA)(20美元) 或 30日落地簽證 (25美元) (12歲以下小童簽證免費;有效2天,一次出入境的中轉簽證免費) [102][103] | |
| 15天落地簽證(1000泰銖) [104][105] | |
| 30天落地簽證(30美元)[106] |
- 由2012年1月1日開始,斯里蘭卡落地簽證由免費改為收費。要求入、過境斯里蘭卡且停留期不超過6個月的外國人,可在入境前於網上申請電子旅行許可(Electronic Travel Authorization,簡稱ETA)。[107]
[编辑] 歐洲(43个)
| 國家或地區 | 優惠准入條件 |
|---|---|
| 90天(半年內) 申根區包含26個成員國 其中22個歐盟成員國與冰島、挪威、瑞士、列支敦斯登[108] |
|
| 90天[109] | |
| 90天(與法國和西班牙相同)[110] | |
| 90天(與申根區相同)[111] | |
| 90天[112] | |
| 90天(與申根區相同)[113] | |
| 90天(與丹麥相同)[114] | |
| 180天[115] | |
| 90天[116] | |
| 90天[117] | |
| 90天(與法國相同)[118] | |
| 90天[119] | |
| 90天(與申根區相同)[120] | |
| 90天(與義大利相同)[121] | |
| 90天(與挪威相同)[122] | |
| 落地簽證,須在到達後24小時內登記 [123] | |
| 180天[124] | |
| 90天(與意大利相同)[125] |
[编辑] 大洋洲(22个)
| 國家或地區 | 優惠准入條件 |
|---|---|
| 90天電子簽證(ETA) 限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並在中華民國申請電子簽證 [126] |
|
| 觀光31天免簽證,商務21天落地簽證 [127] | |
| 120天[128] | |
| 3個月[129] | |
| 45天 僅限自中華民國直飛或經停塞班島的班機 須持中華民國身分證正本[130] |
|
| 30天[131] | |
| 30天[132] | |
| 30天[133] | |
| 30天[134] | |
| 30天[135] | |
| 請參照澳大利亞 | |
| 90天[136] | |
| 90天[137] | |
| 45天 僅限自中華民國直飛或經停塞班島的班機 須持中華民國身分證正本[138] |
|
| 30天[139] | |
| 60天落地簽證 [140] | |
| 14天落地簽證 [141] | |
| 30天[142] | |
| 30天落地簽證 [143] | |
| 30天[144] | |
| 30天[145] | |
| 3個月 [146] |
[编辑] 過境免簽證或過境落地簽證
| 國家或地區 | 優惠准入條件 |
|---|---|
| 3天過境免簽證 [147] | |
| 48小時過境免簽證 [148] | |
| 24小時過境免簽證 [149] | |
| 48小時過境免簽證 [150] | |
| 3天過境落地簽證 Kazakhstan | |
| 24小時過境免簽證 [151] | |
| 6小時過境免簽證 [152] | |
| 如過境時間超過24小時得獲落地過境簽證 Tonga |
[编辑] 打工度假簽證
- 中華民國及紐西蘭(自2004年6月1日生效)、澳洲(自2004年11月1日生效)、日本(自2009年6月1日生效)、加拿大(自2010年7月1日生效)、德國(自2010年10月11日生效)、韓國(自2011年1月1日生效)、英國(自2012年1月1日生效)簽有打工度假(working holiday)協議。
- 依據打工度假協議,介於18~30歲公民得以申請多次進出打工度假簽證。
- 申請中華民國打工度假簽證青年需提出以下申請資料:
- 申請目的:申請人須向中華民國政府駐外大使館、代表處、辦事處提出申請,並保證於簽證到期前離境
- 年齡:介於18-30歲間(包含提出申請時實際年齡)
- 家庭成員(包含配偶、子女)不得以依親方式共同提出簽證申請
- 有效護照:有效期須包含抵台後12個月以上
- 個人有效機票
- 財力證明:請人須提出至少新台幣十萬元或等同之外幣證明,擔保於中華民國停留期間生活費用
- 醫療保險:申請人須有完整醫療保險,期間包含於中華民國停留期間所有醫療支出保障。
[编辑] 外交護照和公務護照簽證優惠(18个)
| 國家或地區 | 外交護照 | 公務護照 |
|---|---|---|
| 30天免簽證 | 30天免簽證 | |
| 免簽證 | 需要簽證 | |
| 3個月免簽證 | 需要簽證 | |
| 免簽證 | 需要簽證 | |
| 90天免簽證 | 90天免簽證 | |
| 90天免簽證 | 90天免簽證 | |
| 落地簽證(無限制停留,15美元) | 落地簽證(30天,15美元) | |
| 60天免簽證 | 需要簽證 | |
| 免簽證 | 落地簽證(10第納爾) | |
| 落地簽證 | 需要簽證 | |
| 1個月免簽證 | 需要簽證 | |
| 免簽證 | 需要簽證 | |
| 90天免簽證 | 90天免簽證 | |
| 15天免簽證 | 15天免簽證 | |
| 落地簽證 | 需要簽證 | |
| 落地簽證(3個月,免費) | 落地簽證(3個月,免費) | |
| 落地簽證(免費) | 落地簽證(免費) | |
| 免簽證 | 需要簽證 |
[编辑] 使用限制情形(7个)
保加利亚:持有外交或公務護照者拒絕入境。
新西兰:持有外交或公務護照者拒絕入境。
加拿大:不承認外交護照和公務護照,但可能仍然被允許入境[43]。
巴西:持有外交或公務護照者拒絕入境。觀光或商務旅客需持無國籍旅行證,2007年12月起拒絕發觀光簽證[44],2008年1月起恢復受理。
毛里求斯:必須在毛里求斯境內申請入境許可(先前的許可也必須有)。
委内瑞拉:給予入境,如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干涉則有可能不給予核發。[45]
塞尔维亚:不承認中華民國護照。若有學術、經貿、觀光需求,可持邀請函於機場海關付費辦理觀光卡(tourist pass)。但據中華民國外交部領務局資料,可在塞爾維亞駐日本大使館申請入境許可證(此文件替代簽證)[46]。
[编辑] 參考資料
- ^ 外交部领事事务局
- ^ 《中國領事保護和協助指南2010年插圖版》21頁~24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領事司http://www.fmprc.gov.cn/chn/gxh/cgb/zglsbhhxzzn/P020091221621946131093.pdf
- ^ 日本修法承認我護照
- ^ 歐洲議會 通過台灣免簽案
- ^ 歐盟理事會宣佈台灣取得免簽
- ^ Visa liberalisation for TaiwaneseOfficial Jo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Issued Dec,22,2010
- ^ 7月起首次辦護照 須辨認身分
- ^ 外交部7/1起全面實施護照親辦 強制人別確認
- ^ 護照條例 (民國89年)第九條
- ^ 中国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持用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或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者,出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需使用中華民國台灣地區旅行證、「入台證」。
- ^ 護照條例 (民國89年)第十一條
- ^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第二十四條
- ^ 護照條例 (民國89年) 第七條
- ^ 14.0 14.1 護照條例 (民國89年) 第八條第二項
- ^ 護照條例 (民國89年) 第八條第一項
-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國人加持第二本護照相關規定
- ^ 加持第二本普通護照申請書。
- ^ [從護照加註事件看扁政府決策系統與品質 http://www.npf.org.tw/post/1/1043]
- ^ 為“台獨”不惜玩火 陳水扁決定護照加注“台灣”
- ^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第三十二條
- ^ 護照資料頁之出生地名稱登載. 中華民國(台灣)駐外單位聯合網站. 2011-01-10 [2011-04-30].
- ^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
- ^ 中華民國護照資料出生地欄統一登錄為CHINA行之有年. 中華民國外交部. 1993-04-10 [2011-04-30].
- ^ 換發新護照之說明. 駐紐約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2010-02-25 [2011-06-04].
- ^ Bangladesh, Delta Airlines visa information by Timaticweb
- ^ Bolivia, Delta Airlines visa information by Timaticweb
- ^ Cambodia, Delta Airlines visa information by Timaticweb
- ^ Cape Verde, Delta Airlines visa information by Timaticweb
- ^ Chile, Delta Airlines visa information by Timaticweb
- ^ Dominican Republic, Delta Airlines visa information by Timaticweb
- ^ Egypt, Delta Airlines visa information by Timaticweb
- ^ Ghana, Delta Airlines visa information by Timaticweb
- ^ Jordan, Delta Airlines visa information by Timaticweb
- ^ Lebanon, Delta Airlines visa information by Timaticweb
- ^ Mali, Delta Airlines visa information by Timaticweb
- ^ Mauritania, Delta Airlines visa information by Timaticweb
- ^ Paraguay, Delta Airlines visa information by Timaticweb
- ^ Peru, Delta Airlines visa information by Timaticweb
- ^ Sierra Leone, Delta Airlines visa information by Timaticweb
- ^ Uganda, Delta Airlines visa information by Timaticweb
- ^ Zambia, Delta Airlines visa information by Timaticweb
- ^ Zimbabwe, Delta Airlines visa information by Timaticweb
- ^ OP 16 — Passports and Travel Documents (PDF) [September 8, 2008].
- ^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3+112008010400379,00.html 《中國時報》 2008.01.04 外交封鎖 我護照南美寸步難行
- ^ 委內瑞拉簽證. 背包客棧. 2007-07-04.
- ^ 簽證及入境須知. 中華民國外交部領務局. 2010-04-01 [2010-11-14].
- 2001年4月第17卷第2期武警學院學報
- 李盈慧,1994年5月5日,《國民政府的國籍法與華僑總登記》,《亞洲研究》雙月刊
- 中華民國護照條例
- 中華民國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 歐盟免簽證 1月11日生效
- 歐盟公報英文版 2010年12月22日發布,台灣公民護照載有身分證字號適用免簽證條例
[编辑] 外部連結
[编辑]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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