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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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獻之
王獻之休郗道茂續娶新安公主圖,唐寅繪,現藏於沃爾特斯藝術博物館英語Walters Art Museum
性別
出生344年
東晉 今江西省
逝世386年
東晉
國籍東晉
別名王子敬、王大令
職業文學家
活躍時期4世紀
配偶郗道茂
新安公主司馬道福
桃葉
親屬王羲之
郗璿
六兄弟
女兒 王神愛
嗣子 王靜之
學歷
  • 家學
經歷
  • 州主簿、秘書郎、秘書丞
    長史、吳興太守
    中書令

王獻之(344年—386年),子敬琅邪郡臨沂縣(今山東省臨沂市),王羲之第七子。官至中書令,為與族弟王珉區分,人稱王大令。與其父並稱為「二王」。逸事多見於《世說新語》與《晉書·王羲之傳》中。

生平[編輯]

從小王獻之自幼聰明好學,在書法上專攻草書隸書,亦擅長繪畫。他自小隨父練習書法,胸有大志,後期兼取張芝,別為一體。他以行書草書聞名,而楷書隸書亦深厚功底。由於其作品並未受唐太宗之賞識,使得他的作品未如其父之作大量留存。

家族[編輯]

今日桃葉渡

王羲之第七子。與其父並稱為「二王」。

據《晉書》記載,王獻之卒後,無子,以五兄王徽之子王靜之(或曰靖之)為嗣,晉時官至義興太守,至劉宋時,官至司徒左長史。[1]

軼事[編輯]

王獻之七八歲時始學書法,師承父親。有一次,王羲之看獻之正聚精會神地練習書法,便悄悄走到背後,突然伸手去抽王獻之手中的毛筆,獻之握筆很牢,沒被抽掉。王羲之誇讚他:「此兒後當復有大名。」[2]

有一次,桓溫讓獻之在扇子上寫字,獻之揮筆便寫,突然筆落扇上,把字污染了,王獻之畫小牛掩於扇面。[3]

一日,王獻之和戴安道一起喝酒,安道請求王為其寫文,子敬振臂高呼自己的文采雖不及古人,但也要一起將這潔白的牆壁填滿。[4]

王氏兄弟起初很難分出優劣,只有謝安在接待他和兄長王徽之王操之的一次拜訪之後說:「小者佳」,即指當中的幼弟獻之。後來一次失火,兄弟二人在屋中,王徽之顛三倒四,魂飛魄散;王獻之收拾物品,從容而出,於是人知安言不虛。

紹興鵝池碑,相傳其「鵝」字系王羲之一筆而就,「池」字由王獻之從容續成。

王獻之與青梅竹馬的表姊郗道茂成婚,極為恩愛。郗愔忠於王室,其子郗超卻與桓溫密謀造反,故郗超死後郗氏衰敗。王獻之兄弟明顯表示出對郗愔一族的輕視。

晉簡文帝想拉攏王氏排擠名重一時的大臣謝安,盯上王獻之要把新寡的新安公主相嫁,新安公主也非常愛慕王獻之願以身相許;但王獻之不願與郗道茂離婚,竟自焚雙足致殘以避免賜婚,不料新安公主完全不在意獻之殘廢仍執意要嫁,王獻之最終還是與郗道茂離婚改娶公主,自殘舉動也導致王獻之雙足終身傷殘。生有一女,即晉安帝皇后王神愛

臨終時,家人請道士作法,問有何遺言。獻之答:「沒什麼要交代的,唯難忘與郗道茂離婚之憾事」。[5]

王獻之送侍姬桃葉、桃根的故事導致今日有桃葉渡地名。「紅樓夢」借薛寶琴之懐古對其進行了舖敘。

作品流傳[編輯]

王獻之是魏晉書家群體中的一位巨子。父親王羲之的悉心傳授和指導,使他奠定了堅實的筆法基礎。由於他是名家中晚出的一位,客觀上為他提供了博採眾家之長、兼善諸體之美的機遇,贏得了與王羲之並列的藝術地位和聲望。

王獻之的遺墨保存很少,數量遠遠沒有王羲之那麼豐富。因太宗貶獻之而不購求其書作,內府的王獻之書跡「僅有存焉」。宋初的書法,並舉「二王」,宋太宗趙光義留意翰墨,購募古先帝王名臣墨跡,命侍書王著摹刻十卷,這就是著名的《淳化閣帖》。「凡大臣登二府,皆以賜焉。」帖中有一半是「二王」的作品。單著錄王獻之書帖的有七十三件,經後人考證為偽作或他人所書者達二十餘件,北宋宣和年間,宋徽宗雅好王獻之書法,《宣和書譜》所收的王獻之書跡增至八十餘件。但這些墨跡本絕大多數沒有保存下來,僅存的墨跡本,不逾七件,而且都是摹本。好在歷代刻帖還保留着一些真跡刻本。

代表作[編輯]

  • 行書
    • 鴨頭丸帖(絹本行草書,唐摹本,藏於上海博物館
    • 東山松帖(紙本行草書,摹本)
    • 廿九日帖(雙勾摹拓,硬黃紙本。行楷書)
    • 鵝群帖(臨本行草書。刻入《淳化閣帖》)
    • 淳化閣帖(拓本,卷九、卷十為王獻之畫,二卷計七十三帖)
  • 楷書
    • 洛神賦十三行(又稱:玉版十三行)

延伸閱讀[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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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中的相關文本:晉書·卷080》,出自房玄齡晉書

參考資料[編輯]

  1. ^ 《南史‧王悅之傳》:「王悅之字少明,晉右軍將軍羲之曾孫也。祖獻之,中書令。父靖之,司徒左長史。」
  2. ^ 晉書·列傳第五十》:「七八歲時學書,羲之密從後掣其筆不得,嘆曰:『此兒後當復有大名。』」
  3. ^ 《晉書·列傳第五十》:「桓溫嘗使書扇,筆誤落,因畫作烏駁牸牛,甚妙。」
  4. ^ 《白氏六帖》唐.白居易撰:「王子敬過戴安道,飲酣,安道求子敬文,子敬攘臂大言曰:『我辭翰雖不如古人,與君壹掃素壁。』今山陰草堂碑是也。」
  5. ^ 《晉書·列傳第五十》:「獻之遇疾,家人為上章,道家法應首過,問其有何得失。對曰:「不覺餘事,惟憶與郗家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