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堅合眾國憲法 規定了整部憲法需要有多少個州的批准才能生效以及各州應該如何批准。
內容文本 [ 編輯 ]
The Ratification of the Conventions of nine States, shall be sufficient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is Constitution between the States so ratifying the Same.[1]
譯文:經九個州制憲會議的批准,即足以使本憲法在各批准州成立[2] [3] 。
歷史背景 [ 編輯 ]
1788年,新罕布什爾 成為了第9個批准聯邦憲法的州,維珍尼亞州 、紐約州 、北卡羅萊納州 以及羅德島州 均尚未批准。其中維珍尼亞是當時13個州中人口最多的,而紐約州則是最富饒的。兩個州未批准憲法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認為憲法中缺乏保護基本公眾自由和權利的條款,以後民眾有冤無「法」伸。因此,聯邦黨人同意憲法批准後,立即進行修訂,加入保護公眾自由的內容,這就是後來史稱《權利法案 》的前10條憲法修正案。這樣,1788年夏,維珍尼亞和紐約才勉強批准了憲法[4] ,而邦聯國會 則選擇從1789年3月4日開始「根據憲法展開法律程序」:
憲法由各州批准的時間如下:
日期
州名
得票對比
批准率
贊成
反對
1
1787年12月7日
特拉華州
30
0
100%
2
1787年12月12日
賓夕凡尼亞州
46
23
67%
3
1787年12月18日
新澤西州
38
0
100%
4
1788年1月2日
佐治亞州
26
0
100%
5
1788年1月9日
康涅狄格州
128
40
76%
6
1788年2月6日
麻省
187
168
53%
7
1788年4月28日
馬利蘭州
63
11
85%
8
1788年5月23日
南卡羅萊納州
149
73
67%
9
1788年6月21日
新罕布什爾州
57
47
55%
10
1788年6月25日
維珍尼亞州
89
79
53%
11
1788年7月26日
紐約州
30
27
53%
12
1789年11月21日
北卡羅萊納州
194
77
72%
13
1790年5月29日
羅德島州
34
32
52%
總計
1071
577
65%
參考資料 [ 編輯 ]
外部連結 [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