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馬地紙盒藏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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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馬地紙盒藏屍
位置 英屬香港香港岛跑马地
日期1974年12月16日 (1974-12-16)
類型謀殺
受害者卞玉瑛

跑馬地紙盒藏屍案,是一宗於1974年12月17日早上揭发的謀殺案件,在香港曾轟動一時。死者卞玉瑛被發現祼屍在跑馬地日立牌S-67B電視機紙盒內。被告歐陽炳強二十多年對外一直自稱無辜,1975年11月被裁定謀殺罪名成立,按例判处死刑,但由于英国废除死刑,因此当时港督特赦为囚禁終身直到终老狱中。90年代初由于法例修改,终身监禁犯可有条件假释,欧阳炳强终于在1997年承认並申請假释,终于在入狱28年後的2002年獲假釋出獄。

此案是香港首宗沒有动机、没有人證、沒有吻合指模,只利用環境證供科學鉴證所取的證供而定罪的謀殺案。辯方律師胡鴻烈香港樹仁大學校長)認為所得的環境證供及科学鉴证証据未能完全肯定歐陽炳強有殺人,並提出十大疑點,如269條纖維中只有7條與被告吻合、沒有殺人動機等。惟處理事件的「光頭神探總督察貝亞在法庭判案時便指出「光線只有一條不能照亮,但若有很多條聚集起來便能」,意思是指出縱使疑點中所指歐陽炳強並非唯一有可能的犯案人物,但在眾多強而有力的環境證供一環連接一環下,形成一組可靠的證供鍊,歐陽炳強便難逃法網。

2002年,根據前香港立法局議員杜葉錫恩律政司提供的新案情,引述貝亞書中提及歐陽炳強趁死者在閣樓下樓梯時趁機非禮她,惟對方即時尖叫反抗,歐陽便錯手誤殺對方。一直致力替歐陽覆核刑期的杜太,認為此案的新案情便足以推翻歐陽的謀殺罪。而且,歐陽炳強寄給她的聖誕卡中,已為遲來的認罪而道歉。最終,新案情成為關鍵因素,使歐陽得以在2002年獲釋[1]。此外,主理此案的光頭神探貝亞更因調查此案時表現出色並極速破案而受勳。

案情[编辑]

據警方的調查報告顯示,1974年12月16日,16歲少女卞玉瑛於下午4時在家中接聽兩次電話及交談數分鐘後,於下午5時半離開筲箕灣興民街40號5樓居所,前往銅鑼灣達成夜校,準備7時上課,中途去一北角某报馆的新闻大厦為其兄長登廣告[2]。6時半,卞玉瑛在用電話中,用緊張聲線稱自己已在跑馬地電車總站,叫住在山光道的同學陳彬彬立即下來跑馬地電車總站會合,並取回早前借出的錄音帶。陳彬彬稱當時電話中夾著雜聲。但陳抵達後卻不見她的縱影。她當然亦沒有在7點回校上課[3]。翌日,清潔工人林嫂在跑馬地總站旁、黃泥涌道二十一號浩利大廈賽馬會渥利獸醫診所門外街上發現卞玉瑛的裸屍被藏於日立S-67B全晶体管電視機包裝紙盒內,死因是被箍頸至窒息而死,兩個乳頭被利器割去,陰毛被高温物体燒焦,處女膜仍完整。[4]

調查過程及控方論點[编辑]

警察兇殺組分析後認為,藏屍紙盒底部雖然經過拖拉但損毀輕微,初步鎖定凶殺案的第一現場在跑馬地附近,但他們盤查了將近800人仍無線索、包括调问附近750多个电器行店员。当时传言卞为夜校追求不果者或吃醋者所杀。但一切都没结果、警方茫无头绪。

警方測試當年市面上常見的50款私家車,發覺所有車款的坐位或車尾空間,都不能容納這款日立牌17寸電視機紙箱。如果兇手可以用貨車運送屍箱,為何不運至郊外棄屍?而選擇跑馬地黃泥涌道這種大街道來棄置?所以推斷兇案很可能是發現紙箱附近的某地點。

直到有十二月底編號為「1725」的探員,偶然到當年26歲的華裔男子歐陽炳強工作的雪糕店借用電話,案情才有了突破。探員「1725」走上安美雪糕店的閣樓後發現,裏面放有不少工程器材和紙盒,儼然一個小工廠。「1725」回去後將情況上報。

其後兇殺組又從死者女同學口中得知,卞玉英經常到雪糕店吃雪糕,於是將目標鎖定為安美雪糕店。警方隨後翻查了雪糕店當晚的當班記錄,發現只有兼職的歐陽炳強在店內工作,因此“光头神探”贝亚在1975年1月3日扣捕了欧阳炳强。经「可樂灌鼻」、「間尺打腳板」、為索料扮犯同囚羈留室、精神病医生试探等手法,面對上述種種,嫌疑人歐陽炳強從頭到尾都強調「我沒殺人,我是冤枉」[5]。由于查不出确切证据,几天后欧阳炳强被释放。

警方甚至找警員深夜扮鬼聲電話嚇他,但他仍没反应,第二天照常上班。可是「光頭神探」貝亞堅持歐陽炳強是案中兇手,鎖定調查前后三個月。其后,警方按科学鉴证,發現屍体上的铜碎与工场内发现的相同,卞玉英指甲中的衣物纖維與歐陽炳強的西裝类同,另西装上有两条不知来源的绿色纤维与死者身上发现的两条绿色纤维相类。在死者長髮上的兩小塊電線膠皮及手臂上的紙屑與雪糕店工廠的物件的胶质、纸质相同。警方据此懷疑卞玉英是到雪糕店買雪糕及借電話時,被人侵犯後反抗而遭毒手,這亦成為了警方懷疑歐陽炳強的合情理犯案動機。

警方推測當時16歲少女卞玉英乘搭電車到達香港島跑馬地後前往安美雪糕公司借用電話之後被殺害。死者的驗屍報告指出,死者在死前曾進食。1975年3月,皇家香港警察拘捕案發時在雪糕公司工作的歐陽炳強,控告他謀殺卞玉英。

控方論據[编辑]

當時控方論據如下:

1. 最後聯絡死者的證人陳彬彬所作證供,稱12月16日6:30pm,卞玉瑛在電話中告訴她,她已經身處跑馬地電車總站。陳彬彬收線後,5分鐘步行至電車總站卻不見卞玉瑛,並等待至7時才離去。估計卞在電車總站鄰近地方遭到毒手。紙箱太重太大而且整體無甚損壞,也沒證據被運輸過,所以再度印證死者是就近電車站某處被殺害繼而被棄屍。而安美飲品公司符合這項條件。

2. 死者指甲中的纖維與歐陽炳強查獲的西裝上衣上的纖維相同。

3. 死者身上、安美工場及歐陽家中查獲的一件衣服上均發現相同但不知來源的綠色纖維各兩條。

4. 死者頭髮上發現的銅碎與工廠內發現的相同,手臂上粘有的紙片與工廠內所發現另一紙片同類。

5. 藏屍紙盒內找到白色油漆殘跡,與安美工場的白色油漆殘跡相同,所以極大可能,屍體及紙盒曾經出現在安美飲品公司的工場。

6. 從安美飲品公司經理及上班打卡機證實:歐陽炳強是12月16日當晚唯一當值人。他也是其中擁有公司3條大門鐵閘鎖匙的員工之一。

7. 有二個品格證人證明歐陽炳強有變態行為,曾經兩次以煙頭灼燒少女衫裙。坊間有傳二人為卞玉瑛夜校同學,但與法庭記錄不符。

冤案論[编辑]

有民眾覺得主要證據是單憑衣物纖維、銅線、紙屑不足以肯定地判斷歐陽炳強有否殺人,應作更進一步調查,有人貼大字報支持上訴[6]。至今很多人認為此案可能為冤案,至少是舉證不足,此案的特點是警方基本上只向歐陽炳強一個人調查,忽視作案的可行性和其他環境證供,如大量不屬於疑兇的衣物纖維和掌印等。而當年警隊極之貪污腐敗,貪污數目達天文數字,部份警隊高層所貪金錢比富豪身家還要多,款項之多使警隊內有大量的富豪,因為當時警隊多數人亦曾貪污,後來警隊的壓力成功要脅廉政公署不追究任何人士在1977年1月1日前干犯的貪污罪行。因為此案警方看似一口咬定歐陽炳強殺人而沒從多方面調查,而此案發生在追究責任期限前,不能重新調查有沒有人貪污。

當年的冤案多如牛毛,不計此案,單是對當時工運份子、馬革盟的案子、左派份子、反飛行動等大量冤案已是明顯到路人皆見,司徒華長毛等人都是差館常客,引致當時的市民見差人如見賊。當中最轟動例子是1976年休班探員歐沛權當街開槍擊斃青年黎漢成一案,在百多名證人指證兇手只是口角後在別人離開時由其背後開槍的情況下也可裁定為“可原諒殺人”[7]。當時社會之黑暗可想而知。此外,當時差人身上經常帶著一小包白粉,以便抓到人又無藉口時控告其藏毒。也因此警方找不到多少肯做證的證人,而法官也習慣按警方一面之詞判案。

在當時市民對警隊的觀感、案件缺乏關鍵佐證、當時民眾對科學鑑證定不認識、以及疑犯的懷孕妻子及女兒一直現身法院支持,令當時的不少輿論均支持歐陽炳強。但案件之所以在陪審團一致通過之下入罪,全因強大的環境證供及科學鑑證結果支持。雖然這些證據均不能單一證明歐陽是兇手,法官就指出若果綜合起來,對歐陽炳強的一連串指控中,只要拼湊起來足夠強力,並且沒有任何合理的懷疑,便足以判處其謀殺罪名成立。並引用「絲襪、光線、拼圖」三個比喻,解釋零碎的事物合併起來,便是一幅完整的畫[8]。最終在陪審團一致通過下裁定其罪名成立。

當時香港凶殺案極多,每年達上百宗,但此案比其他特別之處是歐陽炳強的妻子張金鳳多次為丈夫奔走、找法律援助、尋找議員請願、開記者會,初審由當時初入行的大律師湯家驊辯護,但後來上訴改由著名大律師胡鴻烈負責,最終由當時非常著名的御用大律師貝納祺作終極上訴英倫,希望洗脫罪名。而當時社會草根也多同情被告,但此案一直成功入罪,官司高院打到上訴庭、合議庭再最終打到了當時的終審法院:倫敦樞密院,最後仍不成功,樞密院未經開庭即以紙面覆審後維持原判。因為案件已經上訴到終審倫敦樞密院,被告殺人之罪按英國及當時香港的法律已經不可能被推翻,要翻案抗訴除非有反證或新證據再按抗訴程式處理,這即等同要自證無辜。但此事已過數十年,除出現奇蹟外已再無翻案可能。但歐陽炳強到2014年時、已是風燭殘年、已完全恢復自由後仍在喊冤,因此這案件是否冤案也只能存疑,真相可能永遠是個謎。

辯方以及冤案論者的理據[编辑]

辯方及堅持歐陽無罪的支持者提出了很多零碎的疑點,例如

  1. 警方僅集中调查欧阳炳强一人,对被告不公。
  2. 歐陽炳強夫妻恩愛、有一女,妻子怀孕;任職政府文員,職業穩定;与受害人不相識,找不到確切的殺人動機。
  3. 受害人死亡時間一改再改,似為遷就案發可能。(後來法醫指出因死者是被勒死,體溫下降的速度會減慢,擴大死亡時間的範圍)
  4. 紙盒上的指紋不是歐陽炳強的。
  5. 當日卞玉英的夜校簽到簿碰巧不翼而飛。
  6. 死者身上發現的269條纖維中只有7條纖維與歐陽炳強上班穿著的西裝吻合。
  7. 品格证人口供與死者是同學,未免過於巧合。
  8. 证人陈彬彬收到的电话背景噪杂,但安美阁楼清靜。
  9. 法醫報告顯示女死者臨死前曾極力掙扎,有機會在兇手留有抓痕,但歐陽炳強身上沒有傷痕。
  10. 即使案發現場是安美閣樓的工場,但歐陽炳強不知道工場密碼。
  11. 卞玉英失蹤當天,離家前曾接聽過2個電話,警方未有查證是否與兇案有關。
  12. 歐陽炳強獨自在雪糕店當值,難以抽空殺人棄屍。

《危險人物》從警方資料找出的理據[编辑]

根據《危險人物》主持張堅庭及翁靜晶根據警方內部的資料[8],就冤案論的觀點,解釋警方查出的環境證供和科學鑑證對歐陽炳強的指控為何強大得足以入罪。例如:

  • 警方曾對汽車搬運屍體的可能性、使用當時市面最常見的50多款車、並由身形接近的女警做實驗,發現沒有一輛能成功搬運。冤案論者質疑警方的不夠完善,因有部份大車系未在列中。他們認為這個實驗已很有參考性,並指出若真的是運送屍體,為何不將其運到郊外而要如此張揚[9]
  • 有人質疑歐陽炳強身形矮小,未必有足夠力氣勒斃死者。但歐陽在案件重組時,被與身形與死者相似的女警要求示範用手臂箍著她,歐陽炳強竟然迅速走上閣樓的幾級樓梯,從後勒住女警,使警方人員嘩然。通過高梯級的借力,足以令矮小的疑犯有足夠的氣力勒死人。[10]
  • 多年來冤案論者一直認為警方對其他有關的人物調查不足夠,但事實上貝亞的團隊在找到雪糕店之前,曾查問逾800名可能與案有關係的人物、以及向約750名電視機零售業者追查曾購買該款電視機的人,調查量之廣及巨大可想而知。貝亞的調查非常細心及認真,並非如質疑者所指沒有足夠調查便一口咬定歐陽是兇手。[11]
  • 質疑死者身上找到的纖維有可能在很多同款衣服卻不一定是同一件衣服。事實上,兩件同款衣服經過不同方式的處理後(如使用柔順劑),纖維便會經顯微鏡在數千倍的放大後有不同。[12]
  • 質疑為何死亡時間會提早,是否為了迁就歐陽炳強犯案的可能?據知,由於死者是被勒死,死者體溫下降的速度會減低,因此擴大對死亡時間的推斷是有根據的。[13]
  • 有人質疑兩名指證歐陽有變態行徑的品格證人的可信性不足,有指她們均是女死者的同學。資料顯示,兩名少女分別指控歐陽在同一條渡海小輪的航線(筲箕灣至觀塘)使用煙頭燒裙,聲稱在報紙上看到疑犯的照片才報案,而兩名少女卻是「不約而同」的。而歐陽亦沒有否認自己時常搭乘該條航線,認為這些「事後報案的事實」亦增強了證供的真確度。[14]
  • 質疑雪糕店亦可能有其他員工,且有其他人持有鎖匙。貝亞經過深入的調查,有足夠證據證明晚上6時至12時,亦即是女死者的死亡時間的範圍內,兇案現場僅有歐陽炳強一人,且只有他當值和持有鎖匙。[15]
  • 跑馬地有眾多類似的工場,質疑雪糕店的工場不一定是案發現場。警方在該工場使用吸塵機將碎屑吸光後發現有與死者吻合的頭髮和衣物纖維,推斷該工場必定是案發現場。[16]

上诉及特赦[编辑]

歐陽炳強最終被最高法院裁定謀殺罪名成立,依例判處繯首死刑,位上诉至上诉法院、高院全议廷、英国枢密院,仍维持死刑判决。由於英國在1965年廢除刑法中謀殺罪的死刑(英國並未廢除軍法的死刑),香港從1966年12月起也停止執行死刑,歐陽炳強於1977年2月9日獲香港總督麥理浩按慣例赦免死刑,改為終身監禁,而当时这意味在牢中终老永不得出狱。其後於1981年,歐陽炳強髮妻張金鳳宣布與他離婚,據说已攜女改嫁。

辯方律師案後回憶[编辑]

多年來,曾代表歐陽炳強的辯方律師都深信他是清白。

大律師胡鴻烈回首一生,認為是此案是冤案,指出一生處理4000多宗案件只有此案遺憾終身。他舉出三大理由,證明歐陽炳強無辜。[17]

  1. 歐陽炳強新婚,夫妻恩愛;任政府文員,職業穩定;最重要的,是他個子矮小,體力不足以應付藏屍絕跡。
  2. 胡鴻烈記得,當年曾探監力勸歐陽,叫他承認誤殺,然後代他求情減刑。「我對他說,誤殺罪最多判監兩年;謀殺罪會判終身監禁。我還向他分析,打官司的結果,通常難以預料。一旦判了終身監禁,會痛苦一生。可是,他堅決否認殺人。」歐陽炳強的態度,令胡大律師相信他無辜。
  3. 歐陽炳強一案,是本港第一宗引用科學鉴證來判罪,胡鴻烈對此一直存疑。但是,基於大律師行規,他不便去尋找真相。

曾為歐陽炳強上訴而奔走的資深大律師、現任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回憶,當年上訴失敗,最後一次見歐陽炳強時,歐陽炳強流淚對他說「我係無辜」,令他感到很難過,最後決定不再處理刑事案。[18]

假釋出獄[编辑]

歐陽炳強在赤柱監獄服刑期間表現良好,曾報讀香港公開大學並努力讀書,出獄前十多年來每年均參加公開考試,獲得不少合格證書,成為獄中的模範囚犯。他更多次申請假釋,但因堅稱自己是清白,委員認為他沒有悔意而未獲批准。直到1997年他承認有殺人,並表示有悔意。[19]

總督察貝亞在接受《香港謀殺案》一書作者訪問時披露,原來貝亞早推定歐陽炳強是意外殺死卞玉英,當年被告企圖觸摸死者,因其尖叫反抗而令他誤殺了她。然而这可能不确,死者是被勒死的,因此杀人时间不是一两秒而受害人反抗会有几分钟,而且这样做死者反抗更强烈。如是以暴力锁喉引致马上瘫痪而致死,必会有喉伤,但当时报道没这点。

2002年2月,前立法局議員杜葉錫恩將在書中首次披露的真實案情寄信至行政會議,即當年歐陽炳強並非謀殺而是意外殺死卞玉英的證據。她力陳他既無動機殺人,28年牢獄生涯已是對他足夠的懲罰,誤殺犯不應終身囚禁。這本書她在當年新年期間獲得。她指廿多年來也有去信港府,要求覆檢他的刑期,但不獲接受。同年6月,她收到港府回覆,指會考慮觀點並會轉介長期囚禁覆檢委員會研究。她指,釋放歐陽炳強可能基於很多因素,如他在獄中的表現,但新案情相信是關鍵。[20]

2002年9月11日,歐陽炳強終於獲得釋放,並改名換姓,重投新生活。其後他信奉基督教,出獄後重新做人,再與一位中國女子結婚,由翁靜晶出任證婚人。有「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委員表示,准許歐陽炳強有條件假釋,是考慮他近幾年的獄中表現積極,行為良好,並非假裝有悔意及刻意造勢,所以該委員會一致通過他有條件假釋。但該委員指出,歐陽炳強未來兩年仍須受監管,若表現良好,他在兩年後才可真正獲得自由。[21]歐陽在出獄初時稱:「我有生之年都唔想再提呢件事。」[22]

2014年網上節目《東頭灣道99號》訪問歐陽炳強,歐陽炳強仍堅持自己是清白。[23]

於另一名著名释囚文锦棠的访问中,曾提及有次狱中对话,当时有另一死囚问他:“强哥,你真係唔抵囉,如果你將纸箱揹多幾間舖就抓唔到啦。”(強哥,真替你感到不值,如果你把紙箱多拿遠幾個鋪位的話就不會抓到你了。)而他的反应是:“咁重,点搬啊。”(這麼重,怎麼搬得動啊。)这反应使各人相信他曾嘗試搬動屍體但不成功,確實是兇手[24][25]。但文锦棠所言的真確性卻無從查證[26]

影視作品[编辑]

此案件曾經被改編為多套电影及电视剧:

電影
  1. 邵氏電影《紙盒藏屍》(1976)
  2. 1993年無綫電視改編電視電影《箱屍奇案》(英文名稱:Justice is Blind),由廖偉雄商天娥陳蕊黎漢持主演
  3. 1993年改編三級電影紙盒藏屍之公審》,由任達華葉童董驃秦沛陳啟泰關詠荷主演
电视剧
  1. 麗的電視改編電視劇《大件事:紙盒藏屍》(1977)
  2. 香港電台《执法者之纸盒藏屍》(1979)由麥子雲蕭亮周秀蘭主演
  3. 商業一台廣播劇 《香港奇案實錄 - 紙盒藏屍》(1990), 何文光歐陽炳強
  4. 1991年黃霑主持的亞洲電視節目《香港奇案》根據個案改編成單元劇《香港奇案之血紙盒》,由江華麥麗紅主演
  5. 2018年改編《阳关道》,由杨淇岑珈其陈国邦詹瑞文主演
  6. 2022年無綫電視電視劇《法證先鋒V》(英文名稱:Forensic Heroes V),由關曜儁張國強飾演影射歐陽炳強之武志佳。

(飾演歐陽炳強之演員以粗體顯示)

其他[编辑]

参考资料[编辑]

內文引註[编辑]

  1. ^ 昔日東方 - 東方日報. orientaldaily.on.cc. [25 December 20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5). 
  2. ^ The Deceased had left her home in Shaukiwan at about 5:30 p.m. en route to an evening school in Causeway Bay, which commenced at 7 p.m. On the way she planned to call at a newspaper office to insert an advertisement for her elder brother. At about 6:30 p.m. she telephoned to a friend and asked her to make a rendez-vous at the tram terminus in Wong Nei Chong Road - a few yards from the place where the carton was eventually found - and indicated that she was then at the train terminus.
  3. ^ a1qC7UD.png (1080×607). na.cx. [25 December 20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2-25). 
  4. ^ 【重案現場】唔認又認!跑馬地紙盒藏屍兇手究竟有冇殺人?. on.cc東網. [25 December 20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2-25) (中文). 
  5. ^ 鬥智鬥力3個月 軟硬兼施不招供 光頭神探:歐陽炳強是條硬漢. [2018-10-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0-15). 
  6. ^ 存档副本. [2018-10-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0-16). 
  7. ^ [1]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1976年街頭口角休班警背後開3槍擊斃青年
  8. ^ 8.0 8.1 引证错误:没有为名为yout_危險人物的参考文献提供内容
  9. ^ 危險人物:4:30開始
  10. ^ 危險人物:8:30開始
  11. ^ 危險人物:11:15開始
  12. ^ 危險人物:13:45開始
  13. ^ 危險人物:16:35開始
  14. ^ 危險人物:17:50開始
  15. ^ 危險人物:19:52開始
  16. ^ 危險人物:20:11開始
  17. ^ 歐陽炳強案 遺憾終身. 文匯報. 2003-12-01 [2014-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2-22). 
  18. ^ 湯家驊因歐陽炳強棄刑案
  19. ^ 歐陽炳強重歸都市情更怯. 文匯報. 2002-09-17 [2014-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5-31). 
  20. ^ 葉錫恩爆歐陽炳強意外殺人. 東方日報. 2002-09-18 [2014-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5). 
  21. ^ 死囚隔世28年 換了人間 歐陽炳強學打手機學搭地鐵. 蘋果日報. 2002-09-15 [2014-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6-07). 
  22. ^ 青年變阿伯 歐陽炳強露面 這個兇手不太冷. [2018-10-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0-14). 
  23. ^ 紙盒藏屍下集. 東頭灣道99號. 2014-07-18 [2015-05-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4-03). 
  24. ^ 大时代一过客 第17集. [2022-07-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9-11). 
  25. ^ 殺警文錦棠獲特赦 極重犯恐懼 見盡跛豪吳錫豪 雨夜屠夫林過雲悲哀 特赦終身犯:死亡不是最可怕(壹週刊 Next). 壹週刊 NEXT. 2020-08-13 [2020-12-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6-05. 
  26. ^ 佛洛伊德式谬误 Freudian slips

資料來源[编辑]

其他案件
控方改編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