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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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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地法》(Homestead Acts),又译《份地法》、《移居法》,是1862年美国联邦政府颁布的针对农业发展,以很低的价格转让或无偿分配国有土地給開墾荒地者的一系列法案。仅这一系列法案中的第一部,1862年宅地法,就开拓了数百万英亩土地。宅地法案的终止时间是1976年,阿拉斯加州是唯一特例,1986年终止。[1]

历史进程

  • 美国独立后,联邦政府逐漸向西部推進,对取得的西部土地先实行国有化,并决定按地段分块出售,以增加政府的收入,偿还国债和满足土地投机者的要求。但出售的土地单位,通常是面积大、价格高,西部移民无力购买,因而北方人展开了长期争取无偿分配土地的斗争。這邊來講,可以分為北方人(Northerner)想要个体农民拥有并运作自己的农场,而南方的奴隶主则想要大块的土地并使用奴隶来劳作的模式。
  • 因而被否决的1860年的宅地法案:如上所述,南部奴隶主因此一直反对实施宅地法案。本來1860年的宅地法案在众议院一度获得通过,但最终被当时的民主党总统詹姆斯·布坎南否决。
  • 1861年,在南方诸州从联邦分裂之后,宅地法案在没有南方代表的国会中,获得通过,并在1862年5月20日被林肯总统签署成为法律。[2]
  • 1850年的土地赠与法案,适用于俄勒冈地区,包括现在的华盛顿州,俄勒冈州,爱达华州和部分怀俄明州。定居者可以要求320或者640英亩的土地。1850年到1854年间,这些土地是免费的。此后,价格为每英亩1.25美元,直到该法案在1855年废止。

要求和实施

  • 1860年《宅地法》规定,凡一家之家长或年满21岁、从未参加叛乱之合众国民众,在宣誓获得土地是为了垦殖目的并缴纳10美元费用后,均可登记领取总数不超过160英亩的宅地,登记人在宅地上居住并耕种满5年,就可获得土地执照而成为该宅地的所有者。《宅地法》还规定了一项折偿条款,即如果登记人提出优先购买的申请,可于6个月后,以每英亩1.25美元的价格购买之。这一条款后来被土地投机者所利用。
  • 定居者找到他们申请获批地土地,进行界定。他们通常是以家庭为单位执行。同时,也有其它形式的、关系紧密地社团来执行。在宅地范围内为,通常有主要的住房和其它一些建筑。

评价

  • 《宅地法》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西部垦殖农民的土地要求,确立了小农土地所有制,从而为美国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它的实施也鼓舞了西部农民反对南部奴隶主的斗争,遏制了奴隶制种植园向西扩展。在南北战争中,西部农民为联邦军队输送了半数以上的士兵[來源請求],并提供了充足的粮食,对北方取得战争的胜利起了重要的作用。[3]

参考资料

  1. ^ Homesteading by the Numbers - Homestead National Historical Park (U.S. National Park Service). www.nps.gov. [2021-02-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2-25) (英语). 
  2. ^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 Homestead National Historical Park (U.S. National Park Service). www.nps.gov. [2021-02-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7-03) (英语). 
  3. ^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高中历史 第四分册 教学参考资料(试验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