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联盟理事会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的各地常用譯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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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陸 | 欧盟理事会 |
臺灣 | 歐盟理事會 |
港澳 | 歐盟理事會 |
欧洲联盟理事会(英語: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简称欧盟理事会,在歐盟內部也直稱“理事會”,由來自各個歐盟成員國的政府部長所組成的理事會,因此也通稱歐盟部長理事會[1]。欧盟理事会是欧洲联盟事实上的上議院,與歐洲議會同為歐盟的主要決策機構。与民选的欧洲议会不同,欧盟理事会是欧盟成员国的政府间议事机构,各国的理事基于本国政府的立场发表意见。
欧盟理事会肇始于1951年欧洲煤钢共同体的部长特别理事会及1957年罗马条约设立的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理事会。这三个理事会由1965年合并条约精简为欧洲各共同体理事会,后随199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更名为欧洲联盟理事会。在2004年欧盟宪法条约试图将其改称“部長理事會”,与首脑间的歐盟高峰會作区分。但这一条约最终没有得到批准。
组成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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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没有常任主席,只有轮值主席国,由各成员国轮流出任,每六个月轮换一次。 2009年里斯本条约为保障理事会的议事协调性,将三个相邻的轮值主席国划为一组,以协调十八个月内的议事日程。 現任歐洲聯盟理事會主席國為西班牙,於2023年7月1日上任輪值。
欧盟理事会主要任务是帮助整合欧洲共同体各个国家间事务,制定欧盟法律和法规。在预算方面,它和欧洲议会共同拥有决策权。理事会的另一主要權力在货币方面,它负责引导货币交易率方面的政策。
每一個成员国在理事會中都有一名理事,通常就是议题相应领域的政府部长。会议主席由轮值主席国的部长担任,但外交理事会主席是由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担任。
运作方式
理事会有辅助性质的日常办事机构包括[2]:
- 常驻代表团委员会,由各成员国驻欧盟的使团长和副使团长组成,每周举行例会。
- 政治和安全委员会,是处理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轴心”,由各成员国驻欧盟代表、欧盟委员会代表和理事会秘书长的代表组成。
欧盟理事会各领域
歐盟理事會是一個單一的法律實體,且根據所涉及的主題在10個领域(configure,即子理事会)中召開會議[3]。
- 總务理事會(GAC)
- 外交理事會(FAC)
- 经济贸易理事會(Ecofin)
- 法律内政理事會(JHA)
- 就业、社会政策、卫生及消费者理事會(EPSCO)
- 竞争力理事會(COMPET)
- 交通通讯能源理事會(TTE)
- 农业渔业理事會(Agrifish)
- 环境理事會(ENV)
- 教育青年文化體育理事會(EYC)
投票机制
议案在议题相关的各理事会中讨论,由政府部长代表各自国家进行投票。 理事会早期的投票方式依据国家大小分配投票权重。 1966年卢森堡妥协允许成员国在保留的重大议题上要求一致同意。 2001年尼斯条约引入了在计票时还要考虑成员国所拥有的欧盟人口的机制。议案的通过需要投票权重、成员国数量和人口的三重多数。
这种制度从2004年执行到2014年10月31日,替换为2007年里斯本条约通过的废除了投票权重、转向成员国多数和人口多数的双重多数制。 里斯本条约还减少了需要一致同意才能通过的事项。
根据议案的提案机构和性质,通过议案所需的票数共有四类[4]:
- 简单多数(超过一半的成员国同意),通常适用于程序问题;
- 有效多数(qualified majority,超过55%的成员国同意,并且同意的成员国至少拥有欧盟65%的人口),适用于一般议题;
- 有效大多数(enhanced qualified majority,超过72%的成员国同意,并且同意的成员国至少拥有欧盟65%的人口),适用于不是欧盟委员会提出的一般议题;
- 一致同意,适用于如公民资格认定、接纳新成员国等重大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