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犯罪主体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这是犯罪主体当前版本,由王啸宇留言 | 贡献编辑于2024年4月2日 (二) 19:15。这个网址是本页该版本的固定链接。

(差异) ←上一修订 | 最后版本 (差异) | 下一修订→ (差异)

犯罪主体(英語:subject of crime)或稱行為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為自然人法人,依法應負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自然人犯罪

[编辑]

自然人犯罪主体一般要件必须是自然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某些犯罪还要求行为人具有特殊的身份。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具有辨识和控制能力,两者必须同时具备。在故意犯罪中,如果缺乏两者之一,都不能成立故意犯罪。

刑事责任年龄

[编辑]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行为人必须达到一定的年龄,才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例:

刑事责任能力分类 适用对象 需负刑事责任范围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6周岁以上 全部犯罪行为(无论故意、过失)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犯罪行为[1][2]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12周岁以下 对所有犯罪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不得判处死刑(包括死缓

刑事责任能力

[编辑]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影响责任能力的因素包括有责任年龄、精神障碍、生理机能受损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如果行为人虽然已经成年,但却是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或者其他法定形式,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刑法第18条第3款[4])。一些学者认为刑事责任能力并非犯罪主体,而是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5]

  • 精神病人,采用双重标准,包括医学标准和心理学标准。其中完全丧失辨识或控制能力,不构成犯罪,也不处罚。尚未完全丧失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6]
  • 醉酒的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范围限制为病理性醉酒,属于急性中毒或精神病的一种。在《瑞士刑法典》、《意大利刑法典》、《奥地利刑典》中也有类似的规定[7]
  • 老年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17条)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8]

身份犯

[编辑]

刑法所规定的身份犯(Sonderdelikt),是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有影响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如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军人、罪犯、男女等。自然人身份犯的类型有很多[9]

由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类复杂情况,部分身份犯罪均存在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情形;在立法上,通常会对身份犯的身份定义有额外的司法解释或修正[10]

单位犯罪

[编辑]

单位犯罪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主体,承担刑法规定的刑事处罚。由于对于单位犯罪的定义并不明确,很多国家的刑法典通常采用非常严格的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要求单位具有法律资格,犯罪是出于单位意志(而非个人意志)支配下,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行为,行为触犯了刑法的明确规定[11]

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通常采用双罚制[12]: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13]

参考

[编辑]
  1. ^ 这八种犯罪行为是完全列举,八种之外的犯罪行为,无论情节多么严重,属于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都不承担刑事责任。见(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罚体现现代刑法理念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2.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字[2002]12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2-07-14 [2014-11-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1-29).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
  4. ^ 著名法学家马克昌就邓玉娇案答记者问. 腾讯. [2014-11-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6-20). 
  5. ^ 揭开刑事责任能力神圣的面纱 ——将刑事责任能力从犯罪主体构成要件中排除出去. 中国法院网. [2014-11-26]. [永久失效連結]
  6. ^ 多方面完善聋哑人案件办理机制. 网易. [2014-11-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 
  7. ^ 论病理性醉酒的刑事责任. 法律教育网. [2014-11-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23). 
  8. ^ 我国修改刑法规定:75岁老人犯罪不能都“免死”. 新华网. [2014-11-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1-26). 
  9. ^ 纯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问题. 新华网. [2014-11-26]. 
  10. ^ 孙立红. 论共同犯罪中的不作为参与. 《法学家》(京)2013年1期第63~80页. [2014-11-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8). 
  11. ^ 浅析单位犯罪的主体. 中国法院网. [2014-11-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3). 
  12. ^ 单位犯罪的处罚问题研究. 中国法院网. [2014-11-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 
  13. ^ 实际一人控制的公司能否构成单位犯罪. 光明网. [2014-11-26]. [永久失效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