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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英王」與「英皇」的地區詞轉換

有香港用戶(例如用戶:Mosowai和他的傀儡帳號)加入大量地區詞轉換,將所有英國國王的頭銜硬性翻譯為「英皇」,英屬香港時期官方沿用清末時期的翻譯,的確將宗主國君主稱為「英皇」,不過香港主權移交之後已經開始減少這種有誤導性的翻譯,因為英語中有區分KingEmperor,中文將其分別翻譯為國王皇帝作為區分,最明顯是英屬印度時期的君主頭銜為“His Imperial Majesty The King, Emperor of India”(國王兼皇帝)。香港由於歷史原因,以往的官方文件、法律條文、機構名稱和地名都有保留英皇、英女皇的稱謂,不過完全不需要將所有英國君主,包括聯合王國成立前的英格蘭君主、蘇格蘭君主、愛爾蘭君主都轉譯為英皇和女皇。地區詞替換只適合用於英皇制誥 (香港)英皇書院英皇道皇后大道這些歷史遺留下的專有名稱。目前作為香港官方媒體的香港電台已經改用英王、女王、國王、王后這些翻譯。 --210.3.246.178留言2023年5月22日 (一) 01:15 (UTC)

「王位繼承法」和「皇位繼承法令」的轉換

我與用戶Joker Twins在公共轉換組「英國政治人物、英國政府與政治」中就《1701年王位繼承法》、《2013年王位繼承法》及《1937年王位繼承法令》的轉換產生分歧。我根據香港《官方法律程序條例》中「皇位的繼承」使用「皇位」,提出「王位」在香港繁體中應轉換為「皇位」。他堅持要刪去該轉換,認為法律只能使用「王位」,聲稱這個事關「法律的嚴謹性」。本人實在無法贊同。

既然香港社會及法律普遍使用「皇位」,按照常理理應加入轉換。沒有理由在其他場合可以使用「皇位」,法律中就只能使用「王位」。中文「王」、「皇」及英文「King」、「Emperor」原本皆屬不同概念,「王」與「King」的原本含義並不完全一致,翻譯時只是將相似的概念對應,不同地區的對應方式可能不同。香港自割讓予英國一直是在所有領域皆使用「英皇」、「英女皇」。香港總督接收新界公告中即使用「大英國大皇帝」。清廷與英國於1908年簽訂的《中英修訂藏印通商章程》中使用「大英國兼五印度大皇帝」。1928年《中英關稅條約》中有「大英國大皇帝」、「大英國全境兼印度大皇帝」。可見「王」、「皇」只是King的不同譯法,無所謂哪個更好,哪個更嚴謹。只是現今大陸及台灣通行「國王」、「女王」,香港通行「英皇」、「女皇」,《官方法律程序條例》中明文寫着「皇位」。2009年11月26日《頭條日報》報導「白高敦擬改皇位繼承法脫歧視指控」。在公教教研中心網站亦可看到「皇位繼承法」。認為「皇位」譯法「不嚴謹」難免有地域中心之嫌。

希望能夠在此達成共識,以加入香港繁體「皇位繼承法令」的轉換。--Mosowai留言2022年8月31日 (三) 22:55 (UTC)

先前讨论:User_talk:Joker_Twins#「皇位」與「天佑女皇」Wikipedia_talk:字詞轉換處理/公共轉換組#「王位繼承法」和「皇位繼承法令」的轉換。--YFdyh000留言2022年9月1日 (四) 02:54 (UTC)
支持依照香港習慣用法,在公共轉換組中加入香港繁體使用「皇」。--CaryCheng留言2022年9月1日 (四) 04:04 (UTC)
皇位和王位的转换容易造成过度转换,此前我记得有把日本的皇在简体里面转成王的不良案例。--not a User:不慎言行非法师魔女—I am an ugly duckling. 2022年9月3日 (六) 14:20 (UTC)
這個問題透過不貿然在與日本皇室有關的頁面加入PoliticiansUK轉換(或者在必要時使用「-{皇}-位」)即可解決。《####年皇位繼承法令》是專有名詞的轉換,與這個問題無關,也並不會加重過度轉換的問題。目前有人加入了三個英國法令名稱簡體繁體同樣使用「王位繼承法」的轉換,執意阻礙這三個專有名詞轉換成「皇位」,我認為是不合理的,應當修復該轉換。--Mosowai留言2022年9月3日 (六) 15:24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