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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瓦尔巴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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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瓦爾巴條約協約國

斯瓦尔巴条约》初為《关于斯匹次卑尔根群岛行政状态条约》,是1920年由国际联盟主导,由挪威等18国签订的关于斯瓦尔巴的使用与主权问题之条约,后增加中華民國西班牙等33国,如今缔约国为46国。該條約賦予締約國的公民在該島的逗留權與挪威本國公民相同,除非違反挪威政府法律,即可無需申請、無需簽證许可自由進出該地,並且可以無時限地在此島居住[1]。如今締約國都有以上逗留權。

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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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约英文文本名称为《Treaty of 9 February,1920, Relating to Spitsbergen》,直译为《1920年2月9日所订有关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当下流行的译名有《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次”也有写作“茨”者)、《斯瓦尔巴群岛条约》、《斯瓦尔巴德条约》等译法,系因挪威语与英语对该群岛的不同命名而形成。

中華民國外交部在交涉缔约事务过程中使用《斯槐尔拔条约》译名。1928年4月,北洋政府外交部在复函法国驻华公使玛德的2封函件中使用《施比滋贝克条约》译名。1926年时政报刊《时兆月报》开始将该条约译作《斯匹次北尔根条约》,这一译名被后来的时政报刊所采用。

2018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中国的北极政策》白皮书中提到:“北极问题已超出北极国家间问题和区域问题的范畴,涉及北极域外国家的利益和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攸关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共同命运,具有全球意义和国际影响”,而有关北极的事务是“由《联合国宪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等国际条约和一般国际法予以规范”的。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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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约确定挪威政府斯瓦尔巴有充分的自主权,但该地区为永久非军事区域,该地区与该地区民众安全由挪威政府全权負責。

所有缔约国公民均可自由进出该地区,并在该地区内进行任何不违反挪威政府法律的任何行为,不需得到挪威政府签证许可,但进入该地区则需接受挪威政府的法律管制。

按上述协定,所有拥有缔约国及缔约国之继承国公民身份者均无需申请和签证可以自由进出,但必须接受挪威政府之法律管束。虽然理论上缔约国公民可以在此地定居就业,但由于恶劣的天气和气候影响,在实践上通常较为困难。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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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6年6月19日,荷兰探险家威廉·巴伦支发现,由于该地区资源丰富,在被发现不久后便有大批欧洲移民前往该地区发展。

1920年2月9日,由英國美國丹麥挪威瑞典法國意大利荷兰日本在内等18国,经过繁忙的穿梭外交,在巴黎初签《斯匹次卑尔根群岛行政状态条约》,即后来的《斯瓦尔巴条约》。

1925年,中華民國苏联德國芬蘭西班牙等33国陸續参加《斯瓦尔巴条约》成为締约国。

北极考察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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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斯瓦尔巴群岛的新奧勒松地区建立黄河站

签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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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 生效日期 继承国
阿富汗 阿富汗 1929年11月23日  阿富汗
阿尔巴尼亚 阿尔巴尼亚 1930年4月29日  阿尔巴尼亚
 阿根廷 1927年5月6日
 澳大利亞 1923年12月29日
(由英国延伸)
奥地利 奥地利 1930年3月12日
 比利时 1925年5月27日
 保加利亞王國 1925年10月20日  保加利亚
 加拿大自治领 1923年12月29日
(由英国延伸)
 加拿大
 智利 1928年12月17日
 中華民國 1925年7月1日  中華民國
 中华人民共和国[註 1]
 捷克斯洛伐克 1930年7月9日  捷克
 斯洛伐克[註 2]
丹麦丹麦王国 1924年1月24日  丹麦
 多米尼加 1927年2月3日
 埃及王國(埃及英治时期) 1925年9月13日  埃及
 爱沙尼亚 1930年4月7日
 芬兰 1925年8月12日
 法國 1924年9月6日
 魏瑪共和國 1925年11月16日  德国
 希臘王國 1925年10月21日  希腊
 匈牙利王國 1927年10月29日  匈牙利
 冰島 1994年5月31日
 英属印度 1923年12月29日
(由英国延伸)
 印度
 爱尔兰 1923年12月29日 [註 3]
 義大利王國 1924年8月6日  義大利
 大日本帝国 1925年4月2日  日本
 拉脫維亞 2016年6月13日
 立陶宛 2013年1月13日
 摩納哥 1925年6月22日
荷兰尼德兰王国 1920年9月3日  荷蘭
 新西兰 1923年12月29日
(由英国延伸)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2016年3月16日 继承延伸自 大日本帝国
 挪威 1924年10月8日
波兰 波兰 1931年9月2日
 葡萄牙 1927年10月24日
 羅馬尼亞 1925年7月10日
 苏联 1935年5月7日  俄羅斯
 內志蘇丹國 1925年8月14日  沙烏地阿拉伯
 南非聯邦 1923年12月29日
(由英国延伸)
 南非
 大韓民國 2012年9月11日 继承延伸自 大日本帝国
近一个世纪以来首次加入本条约的国家
 西班牙 1925年11月12日
 瑞典 1924年9月15日
 瑞士 1925年6月30日
 英国 1923年12月29日
 美国 1924年4月2日
 委內瑞拉 1928年2月8日
 南斯拉夫王國 1925年7月6日 民主聯邦南斯拉夫 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註 4]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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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聲稱中華民國已滅亡,繼承中華民國一切合法權利;中華民國則持相反觀點,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參見兩岸關係臺海現狀)
  2. ^ 1930年7月9日捷克斯洛伐克签订协议。解體後,2006年6月21日捷克政府声明称自其1993年1月1日独立以来即以继承国的身份被绑定进此协议中;2017年2月21日,斯洛伐克政府亦分別宣布繼承聲明。
  3. ^ 英国在签订条约时还是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后来爱尔兰大部分地区成为独立国家,1976年4月15日,爱尔兰政府声明其因联合王国的签署而亦适用于本条约。
  4. ^ 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解體後,无南斯拉夫加盟共和國或自治省宣布继承此条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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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Immigrants warmly welcomed. Al Azeera. 2006-07-04 [2019-12-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8-05) (英语).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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