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五条诏书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五条诏书西晋晋武帝泰始四年(268年)向郡国颁布的一道意在申饬地方吏治的诏书,因诏书有五条,故得名“五条诏书”。该诏书被后代的北齐萧梁沿用为元会时的礼仪性诏书。

内容

[编辑]

五条诏书内容最早见于《晋书》,内容为:“十二月,班五条诏书于郡国:一曰正身,二曰勤百姓,三曰抚孤寡,四曰敦本息末,五曰去人事”[1]。但是由于晋书记事太简,西晋时期完整的五条诏书已不可见,仅有《隋书》载有北齐五条诏书。有学者将北齐五条诏书与2003年郴州苏仙桥出土的西晋简牍中的五条诏书残文相比对后,认定北齐五条诏书就是西晋五条诏书[2]。《隋书》原文如下:

影响

[编辑]

西晋五条诏书在当时虽然只是成为了上计吏戒敕的一个新范本,仅仅成为礼仪性行政文本。但在后世,西晋五条诏书成为西魏苏绰制定六条诏书这一行政纲领的依据。

参考资料

[编辑]
  1. ^ 参见《晋书·武帝纪
  2. ^ 参见 魏斌.五条诏书小史.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2010(00):1-21.
  3. ^ 据《湖南郴州苏仙桥遗址晋简》3-6,“人”字应为“民”字,此为唐人避唐太宗李世民讳而改。参见 魏斌.五条诏书小史.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2010(0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