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性 (佛教)
在印度诸宗教中,自性(梵语:स्वभाव,svabhāva,巴利语:sabhāva,藏语:རང་བཞིན,威利转写:rang-bzhin),旧译自然[1][2],又称自体、法体、体、实性,是个哲学术语,指所有事物(法)自身拥有、自体形成、自身决定存在形态的性质,是常住的、不变的、独立,不依缘起而变化的;其外在特征,则为自相。这个概念在不二论、毘湿奴派中是个重要的课题。佛教也接受了这个概念,在部派佛教时期发展出自己的论述。在大乘佛教中,也是很重要的理论之一。对于法体和时间的关系,以及法体是真实有或假名有,各派发展出不同的见解。
在佛教文献中,它与本性(prakṛti)或我(ātman)经常被视为同义词[3],但自性的起源较晚,直到部派佛教的论藏中才使用这个术语。
概论
[编辑]梵语:svabhāva,由स्व(sav-,自己的)与bhāva(有)所组成[4],这个术语源自古印度哲学,原指法(dharma)存有自身的性质。与古希腊形而上学中的本体、本质、实体,及康德哲学中的物自身(德语:das Ding an sich)的意义接近。
大乘佛教将诸法自性划分为两种:地之坚性、水之湿性等事相特征,称为“事法性”(或世俗自性);诸法平等之真如实性,称为“理法性”或“实法性”(或胜义自性)[5][6]。胜义自性被视作与真如、法性(实法性)、实际、法界(清净法界)、空等词同义,唯有觉悟圣者才能了知。所谓“自性本自清净”、“自性本不生灭”之类,指的都是胜义自性。说一切有部阿毘达磨中,对世间事物界定出来的种种诸法,则被大乘佛教称为“事法性”(世俗自性)。世俗自性是随缘起变化的有为法,大乘佛教称为自性空、无自性。
大乘佛教的不同学派中,对胜义自性的性质为何,见解不一。对于“胜义自性”和“万法”的关系,不同学派也有不同的观点和阐述方式。
各派学说
[编辑]说一切有部与俱舍论
[编辑]说一切有部主张,三世实有,法体恒存[7][8]。意思是:有为法的“法体”,在有为法的过去位、现在位和未来位都存在,法体永恒存在[9]。说一切有部用“法体恒存,法性变异”来解释“无常”,指“有为法行于世时,不舍自体,随缘起用”。有部主张法体(svabhāva)虽三世恒有,其性(bhāva)变异的缘故,所以符合无常之理。
俱舍论在法体论上,支持经量部现在实有,过未无体的主张。意思是:法体只在现在一刹那中存在,有为法的未来位和过去位都没有法体[9]。俱舍论批评有部的“法体恒存,法性变异”说,认为其性、体无别,不符合无常之理。
般若经与中观学派
[编辑]公元前1世纪般若经文献中已言诸法无自性、诸法空,甚至如《般若波罗蜜多心经》中的五蕴皆空性。
公元2世纪中观学派的祖师龙树,上承般若思想传统,继续发扬无自性的空义。他认为般若文献的空只是对宇宙与人生的深刻观察,但并未提出严密论证去证立空的本性,因而只有空的思想,而没有空的哲学及空的理论。
龙树以论证来说明般若经的“空”。在《中论》中,龙树并不是正面证明事物的自性空。相反,他采用反证法,先假设事物有自性,分别从四方面(因果关系[10]、同一性与别异性[11]、运动与时间[12]、作用者与对象[13])去导出种种矛盾(亦即事物之自性,将会破坏世间法),去反证事物不拥有自性。
按龙树的主张,一切法的自体是空的,在世俗谛中三世之法体如幻而有,胜义谛中三世之法体毕竟为空[14][15][16]。说一切有部的胜义谛中,法体于三世为实有、恒存,其世俗谛则是指一般人对世俗事物的认识。
如来藏学派
[编辑]参考条目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空の论理 中観 〈仏教の思想3〉’ 梶山雄一、上山春平共著、角川书店(全10巻)、初版1969年
- Richard H. Robinson, "Some Logical Aspects of Nagarjuna's System." Philosophy East and West, Jan. 1957, pp. 291-308
注释
[编辑]- ^ 黄国清. 竺法護譯《正法華經》「自然」譯詞析論.
许多不同的梵文词语如“svabhāva”(自性)、“prakṛti”(本性)、“nirvāṇa”(涅槃)、“svalakṣaṇa”(自相)、“asaṁbhūta”(无生)等,竺法护都译为“自然”,仅透过汉译本的文句必然无法对其意义作正确的解读……第1、2、3、4、9例对应的梵文都是“svabhava”(自性),其中1、2、4例罗什译作“实相”,指法的真正本质,若依《般若经》,“诸法自性”就是“无为法性”。第3例罗什译为“(如是)性”,是指一一法的自体,《法华经论》即译为“体”。第9例“svabhāva-dharma-samanvāgatāś ca te sattvā veditavyaḥ”,照字面翻译是“应知这些众生是具足自性法者”,罗什译作“是人心意质直”,是带解释性的译法。
- ^ 蔡振丰. 魏晉玄學中的「自然」義 (PDF).
由“自然”与“真性”、“实相”之不同翻译,可知“自然”可同时作为“自性(svabhāva)”、“无自性(asvabhāva)”或“真如(tathatā)”的意思,这是由于“自性”的意义可分为二类……上文所举《正法华经》所译的“自然”,鸠摩罗什有改作“实相”“(如是)性”者,此乃着眼于“自性”一词有时指为“世俗自性”,有时指为“胜义自性”或“无为法性”之故。“自然”之译同时指为“世俗自性”与“胜义自性”……然而“自然”作为“自性”与“胜义自性”之译名,难免引起误解,故鸠摩罗什将旧译“自然”之“胜义自性”改译为“真性”。
- ^ 《大毘婆沙论》卷76:“如说自性,我、物、自体、相 、分、本性,应知亦尔。”
- ^ 瞿昙留支译龙树《壹输卢迦论》:“凡诸法,体、性、法、物、事、有,名异义同。是故,或言体,或言性,或言法,或言有,或言物,莫不皆是有之差别。正音云私婆婆,或译为自体体,或译为无法有法,或译为无自性性。”
- ^ 《大智度论》:“诸法如,有二种:一者、各各相,二者、实相。各各相者,如地,坚相;水,湿相;火,热相;风,动相,如是等分别诸法,各自有相。实相者,于各各相中分别,求实不可得,不可破,无诸过失。……是法性亦有二种:一者、用无着心分别诸法,各自有性故;二者、名无量法,所谓诸法实相。……自法,名诸法自性。自性有二种:一者、如世间法,地坚性等。二者、圣人知如、法性、实际。”
《菩萨地持经》:“云何真实义,略说二种:一者、实法性;二者、一切事法性。此二法性以种分别,复有四种:一者、世间所知;二者、学所知;三者、烦恼障净智所行处法;四者、智障净智所行处法。”(《大乘义章》:“言法性者,论释有二。一、事法性,谓地坚性水湿性等。故论说言:用无着心分别诸法,各各自性,名事法性。二、实法性,诸法实相,名实法性。此二法性,与地持同。”)
《瑜伽师地论·菩萨地》:“云何真实义,谓略有二种:一者、依如所有性,诸法真实性;二者、依尽所有性,诸法一切性。如是诸法,真实性(bhūtatā)、一切性(sarvatā),应知总名真实义。此真实义品类差别,复有四种:一者、世间极成真实性;二者、道理极成真实性;三者、烦恼障净智所行真实;四者、所知障净智所行真实。”(《瑜伽论记》:“诸法真实性者,即是二空所显真如,即是诸法本性,故云如所有性,诸法真实性也,后辨四真实中开为二,后二障净智,所行真实是。言尽所有性,诸法一切性者,即是因缘所生世谛事法,其后四中,开为前二,即世间道理,极成真实也。”)
《止观辅行搜要记》:“真谛是理,名理法性。俗谛是事,名事法性。二并法性,故俱称谛。” - ^ 印顺. 空之探究-七 自性空與無自性空.
- ^ 《大毘婆沙论》卷21:“诸法实体,恒无转变,非因果性故。”
- ^ 《大毘婆沙论》卷76:“三世诸法,因性果性,随其所应,次第安立。体实恒有,无增无减,但依作用说有说无。诸积聚事,依实有物,假施设有‘时有时无’。”
- ^ 9.0 9.1 陈世贤. 「法體」與「時間」關係之研究----以《俱舍論》與《順正理論》對「三世實有」之論辯為主.
- ^ 《中论》(章:偈颂) (1:3) 果为从缘生?为从非缘生?是缘为有果?是缘为无果? (1:4) 因是法生果,是法名为缘。若是果未生,何不名非缘? (1:5) 果先于缘中,有无俱不可。先无为谁缘?先有何用缘? (1:6) 若果非有生,亦复非无生,亦非有无生,何得言有缘? (1:10) 略广因缘中,求果不可得.因缘中若无,云何从缘出? (1:11)若谓缘无果,而从缘中出;是果何不从,非缘中而出?
- ^ 《中论》(章:偈颂) (1:1) 诸法不自生,亦不从他生,不共不无因,是故知无生。 (18:8) 一切实非实,亦实亦非实,非实非非实,是名诸佛法。 (20:19) 因果是一者,是事终不然。因果若异者,是事亦不然。 (20:20) 若因果是一,生及所生一。若因果是异,因则同非因。 (20:21) 若果定有性,因为何所生?若果定无性,因为何所生?
- ^ 《中论》第2章第1偈颂至第9偈颂,第18偈颂至23偈颂。
- ^ 《中论》(章:偈颂) (10:1) 若燃是可燃,作作者则一。若燃异可燃,离可燃有燃。 (10:2) 如是常应燃,不因可燃生。则无燃火功,亦名无作火。 (10:3) 燃不待可燃,则不从缘生;火若常燃者,人功则应空。 (7:10) 灯中自无暗,住处亦无暗;破暗乃名照,无暗则无照。 (7:11) 云何灯生时,而能破于暗?此灯初生时,不能及于暗。 (7:12) 灯若未及暗,而能破暗者,灯在于此间,则破一切暗。
- ^ 中觀論頌講記 (PDF).
- ^ 释印顺. 《大智度論》之作者及其翻譯.
- ^ 释惠敏. 印順導師之部派佛教思想論(I) ──三世有與現在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