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簿记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重定向自記賬

簿记(英语:Bookkeeping),是为了管理经济主体因经济交易而产生的资产负债资本的增减,以及记录在一定期间内的收益费用的记账方式。一般说到簿记是指复式的商业簿记。

名称的由来

[编辑]

簿记原为Book-keeping的日文翻译。福泽谕吉最初译为“帐合”,后从众音译为“簿记”。[1]20世纪初传入中国。

  • booking(帐簿的意思)
  • 账簿记录以及账簿记入的省略

单式簿记和复式簿记

[编辑]

簿记的记录方法可分为单式簿记复式簿记两种,详细内容请参照各项目。

  • 能够确保正确和公正复式簿记,被广泛的运用企业会计、政府会计等多种领域。提起簿记,一般都默认是复式簿记。以后没有特别注明,都默认为复式簿记。

根据经济活动分类

[编辑]

根据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分类,大体可分为商业簿记和工业簿记。

商业簿记

[编辑]

用于输入成品进行销售的公司的财务管理的记帐方式。是最基本的簿记。

工业簿记

[编辑]

用于记录购入材料,制作商品、贩卖成品的公司的财务状况的记帐方式。主要用于计算商品制作所必需的原价费用,包括材料费,制作人员的薪金,制造器械的损耗费用等。

其它的应用簿记

[编辑]

相对于基本的商业簿记,其它的簿记都被称为应用簿记。

  • 农业簿记
  • 林业簿记
  • 渔业簿记
  • 建筑簿记
  • 银行簿记
  • 官用簿记
  • 组合簿记
  • 家计簿记

记账步骤

[编辑]

记账过程,又称“会计循环”。

第一步,分录

[编辑]

记下左右科目名称、金额、编码,交易日期、摘要,谓之“作分录”。

记资产类科目

[编辑]

可望带来收入之事物,又可分为“短期”有形资产、长期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所谓有形者,以实物存在,无形者,以权益存在。所谓短期者,年内可用完,长期者,逾年可用完。得到资产时记在左侧,是为“借记”,失去资产时记在右侧,是为“贷记”。

汇票与支票释义
年代 名词 释义[2][3]
唐→清 飞钱→交子→会票→汇票 异地汇兑之凭证
民国以来 汇票 the bill of exchange的翻译

(由第三人代付的账单)

明→清 银票、钱票 在银号、钱庄取钱之凭证
民国以来 支票 cheque的翻译

(银行支付的bill of exchange)

“短期”有形资产:

  • 所谓“存货”者,制造中、或完工之商品。得到时容易分清。统计出售情形时,以其数量众多,不易分清,可从进货最初往后算、最末往前算、或平摊各批。
  • 所谓“现金”者,可立即付款之事物,支票、汇票算在内,[注 1]押金不算。来去时都易分清。

长期有形资产:

  • 所谓“固定资产”者,台湾列为“建筑物”、“设备”、“土地”,虽可出售,但非主营业务。得到时容易分清。统计消耗情形时,以其不可分割,可按年平摊、按产量算、按哩程算,是为“折旧”。折,断也,损也。[7]
  • 所谓“在建工程”者,未完工之建筑。来去时都易分清。
  • 所谓“投资性房地产”者,中国大陆独有词语,出租、或出售之房屋土地。得到时容易分清。统计消耗情形时,或按月计折旧,或不计折旧、只以市价衡量其变动。
    • 天然资源”,顾名思义,林木一类,中国大陆称为“天然起源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理属于长期有形资产,唯其单列。

无形资产:

  • 狭义上的无形资产,是说长期的无形资产。得到时须注意,若是自行研发,直到开发成功才记录。消耗时,按年平摊。
    • 商誉”,台湾认为是无形资产,中国大陆和美国将其单列在外。
    • 应收款项”,顾客赊账时记在左侧,顾客还款时记在右侧。若至年末顾客仍未还,应从资产中划拨“备抵坏账”,记录于右,待明年人还款时,再记于左,以供业主及经理了解。按理属于“短期”无形资产,唯其单列在外。

记负债类科目

[编辑]

可望带来支出之事物,多按短期、长期区分。得到负债时,记在右侧,失去负债时,记在左侧。

“短期”负债,或说“流动负债”:

记业主权益类科目

[编辑]

第二步,过账

[编辑]

将当日记载事项,分别誊写于各明细科,谓之“过账”。

第三步,编制试算表

[编辑]

将所有明细科左右数额累加,试算是否相等。若不等,必有错误。

第四步,期末科目余额调整

[编辑]

企业经营期间,初记录事项,到年末不合实情者,应予调整。调整后,仍应试算检查。

第五步,编制财务报表

[编辑]

年末编制财务报表,以供业主、债主、经理、供应商、顾客等观览。

第六步,结账

[编辑]

将收入、费用类科目,并业主提取者,结转至基础科目,谓之“结账”。[8]

注释

[编辑]
  1. ^ 汇票最早可追溯到贞元年间(798-805),即飞钱,是京城汇款至异地,据以取钱的凭证。明代出现会票,道光初年(1820-)改称汇票,有“汇去若干银两,其银到某地”字样。[4]西方的“the bill of exchange”,最早见于1199年,意思是第三人支付的账单,取“汇票”为其译名。根据英国《1882年汇票法令》,cheque即银行承兑的“bill of exchange”。[5]cheque,译为支票,因其重要,故单列。[6]

参考资料

[编辑]
  1. ^ 西川孝治郎. 簿記の語源について. 三田商学研究. 1964 [2021-08-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5). 
  2. ^ 李飞; 赵海宽; 许树信; 叶世昌. 中國金融通史·第1卷. 中国金融出版社. 1999年. 
  3. ^ Bills of Exchange Act 1882,香港《汇票条例》,民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4. ^ 彭信威. 中國貨幣史.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5年. 
  5. ^ 马慧雯. 汇票基本功能的历史演进及其原因. 商业全球化. 2020年, 8. 
  6. ^ 张耀麟. 支票法律問題研究. 中国金融出版社. 1996年. 
  7. ^ 康熙字典. 
  8. ^ 林淑玲. 會計學. 三民书局. 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