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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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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
类型荣誉称号
创立1981年5月16日
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
状态专设
授予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决定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统计
首次授勋1981年5月16日
末次授勋1981年5月16日
合计授勋1人
级别
上级最高
下级国家荣誉称号
1937年宋庆龄在香港
1940年代宋庆龄在中国福利基金会
1950年代国家副主席宋庆龄和儿童在一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授予的荣誉称号。曾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宋庆龄是该称号迄今为止唯一的获得者。1981年5月1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予宋庆龄同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荣誉称号的决定》;此时国家主席职务已经被修宪废除,而宋庆龄也已经病重[1]。5月29日,宋庆龄在其北京官邸病逝;同日,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发布讣告,宣布为宋庆龄举行国葬[2]

1981年授予宋庆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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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名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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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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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文献: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关于宋庆龄病情的公告
  2. ^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文献:宋庆龄讣告暨国葬公告
  3. ^ 新华社北京1981年5月16日电
  4. ^ 1981年5月17日《人民日报》第1版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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