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释
此条目论述以两岸三地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观点。 |
保释,中国大陆称取保候审,是指犯罪嫌疑人被拘捕或裁定羁押后,在司法程序完成前,缴纳一定保证金或接受特定的条件来获得暂时释放的法律程序。其目的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以保证刑事诉讼能顺利地进行。[1]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配合相关机关的工作正常到案,则返还保证金。
中国大陆
[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且可不被刑事羁押之犯罪嫌疑人(刑事案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2]。取保候审的期限为一年。被取保候审人未经取保候审机关批准,不许离开居住地所在的区县。
适用对象
[编辑]-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申请取保候审
[编辑]- 刑事案件从侦查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或者从检察机关移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取保候审的,需要分别由检察机关、人民法院重新作出是否取保候审的决定并履行相关手续。
- 对于由检察机关反贪局、渎侦局负责侦查办案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如果已经取保候审,在移送同一家检察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可不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 人民法院对取保候审的报告人,如果要判处实刑,可在审判前或者宣判前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执行逮捕。
取保候审条件
[编辑]-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5]
-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 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 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 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违反取保候审条件
[编辑]若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5]
发还保证金
[编辑]若没有违反保释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6]
台湾
[编辑]在中华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具保就是命一定之人提出保证书或指定相当之保证金额而代替羁押,暂时恢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自由。[7]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被告及得为其辅佐人之人或辩护人,得随时具保,向法院声请停止羁押。[8]
许可停止羁押之声请者,应于接受保证书或保证金后,停止羁押,将被告释放。[9]
保释条件
[编辑]- 法院许可停止羁押时,得命被告应遵守下列事项︰[10]
- 定期向法院或检察官报到。
- 不得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办理本案侦查、审判之公务员或其配偶、直系血亲、三亲等内之旁系血亲、二亲等内之姻亲、家长、家属之身体或财产实施危害或恐吓之行为。
- 因第114条第3款之情形停止羁押者,除维持日常生活及职业所必需者外,未经法院或检察官许可,不得从事与治疗目的显然无关之活动。
- 其他经法院认为适当之事项。
发还保证金
[编辑]- 被告受无罪、免诉、免刑、缓刑、罚金或易以训诫、不受理判决确定,可以请求发还保证金[11]
- 被告若被法院判决有罪则须等到判决执行后,才能发还保证金。(台湾高等法院94年度抗字第227号刑事裁定参照)
没收保证金
[编辑]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应命具保人缴纳指定之保证金额,并没入之。不缴纳者,强制执行。保证金已缴纳者,没入之。前项规定,于检察官依第93条第3项但书及第228条第3项命具保者,准用之。[12]
香港
[编辑]在香港,保释可分两种,分别是被捕后的警察保释及被移送后的法庭保释。
准予保释的机关
[编辑]警察保释
[编辑]当涉案者被香港警察拘捕后,警方应在48小时内尽快将被拘捕人落案,并移交裁判法院(Magistrates' Court)提讯。[13]如警方认为有继续调查的必要才能决定是否有足够证据把案件移送法院起诉,可批准被告保释,并要求被告定期返回警署,或直接到法庭应讯。[14]
根据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队条例》第52(1)条的规定“除非该人员觉得所涉及的罪行性质严重或合理地认为应将该人扣留,否则该人员在该人有担保人或无担保人的情况下以合理款额担保,以保证该人在担保书上指定的时间地点到裁判官席前应讯,或保证该人为接受送达一项逮捕及扣留令或为获得释放而报到,然后释放该人,亦属合法。”[15]
法庭保释
[编辑]当在警署申请保释失败或未能在警署获得保释,被捕人会在被拘留的48小时内被移送裁判法院提讯。
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规定,被控人可以在裁判法院首次聆讯时向裁判法官申请保释[16]
- 法庭在下列情况中须命令被控人获准保释,不论被控人是否已被交付审讯
- 他在就他所被控的罪行而进行的法律程序的过程中出现或被带到法庭席前,或与该等法律程序相关而出现或被带到法庭席前;或
- 他在某法庭席前被控而他向该法庭申请准予保释;或
- 他根据第9J条向法官申请准予保释。
- 法庭如觉得有实质理由相信被控人会有下列行为,则无须准予被控人保释[17]
- 不按照法庭的指定归押;或
- 在保释期间犯罪;或
- 干扰证人或破坏或妨碍司法公正。
- 法庭决定是否批准被控人保释时,可顾及的因素[18]
- 指称罪行的性质及严重性,以及一旦定罪时,相当可能处置被控人的方式
- 被控人的行为、态度及操守
- 被控人的背景、交往、工作、职业、家庭环境、社会联系及财务状况
- 被控人的健康、身体和精神状况及年龄
- 被控人以往任何获准保释的历史;
- 被控人的品格、经历及以往定罪(如有的话);
- 被控人犯被指称罪行的证据的性质及分量;
- 法庭觉得有关联的任何其他事宜。
- 法庭如觉得为以下原因被控人应予羁留扣押,则无须准予保释[19]
- 被控人已届18岁,而羁留扣押是为保障他本人;
- 被控人未届18岁,而羁留扣押是为保障他本人、他本人的安全或福利
- 为决定被控人应否获准保释的问题而作进一步查讯。
如裁判法官拒绝其保释申请,被控人可再向高等法院原讼庭法官申请保释。
关于保释的法律援助
[编辑]被控人可透过其私人律师申请保释,或向裁判法院申请当值律师服务,以当值律师律师代表其申请保释。 若被控人“获准保释”或“准予保释”(admitted to bail),法庭将承诺在指定的日期归押而将该人从羁留中释放。[20]
保释条件
[编辑]法庭可订立所需的保释条件,以确保获准保释的人不会[21]
- 不按照法庭的指定归押
- 在保释期间犯罪
- 干扰证人或破坏或妨碍司法公正。
法官可规定获准保释的人[22]
- 须向法庭交出任何护照或旅行证件
- 不得离开香港
- 不准离境
- 须向法庭所指明的警署或廉政公署办事处报到
- 须于指明的地址居住并于法庭所指明的时间逗留在其内
- 不得进入法庭所指明的任何地方或处所
- 不得进入法庭所指明的任何地方或处所某一距离的范围内
- 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法庭所指明的任何人接触
- 或任何代表他的人或他本人连同任何代表他的人,须将一笔法庭规定的合理款项存放于法院,但此举目的只可是为确保获准保释的人会按照法庭的指定归押。
违反保释条件
[编辑]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获准保释的人如无合理因由而没有按照法庭的指定归押,即属犯罪(弃保潜逃)。[23] 法庭可对违反保释条件的人下令没收其保证金。
若被控人违反其保释条件,或警察有合理根据相信其很可能会违反保释条件时,可以无证逮捕,在 24 小时内带至法院,由法院重新考虑保释或羁押。[24]
参考文献
[编辑]- ^ 保释制度探微 李先波 陈杨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时代法学》2013年第3期
- ^ 刑事诉讼法-第六章 强制措施
- ^ 刑事诉讼法-第65条
- ^ 刑事诉讼法-第52条
- ^ 5.0 5.1 刑事诉讼法-第69条
- ^ 刑事诉讼法-第71条
- ^ 存档副本. [2018-03-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5-07).
- ^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一项
- ^ 刑事诉讼法-第113条
- ^ 刑事诉讼法-第116-2条
- ^ 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一项
- ^ 刑事诉讼法-第11条
- ^ 香港法例第232章《警察条例》第50,52条
- ^ 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9D,9G条
- ^ 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队条例》第52条(1)
- ^ 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诉讼程序条例》 9D(1)
- ^ 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诉讼程序条例》 9G(1)
- ^ 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诉讼程序条例》 9G(2)
- ^ 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诉讼程序条例》 9G(3)
- ^ 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诉讼程序条例》 9C
- ^ 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诉讼程序条例》 9D(2)
- ^ 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诉讼程序条例》 9D(3)(b)
- ^ 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诉讼程序条例》9L(1)
- ^ 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诉讼程序条例》9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