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性原则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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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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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阶层论 |
-构成要件该当性- |
-违法性- |
-罪责(有责性)- |
参与论 |
正犯(间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谋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帮助犯) |
罪数论 |
-想像竞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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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阶层论 |
同时性原则(德语:Simultanitätsprinzip, Koinzidenzprinzip)是针对故意犯罪的一项定罪原则,是指,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部分实现之时,其故意也必须存在;且相应行为具有违法性与罪责。
例如,德国刑法规定,凡于行为时不知现有前提事实已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而做出行为者,不以故意做出行为而论。[1]此即是排除主观故意、免于认定为故意犯罪之条件。若行为人主观上对前提事实没有认识,则其故意不存在,因而不符合任何故意犯罪之构成要件。
误想防卫之所以免责或以过失犯罪而究责,即是由于行为人缺乏故意,而使相关事实不符合同时性原则。
参考资料
[编辑]- ^ 德国刑法 第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