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
校长是小学、初中、高中及大学等各类学校内行政、业务等各方面的负责人。
美国
[编辑]在美国,大学校长称为“president”,为学校最高行政首长与代表人。而有多个校园的大学校长则称为“Chancellor”,如伊利诺大学[1]。
大多数的(单一主校区)美国大学,并无校长与校监职权分立之设计,因此校长便相当于校监,既是学校的对外代表人,亦是最高行政首长。另设置常务副校长(Provost)协助校务。
但少数拥有多个校区的美国大学,则会增设校监一职,位阶高于个别校区的校长,以方便校务整合与推动。
然而,亦有些州立大学系统反其道而行,例如:伊利诺大学、麻萨诸塞大学和加利福尼亚大学,改以校长担任大学系统之最高行政首长,各州立大学系统分校另设置分校校监进行管理。
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
[编辑]在英国,有些校长仍然教书,称为“教师长”。在书本或文件可见到此职位。
在英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大学校长称为“Vice-Chancellor & President”,负责行政团队的管理与日常行政事务,相当于企业的执行长(CEO)角色。但许多中文翻译会误将“Chancellor”翻译为校长,或将“Vice-Chancellor”错误翻译为副校长。正确翻译如下:
- 校监(Chancellor)
- 副校监(Pro-Chancellor)
- 校长(Vice-Chancellor & President)
- 常务副校长(Deputy Vice-Chancellor,或译“首席副校长”)
- 副校长(Pro Vice-Chancellor)
- 常务副校长(Deputy Vice-Chancellor,或译“首席副校长”)
在上述三国的学校中,校长是学校的最高管理人,但也由校董会等组织监督。校长可以招聘或解雇教师。
中国大陆
[编辑]中国大陆高校目前实行中共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一般代表政府执行国家教育政策,接受校党委的领导。该体系下的主管人员多具有博士及以上学历或教授级别,个别分管行政工作的人员可能为硕士学历。
党员校长与副校长一般为校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或校党委委员,党外人士担任校长、副校长的,校党委可根据情况邀请其列席党委常委会或党委会。
党委书记:由于中国特殊国情,高校党委书记的行政地位高于校长,但一般不参与主持校务,不以“校长”称。但由于党委书记召集的党委会或党委常委会对学校的重大工作有决定权,并对所有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免有决定作用,校长办公会是执行党委常委会决议以及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决议的机构,因此高校党委书记对学校校务具有重要影响。
校长:校长全面主持主持校务,领导校办公室。
- 地位与主要职责:对内为最高行政及学术主管,对外代表学校,主要职责一般为学科建设及对外交流。校长在党内组织地位相当于校党委副书记。
- 校务职责:一般包括教务、科研、行政等,具体职责由副校长协助。
- 校务权力:一般包括对学校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有决策权;对学校各项对内、对外工作有指挥权;经学校党委会或常委会决定并提出建议后,对学校中层行政干部有任免权,对教师的任免、使用及考核奖惩有人事权;对学校经费及其他收支的安排有财经权。
- 任命与任职条件:由有关部门任命或由学校教职工选举产生;具有相应的学历,并有一定的教学经历,熟悉教育理论和学校管理学,有组织管理才能和健康的身体。
香港
[编辑]在香港,所有公立的法定大专院校均需根据规管该院校的法例规定,设有校监(中大、科大、城大、浸大为监督)(Chancellor)和校长(Vice-Chancellor / President / Director)。法例同时订明法定院校的校监,由香港行政长官兼任(香港回归前为香港总督),而校长则由校董会任命(港大为校务委员会)。
香港的学校如要获得政府资助,都需要按规定设立校董会或法团校董会,因此香港大部分学校都设有校董会,而校长是由校董会遴选和聘用[2],其职责是管理学校的日常行政运作,并须向所属学校的校董会负责。
校长主要负责学校日常营运和行政的决策,确保学校有秩序运作。其工作包括制订学校内部的规则、决定上课日和假期、主持校内工作会议、制订收生准则和决定一般教师的任免等,而全校适用的规则、公告和重要文书,也需要校长签署才能正式生效。虽然校长是校内日常行政的决策人,但在重大政策的决定和涉及大笔款项的财务调动,仍需获得校董会批准或交由校董会决定。由于校长需要集中处理学校的日常行政决策工作,所以一般较少直接参与日常课堂的授课,而中学、小学的副校长则仍会参与日常课堂的教学工作。
香港大部分学校的校长人选,都要经校董会批准和任命。较常见的产生办法是校内晋升。因此,香港很多中学、小学和幼稚园的校长,在获得晋升为校长前,都曾经在所工作学校的任职教师。另外,有部分学校的校长是公开招聘的,并在应征者获聘用为校长后由校董会任命。此外,也有学校的校长是由校董会直接委任。
台湾
[编辑]在中华民国,有意担任校长的老师必须通过检定考试。大学校长有些仍会授课、做研究及指导研究生,但大学以下的各级学校校长由地方政府聘任,最主要的职责就是负责处理校务,并对外代表学校,不需担任教师。国立大学由于校园民主、教授治校抬头,会公开征求校长人选,并由专任教师及研究员、行政职员(部分大学)、校友代表及社会公正人士、学生代表(部分大学)与教育部派代表投票选举出校长(例如管中闵案)。私立大学则公开征求后,由学校财团法人董事会决议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