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华 |
---|
|
个人资料 |
---|
性别 | 男 |
---|
出生 | 1927年12月13日
中华民国江苏省淮安县 |
---|
逝世 | 1998年5月16日(1998岁—05—16)(70岁)
中华民国(台湾)台北市 |
---|
国籍 | 中华民国 |
---|
|
- 徐州地方法院书记官
- 江西九江特种刑庭书记官
- 台东地方法院书记官
- 台湾高等法院书记官
- 台北地方法院推事(法官)
- 福建高等法院厦门分院推事
- 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推事兼审判长
- 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庭长
- 司法行政部主任参事、主任秘书
- 福建高等法院厦门分院院长
- 司法行政部刑事司司长
- 行政法院庭长
- 司法院副秘书长
- 司法院第四、五届大法官
|
|
杨建华(1927年12月13日—1998年5月16日[1]),字毓豪,生于江苏淮安,清漕运总督杨殿邦后代,北洋大臣杨士骧一分支。台湾法律学者,中华民国前司法院大法官。
杨建华仅于幼时读过四年私塾,十岁入小学四年级,不到一年间,即因日军侵华而辍学,因此只有小学肄业,后又因家道中落,20岁未满即任县政府雇员之职,1947年,因绩优升徐州地方法院书记官,次年又调江西九江特种刑庭书记官。来台后于1950年任台东地方法院书记官。1951年参加书记官普考获第一名,次年调任台湾高等法院书记官。1953年司法官考试榜首。1954年律师考试获第三名。1955年进入司法官训练所第1期受训,次年结业考试亦名列第一。
其后杨建华历任各级法院法官,并曾任司法行政职务。其著述颇丰,虽无正式学历,但教育部仍破例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依其著作肯定其学术贡献,审定其教授资格,可谓奇人。其与最高法院院长王甲乙、司法院大法官郑健才于司法官训练所同期受训,又同为苦学典范,三人合著有《民事诉讼法新论》一书[1],而博得“三鼎甲”、“三剑客”的美名[2][3]。杨建华另与法律学者邱联恭组成“民事诉讼研究基金会”,该基金会数十年来一直是台湾民事诉讼的研究的前导。杨建华才思敏捷,在当时台湾司法界向有才子之誉,每试必名列前茅之事,固为人所知,但其亦强调勤劳用功之重要性,又因年少失学而自谓受王云五之鼓励。其最为人所熟知的专长系民事诉讼法[4],然而于刑事法、行政法亦多涉猎,并能著述讲课,作育英才无数,可谓少数横跨数领域的台湾法律学者之一。
于1982年递补为中华民国第四届司法院大法官,且于1985年连任第五届司法院大法官的杨建华,也是至目前为止的中华民国大法官中,惟一没有正式学历者,不仅空前,以现今教育之发达,也可能是绝后。1994年杨建华接任中国文化大学法学院院长一职,惟其后积劳成疾,于1998年5月16日下午6时15分病逝于院长任内。
- 1^ 不确定日期是阴历或阳历。
- 《建华教授七秩诞辰祝寿论文集》,元照出版社,1997年。
- 《月旦法学杂志》,第2期、第38期,元照出版社。
- 《大法官释宪史料》,司法院编,1998年。
|
---|
| 第一届 (1948年-1958年) | |
---|
| 第二届 (1958年-1967年) | |
---|
| 第三届 (1967年-1976年) | |
---|
| 第四届 (1976年-1985年) | |
---|
| 第五届 (1985年-1994年) | |
---|
| 第六届 (1994年-2003年) | |
---|
| 2003年就任任期4年 (2003年-2007年) | |
---|
| 2003年就任任期8年 (2003年-2011年) | |
---|
| 2007年就任 (2007年-2015年) | |
---|
| 2008年就任 (2008年-2016年) | |
---|
| 2010年就任 (2010年-2016年) | |
---|
| 2011年就任 (2011年-2019年) | |
---|
| 2015年就任 (2015年-2023年) | |
---|
| 2016年就任 (2016年-2024年) | |
---|
| 2019年就任 (2019年-2027年) | |
---|
| 2023年就任 (2023年-2031年) | |
---|
| 注1:部分大法官曾因故未任满原任期或仅系补足他人任期。 注2:2003年后大法官采交叉任期制,不分届次,遇缺则补;2003年起就任之大法官任期为8年,届满后不得连任;部分2003年就任之大法官任期为4年。 注3: 粗体字为“现任者”。 注5: 粗斜字为“即将卸任者”。 注6: 斜体字为“即将就任者”。 注7:“*”表示中途请辞。 注8: 个人详细任期 |
|
|
---|
| 第一届 | |
---|
| 第二届 | |
---|
| 第三届 | |
---|
| 第四届 | |
---|
| 第五届 | |
---|
| 第六届 | |
---|
| 第七届 | |
---|
| 第八届 | |
---|
| 第九届 | |
---|
| 第十届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