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对象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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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陆法系刑法 |
|---|
| 三阶层论 |
| -构成要件该当性- |
| -违法性- |
| -罪责(有责性)- |
| 参与论 |
| 正犯(间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谋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帮助犯) |
| 罪数论 |
| -想像竞合- |
| -实质竞合- |
| -法条竞合- |
| 刑罚论 |
| -法定刑- |
| -处断刑- |
| -宣告刑- |
| -执行刑- |
| 保安处分 |
| 保护管束 · 驱逐出境 · 终身禁业 |
| 法律原则 |
| 罪刑法定原则 · 罪责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 · 比例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 平等原则 |
| 刑事诉讼 · 刑事政策 |
| 其他学说 |
| 四要件论 |
| -犯罪主体- |
| -犯罪客体- |
| -犯罪的主观方面- |
| -犯罪的客观方面- |
| 二阶层论 |
犯罪对象、又称行为对象,是大陆法系刑法的一个概念,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或指向的具体的人或物。
大多数具体的犯罪行为,都直接作用或指向于一定的对象或目标,使之发生损毁、灭失或归属、位置、状态等的改变,使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危害,进而影响社会的正常运作,对社会造成危害[1]。
相关
[编辑]参考
[编辑]- ^ 财产犯罪对象不以是否受民法保护为前提. 光明网. [2014-11-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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