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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儿童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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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相关法例[编辑]

有没有谁可以贴出一个超连结或证明出来?

--石添小草 21:45 2005年12月30日 (UTC)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http://news.xinhuanet.com/zhengqing/2001-12/03/content_171467.htm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Mocear 10:41 2006年6月29日 (UTC)

有关中国大陆的猥亵儿童罪,侵害对象并不特指女童,应为“未满14岁的儿童”。http://www.xyfy.gov.cn/sszn/xt/xingfafenze/237.3.htm

2006年1月颁布的司法解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http://news.eastday.com/eastday/node81741/node81762/node116778/userobject1ai1839110.html

对于已满14岁而未成年的少女和女童,则属于强奸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管辖范围。

至于已满14周岁的男童,似乎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作出规定。

Camel64.94.46.7 02:01 2006年12月21日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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