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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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鳳臺

張鳳臺(1857年—1925年),字鳴岐河南安陽崇義村人,清朝及中華民國政治人物。[1]

生平[編輯]

張鳳台生於清朝咸豐七年(1857年)。光緒十一年(1885年)中舉人,光緒二十一年(1895年)中進士。歷任直隸省元城縣(今河北省大名縣)、吳橋縣束鹿縣知縣。[1]

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調任長春府知府候補。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獲東三省總督徐世昌、巡撫唐紹儀舉授為長白府設治委員。長白設治公所設立以後,張鳳台擔任第一任知府銜設治委員,任職一年零七個月。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春,定長白山塔甸為治所,宣統元年一月(1909年)署理公務。宣統元年十一月(1909年),張鳳台自設治委員職位上離任。任內他向徐世昌提出了《善後十策》(又稱《籌邊十策》),即:[1]

占江權、駐工兵、厘韓籍、捷交通、崇府體、勵邊吏、辟荒徼、通銀幣、儲餉需、擴學警

此後他擔任奉天省興京府(今新賓縣)知府。[1]

中華民國成立後,他歷任河南省內務司長、民政長、參政院參政。民國九年(1920年)擔任河南省省長,任內撰寫了《鹿岩鄉土志》,創辦了河南通志局並自任總裁,還督修了《林縣誌》。[1]

民國十四年(1925年)七月,張鳳台在河南安陽病逝,享年69歲。[1]

著作[編輯]

  • 《長白匯征錄》
  • 《鹿岩鄉土志》
  • 《林縣誌》(督修)
  • 《三怡堂叢書》(主編)
  • 《萬國公法提要》
  • 《中州雜俎》(校勘)

參考文獻[編輯]